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句话:用不正当手段拿到、用起来别人的商业秘密,损失或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跳槽带走客户名单、技术图纸、源代码,是最高发的场景。
先说结论
入罪门槛(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侵犯商业秘密,符合下列之一即属"情节严重"—— ①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 30 万元以上;② 因侵权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③ 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损失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两档量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直接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或数额达到前款 10 倍即 300 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一览
| 情节 | 数额门槛 | 法定刑 |
|---|---|---|
| 情节严重 | 损失或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或 2 年内再犯 10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 | 致权利人破产倒闭,或数额达前款 10 倍(300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依据: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 手段 | 说明 |
|---|---|
| 盗窃、电子侵入 | 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的视为"盗窃";未经授权、超授权入侵系统获取的视为"电子侵入" |
| 贿赂、欺诈、胁迫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
| 违反保密义务 | 员工、前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或权利人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
| 明知而使用 | 明知是他人不正当获取或违约披露的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 |
三个提醒: ① 商业秘密要"三性"齐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缺一不可;企业平时就要把保密协议、权限管理做到位。 ② 入罪要件已由"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损失与违法所得两条路径并列,任一达到 30 万元即可。 ③ 跳槽不是原罪,带"东西"才是——单纯去竞争对手处任职不构成犯罪,把原单位的秘密技术、客户资料、报价体系带过去使用,才可能越线。
客户名单算商业秘密吗?
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条件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只是公开可查的名单,一般不受本罪保护。
员工跳槽后用了老东家的技术,谁来举证?
权利人需初步举证商业秘密的存在、保密措施及侵权事实;损失数额可按权利人利润损失、合理许可使用费、商业秘密商业价值等方式认定。
只"拿走"了但还没用,也算犯罪吗?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身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尚未披露、使用的,损失数额可按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达到 30 万元同样可能入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句话:竞业是自由,带走秘密就不是。相关情形还可参阅假冒注册商标、卖假货会构成什么罪?与网上搬运视频、传播盗版,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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