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上诉,是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诉讼行为;它是两审终审制下当事人最主要的救济通道,也是阻断一审裁判生效、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常规方式,一旦逾期未提起,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构成要件

一、主体:第一审本案当事人。 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被一审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受一审裁判拘束、对裁判具有上诉利益,也就是一审裁判直接判定了其实体权利义务。案外人即使认为一审裁判损害其权益,也不能直接提起上诉,只能另寻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等路径。实务中常见的误解是「判决书上写了我的名字我就能上诉」,真正的判断标准是:是否被一审裁判判定了实体权利义务、是否因该裁判承受不利益。

二、客体: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上诉指向的必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高级)作出的第一审裁判。三类裁判被法律明文排除在上诉客体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属于终审裁判(第一百五十八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八十五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六十五条)。此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也不是上诉的客体,对其不服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是否已经生效,是区分上诉与再审的分水岭,选错通道会直接导致被裁定驳回。

三、期限: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上诉期的起算点是「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不是裁判文书的落款日期,也不是开庭宣判的日期。判决书与裁定书的期限并不相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双方当事人送达日期不同的,各自从自己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计算,一方上诉期届满并不导致另一方丧失上诉权。因为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往往早于送达日期,用落款日期加十五天来推算上诉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错算,会直接导致上诉被裁定驳回。共同诉讼中只有部分当事人上诉时的算法另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上诉,上诉期怎么算?,完整规则另见上诉期限。

四、形式要件:必须递交上诉状。 口头表示不服、打电话表达不满、在宣判笔录上写「我不服,我要上诉」,都不构成有效上诉。法律要求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载明四项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一审宣判时或者裁判文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五、提出途径: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状应当递交原审人民法院,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这条链条说明上诉材料走的是「原审法院中转」的路径,越过原审法院直接寄给二审法院,不会让案件更快,只会多一道移送环节。

六、费用要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递交上诉状只是完成了一半,还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这与起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是同一逻辑:不交费视为未行使诉权。

七、上诉请求要具体:它决定二审的审查范围。 上诉状必须写清上诉请求和理由,这不是形式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五条),没有写进上诉请求的部分,二审原则上不予审查。这意味着上诉状的写法直接决定二审能查多少:只写「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而不指明具体哪项认定、哪笔金额、哪个法律适用有问题,二审的审查范围就会被压缩到最窄。上诉状的组织方法另见上诉状怎么写才有用:十五日上诉期的理由组织法。

八、可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类。 裁定适用的范围很宽,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其中只有前三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其余裁定不得单独上诉。「对保全裁定不服能不能上诉」是高频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另行规定了复议等救济渠道。

九、法律效果:阻断生效、启动二审。 合法上诉的直接效果有两个:一是阻断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一审裁判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在二审终结前不具备可执行性。上诉本身还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的处理才能产生最终结果,二审法院的四种处理方式及各自的后果另见第二审程序。同时应当注意,上诉并不当然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也不当然解除已经作出的保全措施。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一)不予受理;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三)驳回起诉;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上诉申请再审抗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提起主体本案当事人本案当事人人民检察院
针对对象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期限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自送达之日起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法律未设期限
受理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特定情形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地方检察院可向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抗诉
法律效果阻断一审裁判生效,启动二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作出再审裁定

三个概念里最容易混的是上诉与申请再审。区分的关键只有一条:裁判是否已经生效。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不服就应当上诉;上诉期届满无人上诉、或者二审作出了终审裁判,裁判才生效,此后不服只能申请再审。把「一审输了」直接和「申请再审」连起来,属于程序走错路,法院会以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另一个常被混淆的是上诉与抗诉。二者虽然都可能通向上级法院、都可能改变原裁判,但性质完全不同:上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案件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可以撤回;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不因当事人撤回而消灭。当事人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只能依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与上诉是两条并列而非递进的路径。

还有一处细节容易忽略:上诉与复议。对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不服,法律规定的是复议而非上诉;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类裁定不服,才是上诉。看到裁定先判断它属于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哪一项,再决定救济方式,这是避免走错路的第一步。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收到裁判文书当天就固定送达日期。 上诉期从收到文书之日起算,先把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或者邮寄签收日期确定为起算点,再按文书种类往后推十五日或者十日。判决书与裁定书期限不同,收到的是什么就按什么算。
  • 第二步,先判断这份裁判能不能上诉。 依次排除:是否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如果收到的是裁定,还要确认它是否属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这三类可上诉裁定。
  • 第三步,写上诉状,把请求写到能对应具体认定。 上诉请求不要写「一审判决错误」,而应当逐项写明:一审认定的哪一项事实没有证据支持、适用哪一条法律有误、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判决的哪一项内容。上诉请求直接决定二审审查范围,这是上诉状最需要下功夫的地方。
  • 第四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按对方人数附副本。 上诉状递交原审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不要直接寄给二审法院,否则只会多一道五日内移送的环节。
  • 第五步,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递交上诉状后等待交费通知,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交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前的全部准备工作归零。
  • 第六步,准备二审材料,盯住移送与排期。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报送二审法院。此间应当同步整理二审证据与补充意见,尤其注意二审以开庭为原则,只有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且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

常见问题

问:我在法庭上说了「我不服,我要上诉」,算上诉了吗? 答:不算。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口头表示不构成上诉。一审宣判时或者裁判文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所以口头表达之后,仍须在期限内递交书面上诉状。

问:判决书落款日期是上个月,我昨天才收到,上诉期怎么算? 答:从你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算十五日,与落款日期无关。上诉期自送达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起算点。同时依据第八十五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问:对方比我早三天收到判决书,对方上诉期过了我还能上诉吗? 答:能。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双方各算各的,一方期限届满不影响另一方在自身期限内提起上诉。同样,对方先上诉也不会剥夺你的上诉权,你在自己的期限内仍可提起上诉。

问:我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答:不可以。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一项裁定适用范围,第二款明确只有前三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属于第四项,对这类裁定不服的,应当依法律规定的复议等其他渠道寻求救济,而不是上诉。

问:上诉之后,一审判决是不是就不算数了? 答:上诉阻断了裁判生效,但在二审裁判作出之前,一审裁判并非当然作废。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可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也可能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四种处理方式及其后果另见第二审程序部分的处理规则。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上诉能否成立、上诉请求应当如何组织,须结合一审卷宗、证据状况与送达时间综合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