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一、案情速览
一伙人租了多台服务器,用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路由器的域名解析设置,把访问导航网站的流量劫到自家导航站,再把流量卖给买家。
违法所得合计七十五万四千七百六十二元三角四分。
法院:这是流量劫持中的「域名解析劫持」,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后果特别严重;两人各判三年、缓三年。指导案例10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三年底至二〇一四年十月,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域名解析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某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另一导航网站;二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该导航网站的所有者,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七十五万四千七百六十二元三角四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付宣豪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黄子超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人及辩护人对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付宣豪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黄子超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二被告人实施的是流量劫持中的「域名解析劫持」。域名系统的作用是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域名解析劫持通过修改域名解析,使对特定域名的访问由原地址转入篡改后的指定地址,导致用户无法访问原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二被告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域名解析设置,将用户访问原导航网站的流量劫持到其设置的导航网站,并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显然是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七十五万四千七百六十二元三角四分,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综上,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赵律师点评
「破坏」不等于「搞瘫」
很多人以为,得把系统弄瘫痪、数据删光才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本案把边界说清了:修改域名解析设置,让用户想去A站却被带到B站,系统本身没瘫,但它的功能被篡改了——这就是对功能的破坏。判决的表述是「导致用户无法访问原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落点在「不能正常运行」,而不是「彻底不能运行」。
入罪门槛低得惊人
按司法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就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本案违法所得七十五万余元,是这个门槛的三十倍。这个数字要记住——很多人以为「小打小闹、赚点小钱」没事,实际上两万五就已经越线了。所以做技术的人,接任何「流量」「推广」「跳转」类的活,先问一句:这会不会改别人的解析、锁别人的主页、弹别人的窗口。
为什么还能判缓刑
四个情节叠加:一是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家属帮助);二是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三是自首;四是无前科劣迹。特别是第二条——如果涉及个人信息,性质会完全不一样,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缓刑基本没戏。所以同样是流量劫持,有没有碰个人信息,是量刑的分水岭。
这条产业链上,上下游都有风险
写恶意代码的、租服务器搭平台的、买流量的、提供导航站落地的,都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承担民事上的不正当竞争责任:劫持他人流量,本质是抢夺他人的交易机会。所以「我只是卖流量」「我只是提供服务器」这类辩解,在有证据证明明知的情况下,站不住。
给网民和企业的提示,以及一个技术细节
网民:路由器管理密码改掉出厂默认值、关闭远程管理功能、定期更新固件;发现输入正确网址却跳到陌生站点,先换一台设备测试(判断是路由器问题还是网站问题),再报修或者重置。企业:网站流量异常下降,第一时间排查域名解析记录是否被篡改,发现后立即取证——解析记录截图、跳转录屏、时间戳、受影响用户反馈,然后报案;同时启用域名锁定、双因素认证等防护措施。本案的入侵点是「路由器」,不是网站服务器。这提示防护重点:家用和小微企业的路由器往往是整条链路里最弱的一环——默认密码、老固件、开启远程管理,三个问题凑一起就是后门。相比之下,网站端的防护做得再好,路由器被改了解析,用户照样到不了你的站。
网站没瘫,可它已经不是用户想去的那个网站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54,762.34元。
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付宣豪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子超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付宣豪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黄子超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是流量劫持中的“DNS劫持”。DNS是域名系统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作用是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DNS劫持”通过修改域名解析,使对特定域名的访问由原IP地址转入到篡改后的指定IP地址,导致用户无法访问原IP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二被告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将用户访问“2345.com”等导航网站的流量劫持到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并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显然是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754 762.34元,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综上,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DNS劫持”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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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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