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 每一项都写清「证明什么、怎么取」

你写的文章、拍的图、剪的视频被人搬走,还署上别人名字、拿去赚钱,这滋味不好受。著作权官司的核心就两句话:这作品是你的,他确实抄了、搬了。趁侵权内容还在线,先固定下来。

证据清单(按重要性排序)

作品与权属证据核心

证明:作品是原创、权利归你
怎么取:留好原作文件、创作底稿、源文件与修改记录;首次发布的时间与平台;署名与著作权登记证书;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留合同约定
注意: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产生、不以登记为前提,但底稿和首发记录能帮你证明“这是我先弄出来的”

侵权内容固定证据核心

证明:对方在什么地方用了你的作品
怎么取:对侵权网页、公众号、短视频逐屏截录并带网址与时间;用可信时间戳或保全证据公证固定;导出对方的账号、发布时间、阅读或播放量
注意:网页说删就删、说改就改,只存一张截图不够,最好公证或时间戳

接触与实质性相似证据核心

证明:对方接触过你的作品、内容高度相似
怎么取:固定你作品首发时间与对方发布时间的先后;把两处内容并排比对,看相同段落、相同错漏、相同结构;留着能证明对方看过、转发过你作品的记录
注意:只有独创性的表达才受保护,事实和思想不受保护,比对要落在具体的表达上

传播范围与获利证据重要

证明:被传播多广、对方赚了多少
怎么取:阅读量、播放量、转发量、带货或打赏记录、广告收入线索;付费阅读、会员收益的页面
注意:传播越广、获利越多,赔偿越高,这些数据别只截个大概

署名与授权线索重要

证明:对方是否签了别人名字、有没有得到授权
怎么取:侵权页面上的署名、水印;对方声称“有授权”的,要求其出示授权文件并核验真伪与范围
注意: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比如只许刊登却拿去商用,同样构成侵权,授权文件要看仔细

公证、时间戳与鉴定重要

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同一性
怎么取:用可信时间戳或公证固定电子证据;涉及图片、音频同一性的可申请鉴定
注意:电子证据要能证明未被篡改,原始载体别删

维权成本与损失证据补强

证明:你的损失和维权开支
怎么取:你的许可费、稿酬标准;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票据;为维权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注意:实际损失难算的,可请求按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主张,材料尽量备齐

取证红线

取证三条红线:不得进入他人住宅、卧室等隐私场所偷拍偷录;不得通过威胁、诈骗手段取证;绝不能伪造、变造证据——伪造证据不仅要输官司,还可能构成犯罪。拿不准的取证方式,先问律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赔偿数额与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6条诉前责令停止侵害与财产保全

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与署名推定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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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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