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一、案情速览
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的采样器进气口,被人用棉纱堵住了。
数据没坏,仪器没停,只是数值开始比周边站点低一截——低到被总站的数据审核发现。
五个人被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导案例104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国家确定的西安市十三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通过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数据并每小时传输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空气质量月报、季报、年报。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该站回迁,被告人李某利用协助搬迁之机私自截留钥匙并偷记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三月六日,李某、张某勃多次进入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数据采集功能;被告人何某民明知上述行为而不阻止,只要求「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李某还多次指使张某楠、张某肖采用同样方法干扰,造成监测数据多次异常、多个时段严重失真。为防止败露,张某楠、张某肖两次进入站内删除监控视频。三月五日,总站在例行审核中发现该站数据明显偏低,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问题,后五名被告人被抓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判决:五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关于禁止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于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空气采样器是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棉纱堵塞采样孔或拆卸采样器,必然造成采样器内部气流场改变、监测数据失真,影响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正确评估,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关于后果严重,五被告人多次堵塞、拆卸采样器;干扰造成监测数据显著异常,多个时段数据与周边站点变化趋势相反;失真数据已实时发送至总站并向社会公布;且已被用于编制环境评价月报、季报,在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被采信、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影响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损害政府公信力,误导环境决策。五人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台采样器,为什么算计算机信息系统
辩护的直觉是:棉纱堵的是进气口,又不是黑进电脑,怎么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判决的依据是司法解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定义——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这套自动监测系统从采样、分析、传输到发布全程自动完成,采样器是它的输入端。堵住输入端,等于改变输入数据,系统输出的结果就失真了。这个逻辑把物理干扰纳入了「干扰系统功能」的范畴,是本案最关键的定性一步。
「干扰」怎么证明:不是看设备坏没坏,而是看数据对不对
本案没有一台设备损坏,取证靠的是数据比对:三月五日十九时至二十二时,该站颗粒物数据由三百六十一降至二百一十三,降幅百分之四十一,同期周边站点均值反而上升百分之十四;六日十六时至十七时,该站数值由一百八十八升至四百二十六,升幅百分之一百二十七,周边站点基本没变。几组反向变动摆在一起,「自然波动」的解释就站不住了。做环境类、数据类案件,这种「同区域同时段横向比对」是最有力的证据方法。
「后果严重」的四个支点
第一,行为次数多:多次堵塞、拆卸,且指使他人实施。第二,数据失真显著:多个时段异常,与周边站点趋势相反,并与总站审核发现相互印证。第三,影响范围广:失真数据实时上传并已向社会公布。第四,实际被使用:已进入月度、季度评价和重点城市排名,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影响了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四点连起来,后果就不只是「几个数字不准」,而是公共决策和公众知情被污染。这一点在量刑时被充分体现。
没有动手的领导,为什么也定罪
何某民的辩解是:我只是默许、放任,没有亲手堵。法院认定他明知而不阻止,只是要求「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在一个以数据为产品的系统里,这句话就是指令。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不要求亲手实施,明知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而提供便利、默许纵容、下达结果指标,都可能构成共犯。这条对管理岗位的人尤其值得警惕:不追究过程、只要结果的管理语言,在刑事案件里会被当作犯意表达。
环境数据造假,过去常按行政违法处理;这个案子之后,堵采样器、改参数、删监控,都可能直接进入刑事评价。数据是真的,才谈得上治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长安子站)系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确定的西安市13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向全国发布。长安子站为全市两个国家直管监测子站之一,由监测总站委托武汉宇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行维护,不经允许,非运维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2016年2月4日,长安子站回迁至西安市长安区西安邮电大学南区动力大楼房顶。被告人李森利用协助子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间,被告人李森、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被告人何利民明知李森等人的行为而没有阻止,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被告人李森还多次指使被告人张楠、张肖采用上述方法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为防止罪行败露,2016年3月7日、3月9日,在被告人李森的指使下,被告人张楠、张肖两次进入长安子站将监控视频删除。
2016年2、3月间,长安子站每小时的监测数据已实时传输发送至监测总站,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用于环保部编制2016年2月、3月和第一季度全国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评价、排名。2016年3月5日,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安子站数据明显偏低,检查时发现了长安子站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后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李森、何利民、张楠、张肖、张锋勃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森、被告人张锋勃、被告人张楠、被告人张肖在庭审中均承认指控属实,被告人何利民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对李森堵塞采样器的行为仅是默许、放任,请求宣告其无罪。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6)陕0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森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何利民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三、被告人张锋勃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四、被告人张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五、被告人张肖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禁止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案五被告人采取堵塞采样器的方法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
五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长安子站系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产生的监测数据经过系统软件直接传输至监测总站,通过环保部和监测总站的政府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参与计算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并实时发布。空气采样器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PM10、PM2.5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评估中的最重要两项指标,被告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采样孔或拆卸采样器的行为,必然造成采样器内部气流场的改变,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影响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正确评估,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1)被告人李森、张锋勃、张楠、张肖均多次堵塞、拆卸采样器干扰采样,被告人何利民明知李森等人的行为而没有阻止,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2)被告人的干扰行为造成了监测数据的显著异常。2016年2至3月间,长安子站颗粒物监测数据多次出现与周边子站变化趋势不符的现象。长安子站PM2.5数据分别在2月24日18时至25日16时、3月3日4时至6日19时两个时段内异常,PM10数据分别在2月18日18时至19日8时、2月25日20时至21日8时、3月5日19时至6日23时三个时段内异常。
其中,长安子站的PM10数据在2016年3月5日19时至22时由361下降至213,下降了41%,其他周边子站均值升高了14%(由316上升至361),6日16时至17时长安子站监测数值由188上升至426,升高了127%,其他子站均值变化不大(由318降至310),6日17时至19时长安子站数值由426下降至309,下降了27%,其他子站均值变化不大(由310降至304)。可见,被告人堵塞采样器的行为足以造成监测数据的严重失真。上述数据的严重失真,与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安子站PM10数据明显偏低可以印证。(3)失真的监测数据已实时发送至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长安子站空气质量监测的小时浓度均值数据已经通过互联网实时发布。(4)失真的监测数据已被用于编制环境评价的月报、季报。
环保部在2016年二、三月及第一季度的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工作中已采信上述虚假数据,已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影响了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误导了环境决策。据此,五被告人干扰采样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后果严重”要件。
综上,五被告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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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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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陕01刑初233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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