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陆某两次在酱菜坊购买酱板鸭、青梅酒共七百二十元:第一次到店现看现买并加了店主微信,第二次微信下单要求邮寄。收货后以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为由,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七千二百元。
法院驳回:散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原告第一次已到店详细了解产品信息、明知没有标签,标签瑕疵不可能对其造成误导;也无证据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判决退还第二次货款四百三十元。规则确立: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不宜仅以无标签或未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就判小作坊、食品摊贩承担惩罚性赔偿。
二、裁判要点提炼
散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没有标签或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判令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购买者已实际查看商品、了解经营者信息并明知无标签仍再次购买的,标签瑕疵不会对其造成误导,其以标签瑕疵主张十倍赔偿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两次购买暴露的索赔剧本
把购买行为的时间线摊开,本案的争点就清楚了。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陆某第一次到店,现场查看了酱板鸭、青梅酒、风湿酒,买下二百九十元的货,付款后要求包装邮寄,还加了店主微信——注意,到店看过、加过微信,意味着他对经营者身份、商品形态(散装、无预包装标签)一目了然。八月二十二日,他在微信上二次下单十只酱板鸭、一斤青梅酒,付四百三十元,还是要求快递邮寄。收货后起诉: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赔偿七千二百元。两次购买、一次比一次量大、全程明知无标签——这个行为模式与普通消费者「买完才发现问题」的路径完全相反,索赔的目的性很强。
散装食品的标签规则本来不同
原告的法律依据有个前提性漏洞: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管的是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有统一标签的那种。散装食品是另一套规则:要求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即可,且本案被告是被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所售为散装食品。法院的定性分两层:第一,标签瑕疵存在,但适用规则错了——预包装通则对散装食品不适用;第二,实质审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小作坊产品安全无害。惩罚性赔偿的触发条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签瑕疵加明知,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两者都不满足。
「误导」要件:明知即不误导
十倍赔偿条款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构成要素: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除外。本案法院抓住了「误导」二字做文章:原告第一次是到店现场查看后购买,第二次是在收到第一次商品之后复购——他对产品信息、经营者信息、无标签状态的全部知晓,是亲身验证过的。一个明知商品无标签仍主动复购的人,标签「误导」了他什么?这个逻辑闭环直接瓦解了索赔基础。这对职业索赔群体是个精确的信号:复购取证式打假碰上「明知」要件,十倍赔偿的路走不通;而它对合规小作坊同样是保护——只要货真价实,散装销售的标签短板不至于被放大成天文数字的赔偿。
小作坊与买家的双向清单
给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散装食品的法定标注义务别省——容器或包装上标明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名称地址,成本几块钱,能挡掉九成投诉;保留进货台账和卫生许可,本案被告「有证、无害」两个事实是抗辩成功的地基。给普通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主张权利的路径是实打实的——留样、就医记录、市场监管投诉、符合条件时主张赔偿,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为真正的受害者留着;但把打假当生意的,请先掂量「明知」要件和复购记录——法院现在看行为模式比看诉状仔细得多。食品安全的法网,保护的是餐桌,不是索赔的生意。
第一次到店看货、第二次加码复购、收货即索赔十倍——这个剧本在「明知不误导」六个字面前演不下去了。散装食品的标签有它自己的规矩,打假的算盘打不过法庭的账本。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8月10日,陆某年在某酱菜坊购买2只酱板鸭、2斤青梅酒、1斤风湿酒,通过微信支付价款人民币290元(币种下同),并要求将食品包装后邮寄到陆某年指定的地址。2022年8月22日,陆某年再次在微信上向某酱菜坊购买10只酱板鸭、1斤青梅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价款430元,要求某酱菜坊通过快递邮寄食品。陆某年收货后,认为某酱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某酱菜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某酱菜坊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范围。某酱菜坊辩称,不同意十倍赔偿,其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安全无害。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湘092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酱菜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陆某年第二次购物货款430元,原告陆某年应同时将第二次所购10只酱板鸭、1斤青梅酒全部退还给被告某酱菜坊,若原告陆某年未能退货,被告某酱菜坊可扣除相应货款;二、驳回原告陆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陆某年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湘09民终16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执焦点为:被告某酱菜坊是否应当向原告陆某年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案涉产品虽然无标签标识,存在标识瑕疵,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以及被告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而予以销售。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所售货物系散装食品,出售货物、食品包装与邮寄均系应原告要求所为,原告先后两次购买案涉食品,第一次是在被告店铺现场查看后购买,并添加了被告方的微信,第二次购买是在收到了第一次在被告店内购买的食品之后,应视其已详细了解涉案产品的信息、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明知案涉食品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因此案涉食品存在的标签瑕疵问题理应不会对原告造成误导,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综上,原告陆某年认为案涉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作出不同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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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湘09民终167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73-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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