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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刘某甲等12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2022)闽刑终5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二审 · 2022-10-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个12人犯罪团伙把999‰纯度的黄金夹藏进「高性能导线」「音频解码器」里伪报出口,四年走私黄金2917千克、货值8.08亿元,同时在境外拆解销售黄金,再用虚假交易凑「二八比例」退税政策,骗取出口退税1.12亿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主犯刘某甲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六千三百万元;其余人员分别获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7日裁定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的真正看点在法律适用:走私黄金和骗取出口退税,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裁判要旨一句话:与骗取出口退税存在时空关联的走私行为,并非一律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司法解释确实规定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的择一重处,但那个「等」字应限于牵连犯范畴,不能扩大成「沾上就并一罪」。

判断牵连的三层标准在本案都过了一遍:主观上,团伙时刻盯着境内外金价、明言「走私黄金和骗取退税是两个赢利点」,两个犯罪的动机泾渭分明;客观上,骗退税靠的是虚增配件发票价格、伪装高科技产品出口,黄金本身是否出口销售与退税资格没有直接关联;常情常理上,走私黄金出境后通常伴随的是销赃而不是骗税,二者不是社会经验层面高度伴随的同一犯罪进程。所以数罪并罚。

三、赵律师点评

牵连犯不是「一锅烩」的代名词

很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爱用牵连犯理论争取「只按重的那个罪判」。这个判决把界线划清楚了:只有当一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两种罪行常态伴生时,才谈得上牵连。虚开发票和骗退税是标配组合,所以择一重;走私黄金和骗退税只是「碰巧同时干」,所以并罚。

「两个赢利点」这句话成了关键证据

团伙成员供述里「两部分利润加起来比较可观」这句话,被法院用来证明两个犯罪动机相互独立、主观上已割裂牵连。合规启示很直接:跨国、跨业务经营中,各板块的利润逻辑要经得起独立审视,如果业务模式天然靠「叠加几个政策红利」盈利,刑事评价时不会替您合并同类项。

出口退税合规的红线在哪

本案骗税的手法是伪装高科技产品出口、虚假交易低值高报、凑「二八比例」政策。对真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教训是留痕:原料采购、生产投入、出口品名之间的对应关系要有完整证据链。退税资格被架空利用的案件里,办案机关最先查的就是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三者对不对得上。

避坑提醒:进出口企业自查三件事——①出口品名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夹藏、伪报哪怕「只占一部分」也构成走私;②退税产品的原材料成本构成是否真实,为凑比例调整发票价格就是骗税手法本身;③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是否有商业实质。这三项任何一项出问题,都可能把行政违规变成刑事案件。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2)闽刑终5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08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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