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撤诉,是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撤回自己提起的诉讼、从而终结该次诉讼程序的行为;它分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与法院按撤诉处理两类,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仍可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构成要件
一、第一种类型:原告申请撤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一句包含三个要点:主体是原告;时点是宣判前,判决一经宣告就不再存在撤诉的空间;是否准许不取决于原告单方意思,而由法院裁定。撤诉属于裁定适用范围,见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文书形式为裁定书,见裁定。
二、第二种类型: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类的触发不来自申请,而来自原告的缺席行为,且有两个严格前提:一是「经传票传唤」,用电话、短信随便通知不算;二是「无正当理由」,因不可抗力、突发疾病等正当事由缺席的不适用。此外,被告已经提出反诉的,法院不适用按撤诉处理,而是可以缺席判决,因为反诉部分仍需审理。
三、时点要求:必须在宣判前。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把申请撤诉的窗口限定在宣判前。判决已经宣告的,诉讼已经进入裁判阶段,原告不能再以撤诉方式终结程序,只能考虑上诉或者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第二审程序中另有安排: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两条的时点表述一致,都是「判决宣告前」。
四、法院的审查权:不是申请了就必须准许。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意味着法院有权不准许。实务中法院不准许撤诉,通常是因为撤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规避法律责任、拖延诉讼的迹象。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五、不准许撤诉后的后果。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撤诉申请被驳回后,原告仍负有到庭义务,拒不到庭同样要承担不利后果,案件会继续审理并可能作出缺席判决。
六、撤诉的效力:诉讼终结,但实体权利不消灭。 撤诉经裁定准许后,该次诉讼程序终结,法院不再对本案作出实体裁判。但撤诉不是实体审断,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告的实体权利并未被法院判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从反面确认了这一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换句话说,撤诉过的案件不属于「已经有生效裁判」的案件,可以重新起诉。
七、撤诉后可以再起诉,这是撤诉最重要的实践意义。 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条规则使撤诉成为一种战术工具:证据尚未收集齐、被告身份尚未查清、需要先固定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可以先起诉再撤诉、准备充分后重新起诉。但有两项限制:一是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撤诉本身不当然导致时效重新起算;二是离婚案件有特别限制。
八、离婚案件的六个月限制。 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原文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六个月是限制期,不是时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此限。
九、撤回上诉的后果与撤诉完全不同。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经准许后,产生的是「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效果,二审程序终结,一审裁判成为可执行的依据。这是因为上诉被撤回后,阻却一审裁判生效的障碍消失,一审裁判自然生效。与之相对,一审撤诉后是「回到起诉前的状态」,还可以再起诉。这一组差别是本词条最需要纠正的误解。
十、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特殊规则。 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最后一句:二审中撤回起诉的,不能再起诉,这与一审撤诉后可以再起诉形成鲜明对比。
十一、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两条规定合起来的效果是: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减半后的部分由撤诉方自己承担,不再按败诉方负担的一般规则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一)不予受理;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三)驳回起诉;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一审申请撤诉 | 按撤诉处理 | 撤回上诉 |
|---|---|---|---|
| 依据 |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第一百八十条 |
| 发生原因 | 原告主动申请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上诉人主动申请 |
| 发生阶段 | 一审宣判前 | 一审开庭或者审理过程中 | 二审判决宣告前 |
| 是否需法院准许 | 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 是,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 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 程序后果 | 一审诉讼终结,回到起诉前状态 | 同上 | 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裁定即生效 |
| 能否再来一次 | 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 同上 | 不可以,一审裁判生效后只能申请再审 |
| 案件受理费 | 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 | 由原告负担 | 减半交纳,由上诉人负担 |
这张表最需要纠偏的是第一列与第三列的关系。很多人把「撤诉」和「撤回上诉」当成一回事,以为都是「不告了」、都可以以后再说,其实两者的法律后果正好相反。一审撤诉,撤的是「诉」,撤完之后案件回到起诉之前的状态,原告的实体请求没有被法院审断,只要还在诉讼时效内,就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撤回上诉,撤的是「上诉」,撤回之后二审不再审理,原本被上诉阻却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随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可以强制执行的依据;此时再想翻案,只能走申请再审,而且要符合再审的法定事由。
第二个容易出错的点是二审中的「撤回起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允许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但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准许;准许的还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关键在最后一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与一审撤诉后可以再起诉的规则正好相反,是本词条里唯一一处「撤了就不能再来」的情形。撤诉后再起诉的具体边界见撤诉再起诉:权利保留与二次起诉的边界,二审程序的整体规则见上诉。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想清楚撤诉要换来什么。 撤诉的常见用途有四类:证据尚未收集到位,先撤诉再补强;发现被告不适格,需要更换被告重新起诉;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准备履行;需要避免一份不利判决产生既判力。想清楚目的,才能判断撤诉是否划算。撤诉后还能不能再起诉,是第一步就要确认的问题。
- 第二步,在宣判前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申请应当写明案号、当事人、撤诉请求与简要理由。口头申请也可以,但书面留痕更稳妥。注意时点是宣判前,判决一经宣告就不再受理撤诉申请。
- 第三步,同步核对诉讼时效。 撤诉可以再起诉,但诉讼时效不因为撤诉而重新起算。撤诉前先确认距离时效届满还有多少时间,必要时先采取能够中断时效的措施并留痕,避免撤诉之后时效届满、重新起诉也无从主张。
- 第四步,预估诉讼费影响。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也就是说,撤诉能省一半费用,但省下来的前提是法院裁定准许,且已交部分按减半结算。具体退费口径见撤诉、调解结案后诉讼费能退吗?能退多少。
- 第五步,千万别把「不到庭」当成撤诉的替代方案。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但这是法院的权力而非义务,且被告反诉的会转为缺席判决。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延期开庭并提交证明材料,而不是直接缺席。
- 第六步,在二审阶段先分清撤的是「上诉」还是「起诉」。 只想结束二审、接受一审结果的,申请撤回上诉,后果是一审裁判生效;想把整个案件撤回、回到起诉前状态的,要申请撤回起诉,但须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他人权益,而且撤回后不能再重复起诉。两者写错名称,后果可能完全相反。
常见问题
问:撤诉之后还能不能再起诉? 答:可以。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也从反面确认:对已经有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又起诉的才告知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前提是仍在诉讼时效内,且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问:撤诉和撤回上诉,后果是不是一样的? 答:不一样,而且正好相反。一审撤诉后案件回到起诉前状态,可以再起诉;撤回上诉后二审终结,一审判决、裁定随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能申请再审不能再上诉。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撤回上诉,时点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存在恶意串通的,还不应准许。
问:我起诉的离婚案子撤诉了,多久才能再起诉? 答:有六个月限制。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六个月限制,可以随时起诉。
问:法院不准许我撤诉,我还要继续出庭吗? 答: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撤诉申请被驳回后,案件继续审理,原告拒不到庭将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这与第一百四十六条按撤诉处理的路径不同。
问:撤诉的诉讼费能退多少? 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合起来的效果是减半收取、由撤诉方负担,已全额预交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部分退费。按撤诉处理是否适用减半,以法院的收费口径与当地规定为准。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撤诉后可以再起诉但须在诉讼时效内,撤回上诉的后果是一审判决、裁定随即生效不能再上诉,二审中撤回起诉的则一律不得重复起诉。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