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逃税案
一、案情速览
湖北某环境工程公司2003年至2007年少缴税款44.63万元,占应缴税额的55.55%。2007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直接把案子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此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判刑、公司被判罚金,官司打了十几年——发回重审、撤回上诉、两次申诉被驳回。2020年12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对公司和李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改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逃税初犯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连这条「免死通道」的启动程序,税务机关都没有走完。
二、裁判要点提炼
裁判要点核心就一句话:逃税罪的追究有前置的行政处置程序。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逃税,应当先进行税务检查、下达追缴通知、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纳税人仍不补缴、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才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跳过了全部行政程序直接刑事立案,剥夺了纳税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机会,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精神。
还有一个时间效力问题:移送时《刑法修正案(七)》尚未出台,但审查起诉、一审裁判都发生在其施行之后,按《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修订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本案公司和李某在侦查阶段已补缴全部税款、又缴清了全部罚金,完全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
三、赵律师点评
对企业主:先行政、后刑事,这个顺序不能反
不少企业主一接到公安的传唤就慌了神,以为逃税必然坐牢。这个再审判决说得很清楚:税收征管顺序是税务稽查在前、刑事追诉在后。税务机关连追缴通知都没下就把您送进刑事程序,这本身就是适用法律错误,是可以申诉纠正的。
已经补缴了还有救吗
本案公司在侦查阶段补缴了全部44.6万元税款,后来又缴清罚金——这个动作在再审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给初犯留了纠错通道: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请注意,这个通道只对初犯开放,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条免刑通道的边界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行为合法。逃税的事实在本案中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再审改判纠正的是程序和法律适用,不是认定逃税不存在。企业该补的税、该缴的滞纳金、该受的行政处罚一分都少不了,免掉的只是刑事制裁。
期限提醒:如果您企业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意两个时限——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按决定书载明期限执行,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再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这道程序走不走,直接决定后面有没有刑事风险。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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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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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鄂刑再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14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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