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卖进口药、代购药,会构成犯罪吗?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这是 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独立罪名,不再一律按卖假药处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这类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境外也没合法上市的,是明确的从重认定情形。最容易做错的事:以为「药是真的、国外正规买的就没风险」,忽略了「境外合法上市」需要证据证明,证明不了照样入罪。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先看行为类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列了四类妨害药品管理情形——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而销售;药品注册申请中造假;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网上代购进口药,最常落在第二类。
② 再看危害要件:本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两高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七条列明认定情形,其中第(五)项直接对应代购场景: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反之,境外合法上市、来源清楚、质量可控的,入罪空间显著收窄。
③ 最后看例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或销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伤害或延误诊治的,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陆勇式」的少量代购自用,正是落在这条精神里。
把事情办成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固定药品境外上市证据 | 收集境外药监部门或权利人出具的上市证明、购买凭证、处方记录 | 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 |
| 2 | 查清药品流向 | 核实是自用、帮亲友代购,还是对外销售牟利,两者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
| 3 | 核对经营金额 | 整理收款记录、物流单据,核对「明知而销售」的部分金额 | 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第八条 |
| 4 | 申请取保候审 | 此类案件社会危险性通常较低,尽早提交申请材料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 5 | 争取行政处理或不起诉 | 金额小、自用为主、无危害后果的,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相对不起诉 | 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继续接单发货,存量订单照发会把「代购」坐实成「经营」;② 不要编造处方和病历应付检查;③ 不要把交流群记录一删了之,删除证据会带来相反评价。
这条线画在哪
| 情形 | 法律评价 |
|---|---|
| 未取得批准文件进口,境外也未合法上市,明知而销售 | 妨害药品管理罪风险高(解释第七条第五项情形) |
| 未取得批准文件进口,但境外合法上市、来源质量可查 | 综合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入罪空间收窄 |
| 民间传统配方、数量不大,未造成伤害或延误诊治 | 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解释第十八条) |
|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代购 | 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解释第十八条) |
| 明知是禁止使用的药品仍生产、销售 | 按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项处理 |
另注意:妨害药品管理罪同时又构成假药罪、劣药罪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罚金一般应当在药品金额二倍以上,缓刑严格适用。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被告人私自生产、销售自行研制的中药制剂,经认定属于中成药范畴,未冒充其他药品的,不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情形;自行研制中药制剂没有固定、对应含量的国家标准,也不属于“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情形。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情况下生产、销售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
与本文的关系本文讲网上买进口药、代购药的刑事边界,本要旨先划清假药劣药与妨害药品管理的界线:自行研制的中药制剂不冒充他药、无对应国家标准的,不落假药劣药,但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对应正文「罪名档次先分清」的第一步:不是所有卖药问题都按卖假药处理。
裁判要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是否合法上市,关系到能否直接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构成要件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进而关系到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对于涉案药品在境外是否合法上市,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认定。
与本文的关系本文讲代购进口药的入罪门槛,本要旨给出关键要件的审查方法:境外合法上市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依在案证据并结合境外药监部门的证据材料认定——对应正文「代购药风险看药品本身」的核心:境外合法上市的药与三无产品,在构成要件审查上是两条路。
常见疑问
问:药品管理法修改后,代购国外真药还构成卖假药罪吗? 答:不再按假药处理。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上市药品不再认定为假药;但「未经批准进口+明知而销售」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情形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仍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问:帮亲戚代购一次自用药,也算吗? 答:司法解释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销售药品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保留好处方、诊断记录和代购沟通记录即可自证。
问:卖之前有没有必要先办什么手续? 答:药品进口和经营需要批准证明文件与经营许可。没有资质就不要经营药品,这是唯一稳妥的做法;有资质的走正规进口渠道。
问:案件会到什么程度? 答:取决于金额、是否境外合法上市、有无危害后果。大量经营境外未上市药品的按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处罚;少量自用互助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
条文依据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节选)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最后归结
代购进口药不再是「一律卖假药」,但「境外合法上市」要用证据说话——自用互助有明确的不入罪通道,对外经营就要对批准证明文件负责。
还有这些可看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