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食品召回损失补偿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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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食品召回损失补偿服务合同范本免费下载:承保范围、召回费用、惩罚性赔偿衔接、追溯与通知义务逐项齐全,附赵跃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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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食品召回损失补偿服务合同

投保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系食品生产经营者,就其食品安全责任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险标的与承保范围

本保险承保甲方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失,依法应当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与承保产品范围

被保险人包括甲方及其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委托加工方、经销商与配送方。承保食品的品类、品牌与生产场所,以投保清单列明的内容为准,超出清单范围的不在承保范围内。


第三条 召回与下架费用

因食品安全隐患需要召回或者下架处理的,召回通知费用、运输费用、无害化处理费用与必要的检测费用,按约定在附加承保范围内予以赔付。


第四条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双方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与每人赔偿限额,并约定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的免赔额。医疗费用与法律费用是否单独计算限额,应当在保单中逐项列明。


第五条 惩罚性赔偿的处理

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是否纳入承保范围以及赔付比例,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未作约定的,按保单载明的除外责任处理。


第六条 事故通知与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收到监管部门通知的,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封存涉事批次产品与留样,配合监管部门抽样检验,并如实提交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与进货凭证。


第七条 追溯体系与整改义务

甲方应当建立并保存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批次记录与出厂检验记录,实现产品可追溯。因记录缺失致使损失无法确定或者扩大的,乙方对相应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抗辩与和解控制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就赔偿事项承认责任或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乙方有权参与赔偿责任认定、调解与诉讼,甲方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 代位求偿与上游责任

因原材料供应商、委托加工方或者物流方的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乙方赔付后依法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甲方应当提供追偿所需的证据与线索。


第十条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不属于承保范围:甲方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生产销售;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超过保质期仍继续销售;未按规定条件贮存运输;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资格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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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食品安全责任险保的是民事赔偿,监管部门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不在承保范围内,别把行政处罚也算进去。
  • 召回费用通常要另行附加承保,做预包装食品或者连锁餐饮的,签单时把召回条款一并谈好。
  • 消费者主张的十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很多保单把它列为除外责任,签约前必须问清楚这一条,否则出事才发现兜不住。
  •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批次记录是可追溯的基础,也是保险事故定责的关键证据,记录不全很可能直接导致拒赔。
  • 明知不安全仍然生产销售是绝对除外责任,这条同时也对应严重的法律责任,不要抱侥幸心理。
  • 事故后第一时间封存留样并通知保险人,自行处理或者拖延通报,往往会削弱后续的赔付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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