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会怎么判?要分清两条罪名——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实施非法控制的,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系统功能或存储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走第二百八十六条,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多少,关键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后果严重”,以及是否进入“特别严重”档。
先说结论
①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系统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② 侵入普通系统获取数据、实施非法控制的,适用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③ 对系统功能或数据、应用程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适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④ “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由司法解释用组数、台数、金额量化;达到五倍以上的,一般认定为“特别严重”。 ⑤ 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一、两条罪名怎么分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管“侵入、获取、控制”,第二百八十六条管“破坏”——一个偏向“偷看、拿走、控制”,一个偏向“搞坏、改乱、搞瘫”。
“DNS劫持”这类技术手段为什么够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有明确认定:
裁判规则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给你的启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要求把服务器“砸坏”:强制篡改访问路径、让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软性破坏也算;后果严不严重,看受影响系统数量、瘫痪时长和损失影响。普通人遇到域名被劫持、主页被锁,除了投诉还可以报警处理。
二、构罪门槛看“情节严重”“后果严重”
对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情节严重”以身份认证信息组数、非法控制台数、违法所得、经济损失等量化(详见下方法条)。
对第二百八十六条,造成十台以上系统主要软件或硬件不能正常运行,或对二十台以上系统中的数据删除、修改、增加,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后果严重”。
这些数据量、台数、金额都是可查证的关键事实,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三、从“严重”升到“特别严重”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五倍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随之升格。以第二百八十六条为例,后果特别严重的,刑期从“五年以下”升到“五年以上”;破坏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公共服务系统的,也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四、单位犯罪与竞合
单位犯前述各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此外,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定罪处罚。
一是“只是爬点数据”“只是控制玩玩”,一旦达到台数、组数或金额标准,就可能入罪。 二是退赃退赔、修复损失可从轻,但不能免责。 三是企业、团队实施相关行为的,单位与直接责任人会被一并追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句话总结
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系统走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破坏系统功能、数据走第二百八十六条;量刑看台数、组数、金额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达到五倍以上进入“特别严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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