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与公司治理程序:12 个最常问的问题
没通知就开会、签名被伪造、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大股东 70% 强行通过、董事会决议到底几个人同意才算过——公司治理的争议,九成都落在「这份决议到底算不算数」上。本专题按「先定性、再算期限、后打程序」的顺序讲清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瑕疵,以及小股东可用的召集权与知情权。附公司法条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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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没通知我就开了,还做了决议,这个决议有效吗?
不一定无效,但有很大概率可以撤销——关键在「你什么时候知道的」和「瑕疵是否轻微」。 先看法定义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没通知,首先违反的是召集程序。 再看后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没被通知的股东有个特殊规则: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条对你很有利——起算点不是开会那天,而是你知道那天。所以「一年多以后才知道」仍可能在期限内,但要受「一年」这个绝对上限约束。 「轻微瑕疵」是对方最常用的抗辩。什么算轻微?实务上看三点:通知方式虽有瑕疵但股东实际知情并参会;瑕疵未影响表决结果;瑕疵未剥夺股东的实质权利。反过来,「完全没通知」「通知到错误地址且明知正确地址」「会议记录没有你的签名却记载你同意」,这些都不算轻微。 还有一层要区分:如果决议内容本身违法(比如把公司资产无偿转给大股东、违法分配利润),那属于无效,不受 60 天限制。所以第一步是判断「程序问题」还是「内容问题」,两者的诉讼路径与期限完全不同。 要带什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通知(或证明未收到)、决议文本、会议记录、工商变更信息、你知悉决议的时间证据(微信、邮件、快递签收)。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有什么不同?我该走哪条?
三种瑕疵对应三种诉讼,选错了会被驳回,所以必须先定性。 第一,决议无效。情形单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特点是自始无效、不受期限限制、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典型例子:决议把公司主要资产无偿转给股东、决议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决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分配利润。 第二,可撤销。情形是程序或章程问题: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撤销;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行使。特点是有期限、有「轻微瑕疵」例外。 第三,决议不成立。公司法明列四种情形: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章程规定;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章程规定。特点是没有期限限制,因为「决议根本不存在」,不是「存在但有瑕疵」。 怎么选?按这个顺序排查: 第一步,看有没有真的开会、真的表决。没有,走「不成立」。 第二步,看表决权数够不够。不够,也走「不成立」。 第三步,看内容是否违法。违法,走「无效」。 第四步,以上都不是,只是程序不规范或违反章程,走「可撤销」,并且赶紧算期限。 实务提示:起诉时可以「主位+备位」主张,比如主张决议不成立,备位请求撤销。这样即使法院认定「会议开过、只是程序有瑕疵」,也不至于全盘落空。但要注意,撤销的 60 天是硬期限,别因为主打「不成立」而错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3撤销权的 60 天怎么算?错过了还有别的办法吗?
60 天是两个不同的起算点,先确认你属于哪一种。 第一种,你参会了或者被通知了,但对程序有异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是硬期限,从开会那天算,不因你「后来才知道内情」而后延。 第二种,你根本没被通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有「60 天」和「1 年」两个闸门,先到者为准。 「知道或应当知道」怎么认定?看客观事实:收到决议文件的日期、被要求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日期、公司公示信息变更被你发现的日期、其他股东告知你的日期。这些都要留痕,因为它决定期限起点。 错过了 60 天,还有四条路: 一,主张决议不成立。这是没有期限限制的路径,只要符合「未开会、未表决、人数或表决权不足」四种情形之一。实务中很多「没通知就开会」的案件,本质是「未召开有效会议」,可以往这条上靠。 二,主张决议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不受期限限制。 三,另诉赔偿。决议撤销不了,不代表损失不能追。如果大股东利用决议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可以另案主张损害赔偿。 四,程序上补救。要求查阅会议记录与决议(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把瑕疵固定下来,为后续其他诉讼准备证据。 一个现实提醒:60 天非常短。发现异常的第一时间就该发书面异议函并保全证据,别等「内部协商」把期限耗完——协商不影响期限,这是最常见的失误。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4决议内容只是违反公司章程,不违法,能撤销吗?
能,章程就是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之一。 法条把两类情形并列:一类是「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另一类是「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注意第二类只看章程,不看法律——也就是说,即便决议内容完全不违法,只要违背了你们自己的章程,就可以请求撤销。 为什么章程这么重要?因为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都有约束力。常见的章程冲突有:超出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作决议;违反章程约定的表决比例(章程要求全体一致,实际按多数通过);违反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方式、股权转让限制、董事提名权的约定;违反章程关于会议通知期限的特别约定。 举证要点有三个:一是章程原文(要提供决议作出时有效的版本,注意是否修过章);二是决议与章程条款的具体冲突点(逐条对应,别笼统说「违反章程」);三是该章程条款的有效性(不能是违法条款)。 两个容易踩的坑: 第一,拿「股东协议」当章程用。股东协议只约束签约股东,不是章程,违反股东协议通常不构成撤销事由,只能主张违约。 第二,章程本身没写。很多公司的章程是模板,条款笼统,此时「违反章程」很难成立,只能回到「程序违法」这条线。 实务建议:如果你是小股东,签股东协议时一定要把关键条款同步写进章程并做工商备案。写在协议里只在你们之间有效,写进章程才能对抗公司决议。这是成本最低的一道防线。 要带什么:现行有效章程(含历次修正案)、决议文本、会议通知与记录、股东协议(如有)、工商备案的章程版本。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大股东持股 70%,是不是想怎么定就怎么定?
不是。70% 能过普通决议,但过不了「必须全体一致」和「章程另有约定」这两道关,也过不了内容合法这道关。 先看表决门槛: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70% 超过三分之二,所以这几类事项确实能单方通过。 但有三条硬约束: 第一,内容不能违法。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哪怕 100% 表决权通过,把公司资产无偿转移、违法分配利润、剥夺股东法定权利,仍然无效。 第二,章程可以设更高的门槛。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就是说,章程可以把某些事项定为「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此时 70% 不够。这是小股东最重要的保护工具。 第三,某些事项法律要求全体同意。比如:对股东会职权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反过来,没有全体同意就不能走「书面决定」这条捷径。再如利润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要改分配比例,也得全体同意。 还有两个现实抓手:一是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二是自行召集权,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 就能开会,这是小股东最实用的一条。 一句话:70% 的强势体现在「能通过」,不体现在「能随便」。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6股东会决议上我的签名是伪造的,怎么处理?
这属于最严重的一类瑕疵,处理路径比普通程序瑕疵更硬。 第一步,先定性。签名伪造意味着你既没参会、也没表决、更没同意。对应公司法列举的「决议不成立」情形: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规定。伪造签名的决议,通常落入「未表决」或「表决权数不足」,可以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这条路没有 60 天限制,比撤销更稳。 第二步,同时准备撤销。如果法院认为会议确实开过、只是你的签名被冒签,可能按「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处理,走撤销之诉。所以起诉时「主位请求确认不成立、备位请求撤销」,把两条路都铺上。 第三步,处理已经办了的工商登记。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如果公司不去申请,你可以持生效判决向登记机关申请,或者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伪造签名的决议去办变更登记,正属于「提交虚假材料」。 第四步,追责。伪造签名可能涉及伪造他人签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如虚假注册类、伪造公司文件类),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主张赔偿。 证据怎么固定:① 调取工商档案里的全套登记材料(含决议原件、签字页),核对笔迹;② 申请笔迹鉴定(诉中申请法院委托,比自己委托更有证明力);③ 保全你在决议作出当日的行踪证据(出差记录、门禁、消费记录、聊天记录),证明你不可能参会;④ 留存你从未收到会议通知的证据。 一个提醒:发现被伪造签名后,不要只在微信上质问,要发书面《异议函》并留存快递签收,这是后面证明「你及时主张权利」的关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决议被撤销了,公司已经按决议办的事(变更登记、对外签约)怎么办?
分两头:对内的登记要撤回来,对外的交易通常保得住。 对内这一头: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也就是说,基于瑕疵决议办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修正备案、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都要回退。公司不申请,你可以持生效判决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或者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这一头,法律给了善意相对人保护: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句话的意思是——你跟公司签的合同、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已经完成的交易,只要你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决议有瑕疵),效力不因决议被撤销而受影响。 反过来,如果你是恶意的(明知决议有瑕疵仍与公司交易、或与公司内部人串通),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损失自担。实务中「善意」的判断看:有没有审查决议、决议形式是否完备、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所以正确的策略是: 如果你的目标是「把公司状态改回去」,走决议瑕疵之诉 + 撤销登记。 如果你的目标是「阻止某笔交易」,光撤决议不够,还要主张相对人非善意,或者另行主张合同无效、损害公司利益赔偿。 如果对方拿「决议已被撤销」来否定你的交易,你可以用「善意相对人」这条抗辩。 一个实务细节:撤决议之诉与撤销登记是两个程序,前者是民事诉讼,后者是行政程序,别以为赢了官司登记就自动恢复。判决生效后要主动去推动,很多案件卡在这一步。 要带什么:生效判决书、工商登记档案、决议原件、交易合同、相对人审查决议的记录(证明善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8公司常年不开股东会、不分红,小股东有什么办法?
有三条实用路径:自行召集、知情权、以及(在符合条件时)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一条,自己开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条给小股东的启示是:只要持股 10% 以上,你完全有资格自己发通知、自己开会,不必等大股东点头。程序上注意提前 15 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并做好会议记录与签到。 第二条,用知情权撬开信息。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要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你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查阅。 第三条,看分红能不能强制。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会职权,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也就是说,分红首先要有股东会决议。公司长期不决议、不分配,学理与实务上属于「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问题,直接起诉要求分红往往难获支持,除非能证明大股东滥用权利、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却长期恶意不分配。 所以更实际的做法是组合拳:先用知情权拿到财务数据 → 用 10% 表决权自行召集股东会提出分配议案 → 被否后固定「有利润却不分配」的证据 → 再考虑请求公司收购股权或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赔偿之诉。 要带什么:章程、出资证明、书面查阅申请与回执、财务报表、股东会决议(如有)、历年不分配的证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我要求查股东会决议和财务账,公司不给,怎么办?
法律给了明确的「先申请、后起诉」两步走,路径很清楚。 第一步,明确哪些能直接查、哪些要申请。可以直接查阅、复制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注意这两类的门槛不同——前者基本无权拒绝,后者公司可以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 第二步,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目的怎么写很关键:不要写「我想看看」,要写具体用途,比如「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核实某年度利润真实性以评估股权价值」。写得越具体,越难被认定「不正当目的」。 第三步,看公司怎么答复。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你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并应当自你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注意这个 15 天:公司既不答复也不提供,或者答复理由牵强,都是起诉的好材料。 第四步,起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请写明查阅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含复制、委托中介机构)。 两个加分项:一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中支持;二是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法律明确适用同样规则——这一条对集团化公司特别有用。 一个反面提醒:查阅权不能滥用。复制材料后对外披露、用于竞业、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反过来被公司追责。判决书里通常也会写明保密义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10表决权怎么算?出资没到位还能投票吗?章程能自己约定吗?
三个问题分开答,结论差别很大。 第一个,表决权怎么算。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是「表决权」而不是「人数」,所以持股比例直接决定分量。同时,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可以约定更细的规则。 第二个,出资没到位还能不能投票。这一点要分开看:分红权,法律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注意是「实缴」,所以认缴未实缴,分红会受影响。但表决权,公司法并未按实缴比例限制,原则上仍按认缴出资比例对应的表决权行使,除非章程另有约定。也就是说,「没实缴就没表决权」这个说法,一般站不住,除非章程写了。 第三个,章程能不能自己约定。能,而且这是最有价值的一条。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意味着你可以约定:特定事项须全体一致、特定股东对特定事项有否决权、表决权与出资比例脱钩(比如同股不同权安排在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空间)、会议可以线上召开、通知可以用电子邮件。 但章程约定也有边界: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实质剥夺股东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参会权);不能把「三分之二」这类法定门槛降低。 实务建议:如果你是小股东,谈判时把三件事写进章程——重大事项一致同意条款、分红的最低比例或强制分配机制、僵局时的退出机制(股权回购或强制出售)。这三条比任何口头承诺都管用。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11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则一样吗?
规则框架一样,但程序细节和门槛不同。 相同的地方: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或者内容违反章程的,可以请求撤销;出现「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不足、同意人数或表决权数不足」的,决议不成立。也就是说,无效/可撤销/不成立这三套规则,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都适用。 不同的地方集中在程序: 股东会看「表决权」。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履行时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召集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召开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董事会看「人头」。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出席董事签名。注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是「出席董事的过半数」,这个差别很关键——三个董事出席两人赞成,看起来过了,但如果董事会共五人,全体过半数是三人,两人赞成仍不通过。 还有一个交叉点:用回购股份做股权激励,属于法定允许的回购情形,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这类事项的决议主体是董事会,但门槛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比一般董事会更严。 实务提示:打决议瑕疵官司时,先确认「这个事项该由谁决议」。本该股东会决议的事项由董事会做了,属于越权,可能被认定不成立或无效;反过来,董事会决议越权处置股东会职权事项,同样有问题。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决议瑕疵诉讼怎么打?告谁、要准备什么、大概多久?
案由、被告、诉请、证据四件事定下来,案子就成型了。 第一,案由与被告。案由通常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或「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被告是公司,不是大股东——因为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其他利害关系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管辖上一般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诉请怎么写。确认之诉写明「请求确认某年某月某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撤销之诉写明「请求撤销……决议」。建议「主位+备位」:主位请求确认不成立或无效,备位请求撤销,避免因定性偏差被全部驳回。 第三,证据清单(按证明对象分组): ① 主体与资格:营业执照、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证明你是股东。 ② 决议存在:决议原件或复印件、工商档案中的登记材料。 ③ 程序瑕疵:未收到通知的证据(地址正确、快递记录、邮件记录)、会议记录缺失、签到表伪造、表决票数与持股不符。 ④ 内容瑕疵:决议内容违法的具体条文对照、违反章程的条款对照。 ⑤ 时限证据:你知悉决议的时间(撤销之诉必备),以及你在期限内主张过的书面材料。 第四,时间预期。一审普通程序通常三到六个月,涉及笔迹鉴定、审计的会更长;二审再加三到五个月。所以要评估「打赢了还有没有意义」——如果决议已经把公司资产转走,赢了也可能执行不到,这时要考虑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两个实务提醒:一是撤销之诉的 60 天是硬期限,起诉要及时,别等证据凑齐;二是这类案件常与知情权之诉、损害股东利益赔偿之诉并行,可以分案推进,用知情权先拿到财务数据,再打决议效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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