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会构成犯罪吗?怎么认定?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时关键要抓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实质。
一、罪名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从条文看:基本档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另有三个"加码"规则——单位犯罪双罚、与其他犯罪竞合时从重、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时从重。
二、什么行为算"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司法解释用列举方式给出了典型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这些情形的共同特点都是"无中生有":本不存在的债务、侵权、优先权,被人为"造"出来再拿去立案。
三、常见的"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型
实务中最常见的动机,是通过假官司把财产"转"出去,以逃避真实的债务。
这类案件往往由多人共同实施,属于共同犯罪。主犯、从犯如何区分、量刑差别多大,可参考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怎么区分,量刑差别有多大?。
四、两条重要的"不构成"边界
并非所有"在诉讼里说假话"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据此要记住两条边界:"半真半假"不算"无中生有"——本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只为不法目的篡改部分内容后起诉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应诉中造假不算"提起"诉讼——本罪要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在应诉过程中捏造事实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相应犯罪处理。
- 判断是否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可以顺着这几个问题自查:
- 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无中生有"?
- 是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还是仅应诉抗辩?
- 是否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
- 是否还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等目的?
五、小结
虚假诉讼罪的核心是"无中生有 + 提起诉讼"。恶意串通捏造债务、捏造优先权担保物权、破产中申报捏造债权等是典型情形;而"半真半假地篡改真实关系"、"作为被告应诉中造假"一般不构成本罪。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