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某等9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情速览
2015年起,李某某指使他人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拆解研究乐高玩具、电脑建模、开制模具,专门复制出「乐拼」品牌玩具销售,涉及47个系列663款产品。2019年4月案发时,查获侵权玩具60余万件。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9月至案发,生产销售侵权产品424万余盒,非法经营数额3.3亿余元。主犯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九千万元,其余8人分别获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裁定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常被简化成「山寨乐高被端」,但判决书里有五个法律要点,比「卖假货判几年」值得细看。
二、裁判要点提炼
第一,拼装积木的立体模型本身是美术作品。663款拼装完成后的立体造型,因系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和独特审美意义,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是丹麦公司,因我国与丹麦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在我国同样受保护——「外国品牌」不是抗辩理由。
第二,非法经营数额怎么算。法院选取同型号已售侵权产品的最低单价乘以实际销售或待销售数量,并且只从2017年9月11日起算(实际侵权从2015年就开始了),两处都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最后仍达3.3亿余元——数字未因此缩水多少,但计算方法的每个取舍都写进了判决。
第三,不是单位犯罪。虽然李某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但生产用的是玩具厂名义、收支全走个人账户、违法所得不归公司,科技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涉案玩具厂一个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一个专门生产侵权品,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
第四,离职经销商的前后行为整体评价。杜某甲离职前参与复制、离职后做经销商卖了621万余元的货,法院把离职前后的复制与销售行为作为一个连续的整体,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换了个身份不等于洗白了前面的行为。
第五,主犯立功、坦白也没减掉罚金九千万。雇员的工资报酬和销售获利属于违法所得,一律追缴;从犯不减轻、只从轻,且与主犯拉开差距。
三、赵律师点评
对做加工贸易的厂主:「接单生产」不是免责金牌
不少工厂老板的逻辑是「我只是代工,牌子是客户的」。本案里具体负责生产销售的玩具厂没有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结果呢?相关责任人员照样以自然人犯罪追究。是否明知所复制的产品侵权,看的是拆解建模、开模复制这些客观行为,不看你合同上写的是谁的责任。
对经销商:卖货的可能比开厂的判得还久吗
本案主犯六年,而一名经销商因销售金额621万余元、且离职前深度参与复制行为,同样以侵犯著作权罪获刑。分销环节不是安全区——销售侵权复制品达到一定数量本身就是犯罪,前端再沾上复制行为,就按侵犯著作权罪整体评价,量刑更重。
罚金是怎么算出九千万的
侵犯著作权的罚金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到五倍确定,或者在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本案主犯罚金九千万元,对应3.3亿非法经营数额,大致落在27%的档位。也就是说,涉案金额越大,罚金刑的威慑越实——这不是「判几年」能概括的成本。
外国权利人的作品也受保护吗
受保护。我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中国境内自动受著作权法保护,不需要另行登记。本案判决专门用《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确认了这一点。
工资也追缴?雇员要格外当心
本案明确:犯罪期间领取的工资报酬和销售获利都属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也就是说,给侵权产业打工,不仅可能坐牢,挣的每一分钱法律上都是赃款。发现雇主业务涉嫌侵权复制,早点抽身是止损。
如果您是权利方:发现被复制侵权,区分两条路径——①掌握生产源头、批量制售的,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走刑事,附带民事索赔,威力最大;②只有零星销售线索的,先做公证购买固定证据,再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两条路都走得通,但证据形态要求不同,动手前最好让律师按证据情况帮您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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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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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刑终10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1-16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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