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牟某翰虐待案
一、案情速览
2018年8月,牟某翰与24岁的刘某某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在学生公寓和双方家中同居,见了双方家长、互称对方父母为「爸妈」,已到谈婚论嫁阶段。
2019年1月起,牟某翰因纠结刘某某以往的性经历,高频次、长时间辱骂凌辱她,刘某某先后割腕自残、吞药洗胃。2019年10月9日再次争吵后,刘某某独自入住宾馆服药自杀,2020年4月医治无效死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一审以虐待罪判处牟某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赔偿刘某某母亲经济损失73.27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这起案件的裁判要点有三条。第一条: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较为稳定同居状态的婚前恋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法院说理时专门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又引了2015年四部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把「事实家庭成员」明确纳入虐待罪的规制范围。
第二条:虐待不限于打骂冻饿,长期、反复的精神摧残、人格贬损同样构成虐待。本案中高频次、持续性的凌辱言词,就是法院认定的虐待行为。
第三条:明知对方已经割腕、吞药、随时可能再度轻生,仍然无视高风险状态继续施虐,最终导致其自杀的,虐待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适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条款。
三、赵律师点评
对正在恋爱同居的您:精神折磨也是家暴
很多人以为只有动手才算家暴。这个案子把话挑明了:长期、反复的辱骂、贬损、人格羞辱,就是虐待,严重的构成犯罪。如果您在亲密关系里长期被这样对待,这不是「感情纠纷」,是可以报警、可以求助妇联、可以让对方坐牢的违法行为。
对施虐一方:同居身份不是护身符
不要以为「没领证就管不着」。法院明确说了,婚前同居形成事实家庭关系的,一样按家庭成员对待。而且本案还认定了因果关系——对方情绪崩溃、有轻生迹象时您还继续施压,出事了就是加重情节,三年起步是真实发生过的判决。
给家属的取证建议
刘某某的母亲最终拿到的是刑事判决加73万余元民事赔偿,这个结果离不开前期证据:聊天记录、就诊记录、报警记录、自残就医的病历。家属发现亲人处于这类关系时,第一件事是陪她就医留档、代为报警,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千万别删——这些都是后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报警记录为什么重要
本案从割腕到吞药再到服药自杀,中间有近一年时间。每一起就医、每一次报警,都是在给「持续性」「明知性」这两个定罪要件积累证据。等到悲剧发生才想起来翻聊天记录,很多关键内容已经被删除了。
行动清单: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正处于被持续辱骂贬损的亲密关系里——①保留聊天记录、录音等原始证据;②每一次自残、崩溃都就医并保留病历;③直接拨打110报警,让每一次求助都有记录;④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这四步不花钱,但每一步都在给将来可能的官司攒证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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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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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京01刑终27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21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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