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欠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打官司打到一半,对方公司注销了;判决生效去执行,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这是债权人最常遇到的死局。但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没清算就注销、用虚假清算报告骗注销、简易注销时签了承诺书、账册灭失导致无法清算,每一种都把责任转移到了股东、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身上。本专题按「能不能追、追谁、怎么查、怎么告」四段讲清楚,条文全部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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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我钱的公司已经注销了,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能不能要回来,取决于它是怎么注销的,而不是「注销」这两个字本身。注销只是消灭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不等于债务凭空消失。 先分清两种注销。第一种是依法清算后注销:公司先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理财产、按顺序清偿,剩余财产才分配给股东。这种情况下公司确实合法地「死了」,没有清偿的债务原则上不再追及股东,除非有遗漏申报债权等特殊情形。第二种是没清算就注销,或者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这时候债务并没有被合法清理,责任会转移到该负责的人头上。 责任落点是谁?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注销时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也要按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第一步不是起诉,而是去查工商档案:这家公司是什么时候注销的、走的是普通注销还是简易注销、清算报告上写了什么、谁签的承诺书。这一份档案基本决定了你有几个被告、能主张到什么程度。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注销前必须清算吗?不清算会怎样?
必须清算,而且这是公司法上的强制程序,不是可选项。 什么情况下要清算?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解散,这些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应当清算。注意有一个例外: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权利义务由存续或者新设公司承继。 谁负责?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这一点是现行公司法相对旧法的重要变化——旧法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写成股东,现行法改为董事,责任主体更明确了。 不清算会怎样?三层后果。第一层,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清算。第三层,如果因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条是最重的,从「赔偿损失」升级为「连带清偿」。 对债权人来说,这意味着:公司拖着不清算、账册又找不到,反而可能让你拿到比清算更好的结果。但前提是你能证明「账册灭失、无法清算」这个事实。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老板把公司注销了来躲债,我可以告谁?
可以告的人不止一个,而且要按注销方式来选,选错了会被驳回。 情形一:未经清算就注销。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也是胜诉率最高的一种,因为工商档案里「未清算」这个事实一目了然。 情形二: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类案子的关键证据是清算报告本身——报告里写「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你手上有一份未获清偿的生效判决或者对账单,矛盾就成立了。 情形三:简易注销时签了承诺书。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才可以走简易程序。承诺书是公开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能查到。注销时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情形四:清算组自身有过错。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赔偿。这一条针对的是「清算走过场」的情形。 实务建议:起诉时把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被告,让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各自的责任,比只告一个、被驳回后再追加要省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怎么判断一家公司是「未经清算就注销」?去哪里查?
查三份材料,全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档案里,不需要打官司就能拿到。 第一份,注销登记信息。公示系统里能查到注销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备案情况。如果只有注销日期、没有清算组备案记录,基本可以判定没有走清算程序。 第二份,清算报告。普通注销必须提交清算报告,报告里会写清财产清理情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重点看两处:一是有没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表述,二是报告上的签字是不是全体股东。如果你手上还有未获清偿的债权,而报告写「已清理完毕」,这就是虚假清算的直接证据。 第三份,简易注销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简易注销不需要清算报告,但要提交承诺书并公示二十日。承诺书里通常写着「本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全体投资人签字承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份承诺书就是将来起诉股东的抓手。 还有两条辅助线索值得查:一是税务注销记录,有没有清税证明;二是社保注销记录,员工工资和社保有没有结清。这两项没结清却办了注销,说明清算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取证方式:公示系统截图并记录查询时间,必要时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档案查询件,或者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截图要完整显示网址、查询时间和企业名称,否则证明力会打折扣。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简易注销时股东签的承诺书,对我有什么用?
用处很大,它是把债务从公司转移到股东个人身上最直接的一份文件。 先看简易注销的门槛: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才可以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换句话说,走简易注销的前提就是「没有欠债」,而全体投资人要为这句话背书。 程序上还有公示要求: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二十日;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才可以申请注销。这二十日是你拦截注销的窗口——发现欠你钱的公司正在公示,立刻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注销就办不下去。 如果错过公示期、公司已经注销,承诺书依然有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注意这里用的是「相应民事责任」,具体是清偿还是赔偿,要看承诺的措辞和个案情况。 有一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对债权人有利: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走简易程序。也就是说,这类公司如果还是注销了,程序本身就有问题。 实操提醒:起诉时把承诺书作为核心证据提交,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登记档案原件,避免对方质疑截图真实性。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账册找不到、没法清算,股东要连带还债吗?
可能要被判连带清偿,这是债权人手上最有力的一条规则。 条文是这样写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注意三个要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三个要件齐了,就是连带清偿,不是按比例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举证的重点在第二和第三个要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清算组或者法院出具「因账册缺失无法清算」的说明,这份文件几乎就是胜诉的关键。所以在起诉前,可以先走一步强制清算申请——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应当受理。清算走不下去,正好固定了「无法清算」这个事实。 对股东来说,抗辩空间在「怠于履行义务」这一要件:如果能够证明已经尽力保管账册、账册灭失是因火灾盗窃等客观原因、或者自己从未参与经营且已尽到合理注意,责任可能被减轻甚至免除。但仅仅说「我不懂财务」「公司是小股东管的」,通常不足以免责。 还有一层:如果这种情形是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还可以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以起诉时把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上,往往比只告登记股东更有实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7清算组没通知我就把公司注销了,责任怎么算?
这是清算程序中最典型的瑕疵,也是债权人最容易抓住的把柄。 先看清算组的法定义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注意这里有两套动作——对已知债权人要「通知」,对不特定债权人要「公告」,只公告不通知,对已知债权人来说就是漏通知。 如果你是合同相对方、有对账单、有发票、有生效判决,那你属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必须直接通知你。只发公告不通知,导致你错过申报期、债权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就构成怠于履行清算职责。责任分两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赔偿。 还有一条更直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果清算组明知资不抵债,却直接把剩余财产分给股东、办了注销,那就是典型的违法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财产分配顺序也不能乱: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能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未依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所以核查要点是三条:有没有书面通知你、公告期是否满四十五日、清偿顺序有没有被打乱。任何一条不成立,清算就是违法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注销后才发现还有一笔债权没收,股东能自己去要吗?
可以,实务中普遍认可股东以自己名义主张,但要注意两个前提。 第一个前提:这笔债权确实存在且未获清偿。要有合同、对账单、发票、付款记录这些基础材料,最好还有对方的书面确认。空口说「他们欠我们钱」,法院不会支持。 第二个前提:公司已经注销、无法以公司名义主张。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不能再作为原告;这时全体股东作为公司原权利的承继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得款项按出资比例分配。诉讼中要向法院说明公司已注销、股东系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提交注销登记材料和股东身份证明。 有两种情形会阻碍这条路。一是清算报告中明确记载该债权已放弃或者已处理,股东再主张就缺乏依据;二是债权本身已过诉讼时效,公司存续期间就应当主张而未主张,注销后接手也救不回来。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还有一个更省事的做法:如果公司正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起诉,不必等注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有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很多清算组嫌麻烦不愿起诉,这时候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推动,或者保留书面异议记录。 反过来提醒债务人:不要以为对方公司注销了就不用还钱。债权人主体消失,但债权不消灭,接到股东主张时以「你不是合同相对方」抗辩,通常不被支持。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9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清算组应该怎么办?
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不能自己「分完剩下的就算了」。 规则很清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这是强制义务,不是可选项。 为什么这一步重要?因为清算和破产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清偿逻辑。清算程序按法定顺序清偿,财产不够时按顺序先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而破产程序有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等一整套机制,能把转移财产、个别清偿这些行为追回来。清算组跳过破产直接注销,等于把这些机制全部绕开了。 对债权人来说,如果发现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完成了清算注销,有两件事可以做:一是主张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主张股东在违法分配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公司财产在未依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另外,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清理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还可以申请重整。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实务提醒:破产程序的清偿率通常低于预期,普通债权能拿回三成已经不错。所以是否推动破产,要算经济账——如果股东个人有清偿能力,直接起诉股东往往比走破产更划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0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另行起诉,哪个更好?
两条路的成本和效果差别很大,选哪条要看手上有什么材料。 追加被执行人的优势是快、省钱。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不用另立一案、不用再交一笔诉讼费,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如果事实清楚——比如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清算即注销——追加的成功率不低。缺点有两个:一是审查程序相对简易,对方一提异议就可能转入执行异议之诉;二是可以追加的情形是法定的、有限的,超出范围法院不会支持。 另行起诉的优势是查得深、判得实。可以就把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账册灭失无法清算、恶意处置财产、虚假清算报告这些事实完整举证,把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被告,一次解决责任范围问题。缺点是周期长,一审加可能的上诉,一年上下很常见。 实务策略通常是先追加、后起诉:先申请追加,如果法院裁定支持,直接进入执行;如果裁定驳回,再另行起诉。注意追加被驳回不等于实体权利被否定,另行起诉仍然可以提。但如果已经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就同一请求作出生效判决,再起诉就构成重复诉讼。 选择时看两个变量:一是债务人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股东名下明显有房有车,快的路更划算;二是证据是否充分,如果清算档案还没调取、账册灭失的事实还没固定,先起诉、在诉讼中申请调查取证更稳妥。 还有一点别忽略:追加申请和执行异议之诉都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终结后再动,难度会大很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公司都注销了,还能把它列为被告吗?
不能。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把它列为被告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的做法是直接起诉应当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组成员、以及注销时作出承诺的第三人。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要写清三件事:一是你与原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二是原公司已于某日注销、注销方式是什么;三是依据哪一条规定由被告承担责任。 如果立案时搞不清该告谁,可以先把已知的股东全部列上,让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多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不严,只要基础债权证据齐全、注销事实证明清楚,就会受理。真正容易出问题的是管辖:一般按被告住所地确定,如果多个被告住所地不同,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还有一个技术性问题:如果案件已经在审理中,公司才注销,法院通常会裁定终结诉讼;这时应当及时申请变更被告为股东或者清算义务人,而不是等法院裁定后再重新起诉。发现公司有注销动向的,可以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股东名下财产,防止注销后转移。 最后提醒一个时间点:公司注销的公示期是可以看到的,尤其是简易注销有二十日公示。定期查一下对手公司的登记状态,比事后追债有效得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公司注销后追债,诉讼时效怎么算?
时效不因公司注销而重新起算,这一点很多人误判。 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公司注销这件事,通常不构成「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起点——你欠款到期没收到钱,时效从到期那天就开始跑了;公司后来注销,只是让责任主体发生变化,不重新起算。 所以最常见的情形是:债权本身已经接近三年,公司又拖了一年才注销,等你反应过来去告股东,时效可能已经过了。这时候对方只要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就可能不支持。 能救的三种情形:一是时效中断,你在期间内向原公司主张过权利(发过催款函、对过账、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凭证要留好;二是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三是债务人自愿履行,即便时效已过,对方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 还有一个特殊规则对劳动者有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这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公司注销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这一年从注销之日起算,比普通三年短得多,必须抓紧。 实操建议:每年至少发一次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送达凭证,成本极低,但能把时效一年一年续下去;发现公司有注销迹象,立即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不要等。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怎么查一家公司到底注销没注销、清算报告谁签的字?
三个入口,按获取难度从低到高排。 第一个入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看到登记状态(存续、在业、注销、吊销)、注销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备案信息、简易注销公告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这一层是免费的、公开的,几分钟就能查完,也是判断「要不要继续投入」的第一道筛子。 第二个入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档案查询。带着身份证和利害关系证明(合同、判决书、对账单),可以申请查询企业登记档案,包括设立登记材料、历次变更、清算报告、注销申请书、股东签字页。这一层能看到原件扫描件,签字是不是本人签的、清算报告是谁出具的,一目了然。部分地区支持线上申请,多数仍需现场办理。 第三个入口,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如果前面两个入口拿不到关键材料,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向登记机关调取档案,或者申请调查令。这一层的证明力最强,但需要先立案。 查的时候重点看五处:清算组有没有备案、清算报告有没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表述、报告签字是不是全体股东、有没有清税证明、社保有没有注销。这五处只要有一处对不上,就是你的突破口。 最后提醒:截图要完整保留网址、查询日期、企业全称,最好做时间戳或者公证。对方在庭上质疑截图真实性时,一份带时间戳的完整页面比十张裁剪过的图有用得多。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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