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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奶某云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黔26民终3092号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产品责任纠纷 · 二审 · 2021-12-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2021年1月,奶某云的亲戚从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买了一批烟花。燃放中一箱爆竹出现侧面喷射、倾倒,炸伤在场多人,奶某云右脚炸伤住院49天。她起诉销售者索赔,获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3.9万余元;双方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6日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两个要点把「旁观者受伤谁赔」讲透了。第一,烟花有缺陷: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明确燃放时不应产生倾倒、要符合发射偏斜角要求,案涉烟花侧面喷射+倾倒,不符合国标,缺陷成立。第二,不是购买者也能索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被侵权人」既包括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被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奶某云不是买家,照样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

三、赵律师点评

过年炸伤的不是自己买的烟花,照样能赔

亲友聚燃烟花,伤的常常是围观的人。这个案子明确:产品责任跟着「损害」走,不跟着「购买关系」走。被亲友买的烟花炸伤的,直接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不用纠结「又不是我买的」。

索赔对象怎么选:销售者、生产者都可以列

被侵权人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列谁都有法律依据。本案只告了销售者就拿到了13.9万。实操建议:销售者本地好执行、生产者责任源头,能查到的一起列上,执行有保障。

燃放现场的证据,第一时间固定

烟花是消耗品,燃放完实物就没了。出事后立刻拍摄:残骸、包装(厂名厂址批号)、现场状况、伤情,住院材料保存好。有条件把同批次未燃放的留一两件封存,鉴定缺陷全靠它。

购买者也别以为「伤了别人与我无关」

缺陷产品致他人受伤,购买者可能面临受害方的先诉,但最终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留存购买凭证,第一时间协助受害人向销售者主张,既讲情理也省自己的麻烦。

节庆燃放烟花,把这页存进家庭群:炸伤人不用问「谁买的」,缺陷产品面前,法律直接给受害人开口子。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1月,奶某云的亲戚伍某光从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处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其中一箱爆竹出现侧面喷射及倾倒现象,导致奶某云以及在场多人受伤。奶某云右脚被炸伤,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9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奶某云遂起诉要求某烟花爆竹专营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币种下同)。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黔263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烟花爆竹专营店、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奶某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39036.44元;二、驳回原告奶某云的其余诉讼请求。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奶某云均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黔26民终30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案涉烟花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质量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在燃放时不应产生倾倒,应符合发射偏斜角的要求。本案中,案涉烟花在燃放时存在侧面喷射和倾倒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质量缺陷。

其二,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既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奶某云虽非直接购买人,但属于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人,其就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向奶某云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缺陷产品侵权纠纷中的受害人既可能是产品的购买者,也可能是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21)黔26民终3092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73-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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