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情速览
三个人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和配件组装,在网店以「正品行货」低价销售,卖了两万余部,销售额二千余万元,获利二百余万元。
他们辩称:网店销量里有请人刷信誉的假交易,真实只卖了一万多部,经营数额算高了。
法院:供述、送货单、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快递系统记录、扣押的记账本相互印证;刷单辩解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主犯判五年。指导案例87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涉案商标系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有效期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特别授权负责该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被告人郭明升通过网络中介购买一家现成网店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该网店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明锋负责网店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二〇一四年六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手机二万余部,非法经营额二千余万元,非法获利二百余万元。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未经授权组装假冒手机并通过网店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一万多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孙淑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郭明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三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二千余万元、非法获利二百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三被告人虽然辩解称网店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对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平台向郭明锋银行账户的付款记录、郭明锋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网店交易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指控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非法获利能够成立;三被告人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郭明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刷单抗辩为什么不管用
不是法院不承认「刷单」这回事,而是「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人说销量虚高、里面有假交易,就得拿出具体证据:刷单的订单编号、返款记录、刷手联系方式、刷单群聊天记录。本案三被告人只有一句「我们刷过单」,一件证据都没有。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在案的其他证据认定销售数量。反过来说,如果真能拿出完整的刷单台账,数额是可以往下调的——所以关键不在「说」,在「证」。
定案靠的是七类证据互相印证
供述(怎么进货、怎么卖、卖了多少)、送货单(进货量)、支付平台向被告人账户的付款记录(收款)、被告人账户的对外付款记录(付货款、付刷单费)、网店后台交易记录、快递公司系统记录(实际发货量)、现场扣押的手写记账本。这七类证据从进货、销售、收款、发货四个环节互相咬合,把「卖了多少」锁死了。单看任何一类都可能被质疑,七类叠在一起就难以推翻。
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是两个数
前者按销售金额算,本案二千余万元;后者按实际获利算,本案二百余万元。量刑档次看的是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两者达到其一即可),罚金通常参照违法所得。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适用当时的法条),判五年在幅度之内。所以辩护时不要把两个数混着谈——争经营数额,可能降档;争违法所得,主要影响罚金。
主犯和从犯,差出两年实刑
郭明升负责整体:买店铺、进货、组织销售,判五年实刑;郭明锋管客服、孙淑标管进货包装发货,都认定从犯,判三年缓刑。同样的罪名、同一批货,分工不同、作用不同,结果差别很大。这也提示:在共同犯罪里,能不能争取认定为从犯,往往比争数额更影响最终结果。
给电商经营者和品牌方的提示,以及一个数字提醒
经营者:「组装」「翻新」「尾货」「水货」「渠道货」当正品卖,是这条罪的高发区;「正品行货」四个字写上去就是承诺,卖假就是假冒注册商标;刷单不仅不能减轻责任,还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严重的涉嫌其他犯罪。品牌方:发现网店售假,取证要快——网页公证、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并做鉴定、固定销量和价格截图、查店铺主体信息;同时向平台投诉和向公安机关报案两条线并行,别只做其中一条。本案二万余部、二千余万元,判五年。很多做「小生意」的人以为卖几百部不算事——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门槛并不高(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即可能构罪),几百部手机早就过线了。真正决定刑期的,是数额、情节和角色,不是「我觉得量不大」。
刷单能刷出销量,刷不掉送货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明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护人对其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的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SΛ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明升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汪亮”、账号为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明锋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
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孙淑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郭明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在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虽然辩解称其网店售销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宝向被告人郭明锋银行账户付款记录、郭明锋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三星数码专柜”淘宝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的指控能够成立,三被告人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明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案例
-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2014)萍行终字第10号)
- 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
-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离婚纠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87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