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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图片与图库维权:12 个最常问的问题

一张图赔三万、一款字体被索赔、公众号配图被投诉下架——这类函件这几年几乎每家企业都收到过。本专题讲清四件事:你的使用到底算不算侵权、对方的权利基础扎不扎实、赔偿该按什么标准谈、被恶意投诉怎么反打。附著作权法与民法典条文原文。

1收到「字体侵权」律师函,说要几万块买授权,是真的吗?要不要理?

大概率是真的,但报价基本都能谈,而且不是「不理就没事」。 先看性质。字体维权一般走两条线:一条是字库软件著作权(字库整体作为计算机软件受保护,法律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列为作品类型之一);另一条是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各地裁判尺度不完全一致,具体认定要看个案)。所以对方发函通常主张的是软件著作权,而不是「这个字长得像」。 再看到底用了什么。三步自查:① 用了哪款字体、从哪来的(设计外包、素材站、员工本机);② 用在哪(商标、包装、官网、公众号、广告牌);③ 用了多少字、用了多久。这三个变量直接决定赔偿基数——用在商标注册和全国性广告上,与用在三张海报上,报价能差十倍。 然后判断要不要理。不理的后果是:对方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可以判赔偿,赔偿额包括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还可以按情节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定,并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也就是说,「不理」不会让事情消失,只会把谈判窗口关掉。 正确的应对顺序:① 先书面回复要求对方提供权利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链条、你方使用证据);② 立即停止使用并替换(止损是第一位的,继续用会把赔偿基数做大);③ 谈和解,通常按「商用授权费 + 少量赔偿」结案,远低于初始报价;④ 谈成要签书面和解协议,明确一次性了结、不再追究、范围覆盖全部历史使用。 要带什么:律师函原件、字体使用截图与源文件、设计外包合同、素材购买记录、公司主体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公司做宣传随手用了网上下载的字体和图片,算侵权吗?

多数情况下算,而且「网上能搜到、能免费下载」完全不是抗辩理由。 判断标准只有一条:你有没有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是否落入法定例外。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可能被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免费下载」的坑在哪:素材站上的「免费」通常只是「免费浏览、免费下载」,不等于「免费商用」。真正的商用授权要写明使用范围(媒介、地域、期限、是否可修改、是否可用于商标)。很多站点在用户协议里把商用单独列为付费项,你点「同意」的时候就已经接受了这个限制。 「我改了」也不是抗辩。改颜色、裁切、加滤镜,属于改编或修改,未经许可同样侵权;而且改动本身还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谁担责:如果是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使用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所以「是设计自己下的」不能免责,但可以在内部追责。 怎么补救与预防:① 全面排查在用的图片、字体、图标、配乐,建立素材台账(来源、授权类型、到期日);② 只有明确写了「可商用」且有授权凭证的才继续用;③ 预算允许就买商用授权或改用开源许可字体(注意开源许可也有署名、传染性等条件);④ 对外包设计,在合同里约定「素材授权由乙方保证并承担侵权责任」,并索取授权凭证。 要带什么:素材来源截图、用户协议与授权页面、购买记录、外包合同、素材使用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图库公司说我用了他们的图,怎么分辨是真维权还是「钓鱼维权」?

分辨的核心不是对方动机,而是三件事:权利是否真实、证据是否扎实、索赔是否合理。动机再可疑,只要这三件事成立,你就得处理。 第一,看权利基础。要求对方提供:作品登记证书或首次发表证明、作者与图库之间的授权链条(很多图库只是「非独占代理」,无权单独起诉)、涉案图片与你使用图片的比对(分辨率、构图、细节是否同一)。授权链条断了的,主张往往站不住。 第二,看取证方式。规范的取证是时间戳、公证或区块链存证,能证明「某时某网页上有这张图」。如果只有一张截图加一句「我们监测到了」,证据力很弱。你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取证报告。 第三,看索赔依据。「一张图三万」通常没有依据。赔偿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仍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情节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定,并包括合理开支。所以谈判时你可以直接问:这张图在你们站点的单张商用授权价是多少?按那个价谈,通常比对方开价低一个数量级。 关于「钓鱼」的常见手法,你要心里有数:把图片放在「免费素材」频道或去除水印的预览页、不做技术防护、批量监测后集中发函。这类做法在道德上可议,但在法律上通常不影响侵权成立——因为「我以为免费」不是法定例外。 反过来,你也有武器:如果对方明知你没有侵权而发函、或者以起诉相威胁索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因错误通知造成你损害的,还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怎么做:先撤图止损,再要求对方举证,然后按「单张授权价」谈一次性了结,协议写明范围、数量、不再追究。谈不拢就等起诉,在法庭上把「授权链条」「实际损失」「合理使用费」三点打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标着「免费可商用」的字库和图片,真的能随便用吗?

不能「随便」用,但按许可条件用是安全的。判断依据是许可协议,不是网站上的宣传语。 先明确一件事:免费可商用是权利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属于许可,不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所以它的边界完全由许可条款决定,条款怎么写,你就只能怎么用。常见的限制有五类: 一是署名。要求标注作者与来源,不标就违约。 二是使用场景。有的禁止用于商标注册,有的禁止用于出版物封面,有的禁止再分发原始文件。 三是修改。有的允许修改但要求修改后仍沿用同一许可(传染性条款),有的禁止修改。 四是商用定义。有的把「公司内部使用」「非营利机构使用」都算商用,有的只禁止「直接售卖该素材本身」。 五是终止条件。有的写明「作者可随时变更许可,已发布的不追溯」,有的写「变更后须在若干日内停止使用」。 法律上的兜底是: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能证明已取得许可,或者属于法定不经许可即可使用的情形,才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我有授权」这句话,必须落到具体的许可文本、具体的版本、具体的获取时间上。 实操三条:① 下载时立即存档授权页面(网页快照、PDF、许可全文),别只存图片;② 建立台账,记录素材名、来源链接、许可类型、获取日期、使用位置;③ 用在前述高风险位置(商标、包装、付费广告)的素材,宁可买商业授权,不要用「免费可商用」凑。 还有一个细节:开源许可也可能「过期」。作者把项目转为收费许可后,你继续用新版本就超出授权范围。稳妥做法是固定版本,别随手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5员工从网上下载图片做海报,公司要不要担责?能找员工赔吗?

公司要担责,这是明确的;能不能找员工赔,要看员工有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对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是员工个人行为」对外不成立抗辩——只要是为公司宣传做的海报,公司就是责任主体。著作权侵权同样适用这个逻辑,公司先赔。 对内: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里的关键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员工明知素材需要授权仍下载使用、或者公司已有明确的素材管理制度而员工绕过,通常可以认定重大过失;如果公司从来没有培训、没有素材库、没有审核流程,员工按习惯从网上找图,追偿就很难获支持。 所以真正有效的动作是「制度前置」,而不是事后追偿: 第一,建素材库。公司统一采购商用授权,员工只能用库里的素材,库外素材需审批。 第二,设发布审核。对外发布的图文,由专人核对素材授权凭证,凭证不全的不发。 第三,写进制度与合同。员工手册明确「擅自使用未授权素材属严重违纪」,外包合同明确「素材授权由乙方保证并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留痕。每次发布记录素材名、来源、授权编号,出问题时能快速定位是哪一个环节失守。 一个现实提醒:追偿员工的钱,往往抵不上应对一次维权的时间成本。制度做在前面,比追偿有用得多。 要带什么(已经出事时):涉事素材的下载记录与使用页面、公司素材管理制度、培训记录、外包合同、发布审批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公众号转载、朋友圈转发了一张图,也算侵权吗?

转发到公开可访问的渠道,基本都算。「我只是转发」不是法定抗辩。 法律上管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公众号推文、微博、小红书、店铺详情页、企业官网,都属于向公众传播;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朋友圈要看范围:仅限好友可见、纯个人欣赏,落入「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能较大;但如果用于商业推广(比如微商发产品图)、或者设置成公开可见并大范围传播,性质就变了。 唯一的正面抗辩是「合理使用」,法条列了十三种情形,与日常最相关的是两种: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但合理使用有三个硬条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适当引用」的边界是:为了评论而引,引用是配角;不是为了省事而整张搬,搬成了主角。「全文转载」「整图搬运」「去水印后使用」都不属于适当引用。 还有两个常见误区:一是「注明了出处就不侵权」——注明出处只是合理使用的条件之一,不是免责通行证;二是「原图没有水印就是没主」——水印只是权利管理信息,去掉水印本身还可能另行违法。 务实做法:① 公众号配图优先用自己的、买的、明确可商用的;② 评论类文章需要引图时,控制在必要范围并标注作者与来源;③ 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能显著降低赔偿;④ 建立「图片来源可查」的习惯,发布时就把授权信息记在文档备注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收到律师函后赶紧把图删了,还会被追究吗?

删了能减轻,但不能清零。删除解决的是「持续侵权」,不解决「已经发生的侵权」。 法律逻辑是:侵权行为已经完成(你曾经未经许可复制、传播),权利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已经发生,所以赔偿责任不会因为事后删除而消失。但删除在两方面有实实在在的好处:一是停止侵害,避免赔偿基数继续扩大;二是体现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在酌定赔偿时通常会被考虑。 哪些情况删除后基本没事:传播范围极小(阅读量几十)、时间极短(当天删除)、无商业利用、权利人损失难以证明、对方也未实际起诉。这类案件多数在沟通阶段就结束。 哪些情况删除也躲不掉:用于商业广告或产品包装、传播量大、持续时间长(几个月甚至几年)、对方已经做了公证取证、涉及批量使用(几十上百张)。这类案件对方有动力起诉,因为赔偿总额够高。 还有一个必须注意的点:删除不能破坏证据,也不能销毁使用记录。有些企业在收到函后批量清理素材、删除发布记录、要求员工统一口径,这在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妨碍举证,反而加重不利后果。正确做法是「停止使用 + 完整留存」。 正确的四步:① 当日下架并替换,截图留存下架时间;② 内部封存证据(发布记录、素材来源、授权凭证、阅读数据);③ 书面回复对方,说明已停止使用、要求其提供权利证明与索赔依据;④ 在合理区间内谈和解,签一次性了结协议。 要带什么:下架截图(含时间)、原始发布记录与数据、素材来源证据、往来函件、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图片、字体侵权到底要赔多少钱?对方报价三万该给吗?

先给结论:报价三万,成交价通常在几百到几千,除非你用得重。 法律上的计算顺序是四级:第一级,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级,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第三级,前两者难以计算时参照权利使用费;第四级,都难以计算时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所以谈判的锚点应该是「权利使用费」,也就是这张图、这款字体在正常商用授权下的价格。你可以直接问对方:单张商用授权多少钱?按年、按媒介、按地域分别是多少?把这个问题问出来,报价往往会立刻回到合理区间。 影响高低的六个变量:① 使用性质(商业广告 > 企业官网 > 个人分享);② 传播范围(阅读量、投放量、线下覆盖);③ 持续时间;④ 使用数量(1 张还是 100 张);⑤ 是否可用于商标(商标类使用赔偿明显更高);⑥ 主观状态(明知故犯与无心之失)。 该不该给?分三种情况:如果你确实用了、对方权利链条清楚、证据扎实——给,但按合理价给,并签一次性了结协议;如果对方权利链条不清、取证不规范——不给,要求举证,必要时等起诉;如果对方报价明显脱离市场、以刑事报案相威胁索取高额费用——保留证据,可以主张权利滥用。 签协议时必写四条:一次性了结(含历史全部使用)、范围覆盖(数量、媒介、主体关联公司)、不再追究(含投诉、举报、诉讼)、违约条款对等。少写一条,可能被二次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9用「合法来源」抗辩能不能免责?什么情况下能成立?

能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但不是「免侵权」。这是两个层面的事,很多人混在一起。 法条的结构是这样的: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注意两句话的分工:前半句是「举证责任倒置」——你说是合法来源,你举证;后半句是「免责的两种路径」——要么有许可,要么落入法定例外。 实践中「合法来源」最容易成立的情形是经销商、零售商:从正规渠道进货、有进货合同与发票、价格合理、不知道所售商品侵权。此时通常可以免除赔偿,但仍应停止销售。 最难成立的是「我自己做的宣传物料」:你是制作者,不是发行者,主张「素材是从素材站下的」只能证明你可能有许可(这时要拿授权凭证),不能主张「合法来源」免除责任。也就是说,自制内容走的是「有没有许可」这条线,不是「来源是否合法」这条线。 证据要求很实:进货合同、发票、付款记录、供应商主体信息、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对比、你曾要求对方提供授权的沟通记录。缺发票的,用付款流水加对账单补,证明力弱一些但聊胜于无。 一个提醒:合法来源抗辩只解决「赔不赔」,不解决「能不能继续用」。要继续用,还是得拿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0影视截图、游戏画面、表情包二次创作,会不会侵权?

三种情形风险差别很大,分开看。 影视截图与短视频剪辑:影视作品属于视听作品,截图是复制,剪辑是改编加传播,未经许可都可能侵权。可用的空间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以及「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判断标准是「引用是否为评论服务」——影评里插几帧说明镜头语言,风险低;把整部剧剪成十分钟解说,风险极高。 游戏画面:游戏整体通常作为视听作品或计算机软件受保护,游戏内美术素材单独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自己做攻略、评测,少量截图说明问题,通常可归入适当引用;用游戏素材做商业周边、做换皮游戏,属于典型的侵权。赛事直播画面的问题更复杂,还涉及赛事组织者与转播方的权利,具体要看授权链条。 表情包:分两类。第一类是「把真人照片做成表情包」,涉及肖像权——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构成侵权;如果配以贬损文字,还可能侵犯名誉权。第二类是「拿动漫形象、影视角色做表情包」,涉及著作权,属于复制与改编。个人聊天中使用风险较低,公开发布、商业使用风险很高。 合理使用的三个硬条件别忘了: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加了字幕说明来源」只满足第一个条件。 实务建议:① 影评、测评类内容,控制引用比例,把「评论」做成主体、素材做成配角;② 商用一律取得授权,别赌;③ 表情包用原创或明确可商用的素材;④ 收到通知先下架,再判断是否属于适当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平台(公众号、电商店铺)要不要为商家或用户的侵权内容负责?

平台的责任是「通知—删除」规则下的责任,不是「一有侵权就担责」,也不是「什么都不用管」。 法条写得很清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个关键点: 第一,责任范围是「扩大的部分」,不是全部损失。也就是说,接到合格通知前的那段损害,平台原则上不担;接到通知后仍不作为,扩大的部分要连带。 第二,通知必须合格。「一张截图 + 一句你侵权了」通常不算合格通知,平台可以要求补正(初步证据、真实身份、具体链接)。反过来,如果你是权利人,通知写不规范,平台不作为也可能被认定无过错。 第三,错误通知要担责。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是给被投诉方的武器——被恶意投诉下架、店铺被扣分、销量损失的,可以反过来主张。 如果你是商家(内容发布者):平台删了你的链接,你可以提交反通知与授权凭证申诉;确属误删的,可要求恢复并要求投诉方赔偿。 如果你是平台(自建站、社群运营者):建立通知接收渠道、留痕处理流程、设置合理处置时限,是降低风险的最低成本方案。别把「没人投诉」当成「没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2被图库投诉到平台下架、店铺被扣分,能不能反过来起诉对方?

可以,法律给了明确依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错误通知」的认定有门槛,不是「我被投诉了就说明对方错了」。 什么叫错误通知?核心是两点:一是权利基础不成立(对方根本不是权利人,或者授权链条断裂);二是通知内容不实(明知你没有使用却投诉、明知属于合理使用仍投诉、超范围投诉)。仅仅「最后认定不侵权」不当然等于「错误通知」——如果对方有一定依据、只是判断有分歧,通常不构成。 能主张什么损失?下架期间的销售额下降、推广费用损失、店铺评分与流量权重下降、为申诉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以及为恢复链接投入的人力成本。难点在举证:平台后台的销售数据、下架前后对比、推广投放记录、评分变化截图,都要提前固定。 实操顺序建议: 第一步,先恢复经营。向平台提交授权凭证或合理使用说明申诉,争取尽快恢复链接,这比索赔更急。 第二步,固定证据。投诉记录、平台处理通知、下架时间、销售数据、申诉过程、对方的主体信息,全部留存。 第三步,书面交涉。向投诉方发函,要求撤回投诉、书面道歉、赔偿损失,给一个合理期限。很多案件在这一步和解。 第四步,起诉。案由可选侵权责任纠纷或名誉/商业信誉类纠纷(视具体情形),管辖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 一个现实判断:单次下架、损失几千元的,起诉的经济性不高;但如果对方是批量投诉、反复投诉、明显针对竞争对手,那就值得打,而且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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