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卖假药按销售额还是按成分判」的结论,再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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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药被查,按销售额还是按成分判?先按成分定性质,再看金额定档次——成分决定罪名,销售额决定刑期档次。只要涉案药品属于假药,卖 1 元也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假药金额 20 万元、50 万元分别对应两个升档。最容易做错的事:把心思全花在「把金额往小里算」上,却没先弄清涉案药到底按什么标准被认定为假药——认定错了,整个案子就都错了。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成分定罪: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是假药。2019 年药品管理法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不再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属于行为犯:构成假药即犯罪,不要求吃出问题。

② 金额定档:假药金额不满 20 万元的一般在三年以下;20 万—50 万元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0 万元以上或有致人重度残疾等情形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升到十年以上、无期直至死刑。

③ 金额怎么算有规矩:两高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生产、提供药品的金额以货值金额计算,销售药品的金额以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不只是已经到账的钱,已签合同能收未收的也算。

照着做的五步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索要假药认定依据请律师核实药监部门的认定意见或检验结论是哪一级出具的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2核对涉案金额口径逐笔核对货值、已收与可收款项,剔除与假药无关的正常经营部分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3查清药品来源链条固定进货合同、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是否「明知」是假药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第十条
4申请取保候审对照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准备材料,突出初犯、金额争议等情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5评估退缴与认罪认罚在律师指导下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争取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继续往下游发货,行为持续每一天都在加重情节;② 不要删聊天记录、下架数据一毁了之,毁灭证据会另构成犯罪;③ 不要找同行「对口径」,涉嫌串供。

三档金额,一栏一栏对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两高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档次刑罚关键金额/情形
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构成假药即可,不要求实害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药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或 10 万—20 万元并有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属于注射剂等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假药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 20 万—50 万元并有前述情形;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等

司法解释并规定: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属于注射剂、急救药品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罚金一般应当在药品金额二倍以上。

这两个案例只解决「是不是假药」

两个案例的真实价值,都不在金额上。

黄某辉案讲的是「冒充」。 把含有西药成分的药品说成纯中药制剂卖,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是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第二种形态。要旨还给出了认定方法:看被告人的供述、药品来源、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注的成分、检验检测报告、假药认定书,几样合起来判断,不是靠一个指标。这一条对辩护很有用——如果标签上本来就如实写了成分,只是业务员口头吹成「纯中药」,那「冒充」的成立就存疑。

新疆某气体案讲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医用氧是药品,工业氧不是。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卖,就落进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第一种形态。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点:被告是单位,说明这类犯罪可以由单位实施,责任落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单位被判罚金。

两案都没告诉你 20 万、50 万这两条线怎么划——金额档次是条文和司法解释算出来的,不是从判例里抄的。看判例要看清它回答的是哪个问题,别指望一个案子解决全部疑问。

顺着这两个案子可以推出来的一条:假药的认定是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衔接点。药监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是刑事程序里认定「是否假药」的关键证据。这份意见由哪一级机关出具、依据什么检验报告、适用哪一版药品标准,都是可以质证的地方。律师介入后第一件该做的事,就是调取这份认定意见,逐字看它的依据部分。

成分那条线:三种「假」怎么分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列了四种情形,实务中最常遇到的是中间两种,容易混。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淀粉压片冒充药品、普通食品宣传治病功效后当作药品卖。特征是:这东西本身根本不是药。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有西药成分的说成纯中药、A 厂的产品装作 B 厂的、低价药换包装当高价药卖。特征是:它是药,但被说成了另一种药。

「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含量不够、含量超标、成分替换。特征是:标签写的是对的,实际装的东西不对。

这三种在证据上要求不同。 第一种主要靠成分检验(有没有药物成分);第二种主要靠标签、说明书、供述的比对;第三种主要靠含量检测报告。辩护方向也不同:第一种几乎无从辩解,第二种可以争「宣传口径」与「实物标注」的差别,第三种可以争检测方法、取样程序是否合规。

还有一条边界要认清:2019 年药品管理法修改后,「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上市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这类行为现在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量刑明显轻于假药罪。同一个案子,按假药还是按妨害药品管理,刑期可能差好几年,这是当前药品案件里最值得争的一个点。

两个入库案例怎么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2-1-068-001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将含有西药成分的药品冒充纯中药制剂对外进行销售,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应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2.对“冒充纯中药制剂进行销售”的认定,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药品来源、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注的药物成分信息、检验检测报告、假药认定书等,予以综合判定。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2-1-068-00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医用氧属于药品。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以销售假药罪论处。

金额这一头,容易被多算的三笔

当事人最关心「算多少钱」。这里逐条拆开,把容易被多算的部分指出来。

第一笔,非假药的正常经营额被算进来。 一家药店被查,货架上既有涉案的那两个品种,也有几百种合规药品。办案机关通常不会把全部流水算进去,但如果账目不清、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对不上,就有被整体估算的风险。应对办法:把进销存台账整理出来,按品种、按批次分开,逐笔对应到具体产品。

第二笔,「可得收入」算得过宽。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已签合同、已发货未收款的,算「可得」。但有的案子把「意向订单」「口头约定」也算进来——这部分没有合同、没有发货记录,是不该计入的。争这一块要有凭据:拿不出合同和发货单据的,就不是「可得」。

第三笔,赠品、试用装被单独计价。 随正品赠送的小样,本身就是销售行为的一部分,不应再按零售价单独算一遍金额。这一点在保健品、外用药类案件里常见。

反过来,容易被少算的一笔也要说清:通过微信、私人转账走货的部分。有的当事人以为这部分「没走公账就查不到」,实际上微信支付记录、快递单号、聊天记录一调就出来。主动交代这部分并退缴,比被查出来再认要好得多。

从被查到判决,时间线大概什么样

写这一段不是给标准答案,各地节奏差别很大,但大致阶段是清楚的。

立案与侦查阶段(一般两到七个月):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或者公安直接立案,控制嫌疑人,搜查仓库和门店,调取进销存数据。这个阶段律师能做的核心是会见和申请取保候审,同时开始核对金额。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一个月,可延长):检察机关审查证据,重点看假药认定意见和金额认定是否扎实。这是认罪认罚协商的主要窗口,也是提出金额异议的最佳时点——此时提出,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调整;等到法庭上再提,法院多半会让检察机关补充说明,程序反而拖长。

审判阶段(一般两到三个月):开庭、质证、宣判。药品案件的庭审争点通常集中在两处:假药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金额计算的口径是否准确。

如果对一审不服:十日内上诉。二审重点仍是这两个争点,加上量刑是否适当。

一句实务提醒:这个罪名的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一年上下很常见。「早点请律师」的意义不在于能让人早出来,而在于金额和定性这两件事,必须在检察机关形成书面意见之前介入才有效。

罚金和退缴,是两笔不同的钱

很多家属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以为退了钱就不用交罚金。

罚金是刑罚,由法院判决,上缴国库。本类案件的罚金,司法解释明确一般应当在药品金额二倍以上。也就是说,涉案金额 30 万元的案子,罚金起点可能是 60 万元——这个数字常常超出家属的心理预期。

退缴违法所得是恢复性措施,是把犯罪所得交出来,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它不折抵罚金,但可以在量刑上获得从宽。

两笔钱都要准备。 只退缴不交罚金,法院会强制执行;只准备罚金不退缴,从宽的理由就少了一条。经济困难的,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分期缴纳罚金的申请,法院会考虑实际履行能力。

最后说一句实话:这类案子的家属最常见的错误,是把钱花在「找关系」上。药品案件的证据结构非常硬——检验报告、进销存数据、转账记录,都是客观的。能改变结果的只有三件事:假药认定的技术争点、金额计算的口径、认罪认罚的态度。

被问得最多的四个问题

问:药有正规批准文号,还算假药吗? 答:可能算。按《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变质、成份不符、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的,即使有批准文号也按假药认定;反过来,仅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上市药品,不再按假药处理,可能走妨害药品管理罪,两者量刑差别很大。

问:我只是帮忙发货、开店,也算犯罪吗? 答:明知是假药仍提供运输、储存、销售渠道等帮助的,按共同犯罪处理(司法解释第九条);确实不明知、只拿固定工钱的,有辩护空间。

问:一分钱没赚到也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本罪不以营利到手为前提,金额按货值和可得收入计算,只是影响档次。

问:认罪认罚能降多少? 答:法律不承诺具体幅度。实务经验判断,非法律规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并认罪认罚的,从宽空间通常更大,但 50 万元以上的特别严重档不会因认罪认罚跳出该档次。

条文这样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节选)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于生产、提供药品的金额,以药品的货值金额计算;销售药品的金额,以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

一句话收住

成分定罪、金额定档——先让律师盯住「假药认定」这道关口,再一分一笔核对金额口径,这两步错一步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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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