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专有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或者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的即构成侵权,民法典已不再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成立要件。
构成要件
一、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一款把主体明确写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肖像权:公司的产品照、门店外观、卡通吉祥物被人擅自使用,走的是名称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的路径,不能套用肖像权。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写错,起诉状里把公司列为「肖像权人」会被要求变更请求权基础。
二、保护对象是肖像,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 依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二款,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核心不是「有没有拍到完整正脸」,而是「相关公众能否把它对应到某个特定的人」。侧影、剪影、背影、戴口罩的照片、只露局部特征(纹身、胎记、标志性手势)的画面,只要能被识别出来,同样属于肖像。关于「不要求完整面部」的详细辨析见肖像。
三、权能有四项,各自独立。 制作(拍摄、绘制、雕塑、数字建模)、使用(复制、发行、展示、用在商品包装与广告物料上)、公开(向不特定人披露)、许可他人使用(通过合同授权商业化利用)。这四项是并列关系,未经同意实施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单独构成侵权,不需要四项齐备。
四、侵权行为的两类形态。 第一类是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一款前段的「积极侵害型」: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把他人照片做成表情包恶搞、AI 换脸换到不雅视频上,都属于这一类,且这一类不以「未经同意」为额外前提,即便被使用的是已公开的照片,丑化污损本身即违法。第二类是同条一款后段与二款的「未经同意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以及肖像作品权利人(摄影师、画师、影视公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二类以「未经同意」为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纠偏:侵权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要件。 这是本篇最需要纠正的旧口径。《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表述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只要不赚钱就不侵权」的说法正来自这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没有保留营利要件:只要未经同意、又不属于第一千零二十条的合理使用,无论商用还是非商用、收费还是免费、出于爱好还是出于泄愤,都可以构成侵权。营利与否只影响赔偿数额,不影响侵权是否成立。三种典型翻车场景——AI 换脸、表情包商用、街拍发网,见AI 换脸、表情包商用、街拍发网:肖像权被碰瓷的三种典型场景。
六、抗辩事由是第一千零二十条的五种合理使用。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研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肖像;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必要范围;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它是「列举+兜底」的封闭结构,须逐项对照,不能笼统以「有公共利益」免责。详见人格权合理使用。
七、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 认定责任适用第九百九十八条,考量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财产损害按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两者都难以确定且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酌情确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另可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肖像权纠纷中真正难的是「损失怎么算」,被擅自用于广告宣传时的主张路径见肖像被擅自用于广告宣传,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八、请求权与救济时效。 依第九百九十五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还可依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必等到损害已经发生。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肖像权 | 肖像作品的著作权 | 名誉权 |
|---|---|---|---|
| 权利主体 | 自然人 | 摄影者、绘画者等创作者(可为法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 保护对象 | 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照片、画作本身) | 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 |
| 发生冲突时的规则 | 肖像权优先 | 行使须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与肖像权可同时被侵害 |
| 典型纠纷 | 擅自把照片印在包装上 | 摄影师向图库投稿肖像照片 | 配上侮辱性文字发布他人照片 |
三者里最容易混的是肖像权与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一张人像照片上有两个权利:被拍的人享有肖像权,按下快门的人享有著作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二款给出的规则是:著作权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该肖像,仍须取得肖像权人同意。著作权不能压制肖像权;反过来,肖像权人要使用照片也要尊重摄影者的著作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另一个易混点是肖像权与名誉权的竞合。把他人照片配上侮辱性文字发布,同时侵害肖像权(未经同意公开)与名誉权(侮辱),受害人可一并主张:前者请求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后者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固定证据再谈维权。 截图要带时间、账号、链接、阅读量;视频要录屏保存原始文件;线下物料(海报、包装、灯箱)要拍照并保留实物或购买凭证。必要时做时间戳或公证,防止对方删除后无从举证。
- 第二步,先把「是不是肖像」说清楚。 提交比对材料证明可识别性:正面照与涉诉画面的对照、他人能否一眼认出的旁证(同事同学的证言、评论区留言)。这一步决定案件能不能立住。
- 第三步,判断对方有没有合理使用的抗辩。 逐项对照第一千零二十条五项:是不是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时不可避免、是否在必要范围内。抗辩成立的,先撤诉或调整请求。
- 第四步,决定请求组合。 通常需要三块:一是停止侵害(下架、删除、召回物料);二是赔偿损失(按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算损失或获利,无法确定的请求法院酌定);三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涉及严重精神损害的,加主张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 第五步,网络传播的走平台投诉加诉讼两条线。 先向平台提交侵权通知要求删除、屏蔽,同时准备诉讼;平台在收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可能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直播、短视频场景下路人入镜的,要区分「不可避免」与「以路人为主体」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 第六步,签约时把许可条款写细。 企业使用员工、模特、达人肖像,务必签书面许可,写明使用范围(媒介、地域)、期限、可否转授权、可否用于二次创作。条款理解有争议的,依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期限约定不明或有正当理由的,依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可随时或提前通知解除。
常见问题
问:我只是发朋友圈、做公益海报,没收钱,也算侵权吗? 答: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要件,未经同意又不属于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使用的,不论是否收费都构成侵权。「以营利为目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旧口径,民法典施行后已不再适用。是否营利只影响赔偿数额。
问:摄影师拍了我,照片的版权是他的,他能随便卖吗? 答:不能。著作权归摄影师,但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二款规定,肖像作品权利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摄影师向图库投稿、办展览、印画册,都需要另行取得同意。
问:街拍、拍视频时路人入镜,是不是一律侵权? 答:不是一律。要区分「不可避免」与「以路人为主体」:第一千零二十条第四项允许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但如果把镜头对准特定路人做特写、配文评论、用于商业宣传,就超出了不可避免的范围。
问:被 AI 换脸做成视频,能不能要求赔偿? 答:可以。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一款明确列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同时可以主张停止传播、删除源视频、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问:过了三年还能起诉吗? 答:要分请求看。赔偿损失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依第九百九十五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受三年期间限制。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肖像权侵权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要件,「只要不赚钱就不侵权」是《民法通则》时代的旧口径,民法典已删除该要件;是否落入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使用须逐项对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