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搬运视频、传播盗版,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吗——先给结论。可能构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所以「搬运一下」「分享一下」并不是没有代价的。
“在网上传播”算不算“复制发行”?案例库有直接裁判:
裁判规则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之后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司法解释视为“复制发行”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在作品提供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实施者对其传播的作品具侵权性存在明知的状态下,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把“网上传播”正式装进了“复制发行”的口袋:把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在刑法上视同复制发行,不需要刻光盘、印图书。对搬运、剪辑、二创再上传的账号来说,风险点和线下盗版是一样的;而对平台、网盘这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所传播作品侵权的情况下,同样可能被按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判断风险高不高,看三点:有没有营利目的、有没有获得许可、传播的数量和违法所得达到什么程度。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规定
结论:看目的、看手段、看情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要注意第(一)项:「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搬运视频」正好落在这一项里。构成犯罪要满足三个层次:以营利为目的(比如靠搬运内容涨粉接广告、卖会员、带货获利);未经许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的数额和情节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办案中按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执行。
二、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负民事责任
结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还可能有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这一条很重要,因为它同时规定了三层后果: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责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所以「没赚到钱」不代表没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门槛比刑事责任低得多。
三、哪些情形风险最高?
结论:规模化、商业化、明显知情的,风险最大。
- 批量搬运他人作品,靠流量、广告、带货获利;
- 售卖盗版课程、影视资源、软件;
- 提供盗版资源下载或者在线播放的网站、App、网盘群;
- 刻意去除水印、破解技术措施(对应第(六)项,专门有规定);
- 明知是侵权内容仍然大规模传播;
- 以「剪辑合集」「解说」「搬运转载」为名,实质完整再现他人作品。
相反,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合理使用情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有严格限定,不能用来给大规模传播「背书」。
四、被侵权了怎么维权?
结论:先固定证据,再依次走平台、行政、司法。
- 固定证据:对侵权页面录屏、截图,记录链接、账号、发布时间、播放量等;必要时通过公证方式保全,证明力更强。
- 通知平台删除:向平台提交侵权通知,要求下架、删除、断开链接。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 要求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使用费等因素确定。
- 行政投诉或者刑事报案: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 保留权利证明:创作底稿、发布记录、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权利证据准备得越充分,维权越顺。
五、几个容易踩的坑
结论:别拿「我只是搬运」当挡箭牌。
- 「我是个人,不赚钱」: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要求营利,仅有「以营利为目的」才是刑事入罪的前提。
- 「注明了来源」:注明来源不等于获得许可,未经许可的转载仍然可能侵权。
- 「发在群里」「网盘分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同样在规制范围之内。
- 「大家都这么干」:普遍存在不等于合法,被追究的风险随传播规模而上升。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被警告、没收、罚款等行政责任——批量搬运、卖盗版、去水印破解技术措施,风险最高。相关内容还可参阅假冒注册商标、卖假货会怎么判?、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认定和判刑?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数据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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