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卖过期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不必然。过期药按《药品管理法》属于劣药,但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前提——没人吃出严重危害,就不构成这个罪,通常走的是没收加罚款、吊销许可的行政责任;只有造成严重危害才入刑,而且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即使不构成劣药罪还可能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最容易做错的事:把「卖过期药=坐牢」和「顶多罚点款」两个极端都当真,既没有第一时间下架封存,也没有在货值大时及时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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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结论说清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先定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劣药。所以过期药的行政违法属性没有争议,经营过期药必然面临药监部门查处。

② 再看刑责门槛: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劣药罪是实害犯,与假药罪(行为犯,构成假药即犯罪)不同。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劣药罪不成立。

③ 最后看兜底: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构成劣药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条)定罪处罚——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200 万元以上可到十五年。货值大的药店,这条兜底才是真正的刑事风险点。

现在该做的步骤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立即下架封存第一时间全面盘点效期药品,下架封存、登记批号,留好自查记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向药监部门说明进货渠道、销售去向,提供进销存台账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
3主动召回并告知对已售出的过期药发布召回提示,登记购买者,必要时联系退换首负责任制
4核算销售金额核对过期药销售金额是否接近或超过 5 万元,评估伪劣产品罪兜底风险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5涉刑尽早委托律师若已立案,通过律师核实是否有人服用受损、金额口径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撕毁、更换效期标签继续销售,性质会从「管理疏漏」变成「明知销售劣药甚至诈骗」;② 不要删改进销存系统数据;③ 不要与消费者私签「封口」协议,妨害正常维权和调查。

例外与抗辩

情形责任性质后果
销售过期药,未造成严重危害行政责任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劣药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刑事责任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构成劣药罪但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刑事责任(兜底)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变质药品、成份不符等按假药处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构成即入刑

入库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3-1-068-001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疫苗属于生物制品类药品,其功能主要在于预防、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而生理盐水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不属于药品。使用生理盐水充当“疫苗”,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当认定为“假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销售假药,尽管具有诈骗犯罪的特征,但与诈骗犯罪主要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有所不同,所涉行为主要侵犯被害人健康权,宜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与本文的关系本文讲药店卖过期药会不会被追刑,本要旨先立住假药端的标尺与罪名界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如生理盐水冒充疫苗)属假药,销售假药主要侵犯健康权而非财产权,即使有诈骗特征也宜按销售假药罪论处——对应正文「过期药走劣药/妨害药品管理一档、假药是另一档」的框架:两种不同的「药有问题」,罪名与门槛完全不同,先分档再谈风险。

常见疑问

问:顾客吃了过期药没出事,药店还要赔吗? 答:要。退一赔三是消费者保护的行政与民事层面要求;即使没有身体损害,消费者也有权退货、索赔,药监部门仍可处罚。

问:进货时上游给的就在效期内,店里的责任吗? 答:效期管理是药店的法定义务,「疏于检查」不能免责,但能证明上游混入近效期药品的,可向其追偿,量刑上也可说明主观恶性较低。

问:店员卖错和老板有什么区别? 答: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有效期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监督者,不是普通店员。

问:被吊销许可证还能再开药店吗? 答:药品管理法对从事药品经营有资格限制,因销售假劣药被处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具体以处罚决定为准。

条文这样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节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节选)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句话收拢

过期药必罚、重害才入刑、金额过 5 万还有伪劣产品罪兜底——先下架封存、再对账评估,比到处打听「会不会判」有用得多。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