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频问答 › 加盟与商业特许经营

加盟与商业特许经营: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加盟招商的话术高度雷同:品牌大、回本快、总部全程扶持。真正决定成败的是三件事——总部有没有「两店一年」、有没有按条例做信息披露、合同里有没有冷静期和区域保护。本专题从退费、解约、供货、区域保护、商标瑕疵一直讲到报案与起诉,每个判断都给标准和依据,条文全部照录。

1交了加盟费还没开业,钱能退吗?

能退一部分,退多少取决于两件事:总部有没有实际提供经营资源,以及你解约的理由站不站得住。 先弄清加盟费的性质。特许经营的本质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这些资源许可他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统一经营模式经营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所以加盟费不是「买货的预付款」,而是「取得使用这套经营资源的资格」的对价。这个定性决定了退费逻辑:资格没用上,对价就应当返还;已经用了一段时间,按使用情况折抵。 退费的路径有三条,强弱不同。 第一条,约定解除。看合同里有没有「未开业可退」「选址未成功可退」「多少天内可退」的条款。有约定按约定,这是最省事的。 第二条,法定解除权。条例要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内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俗称的冷静期。如果总部在合同里根本没写这条,或者写了但期限短到无法实际操作(比如三天),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就是退费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欺诈撤销。如果总部在招商时虚构了品牌门店数量、营业额、利润率,或者隐瞒了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可以按欺诈主张撤销合同,撤销后全额返还。 退费时的常见争点:总部会主张已经提供了选址评估、培训、设计图纸、开业指导,要扣这些费用。应对方式是要求它逐项举证——培训签到表、图纸交付记录、指导人员到场记录。拿不出证据的,法院不认。反过来,你自己要如实计算已经实际受益的部分,虚报只会让法官整体不信任你的主张。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总部没有「两店一年」,加盟合同是不是就无效了?

不是无效——这是加盟纠纷里最常见的误解,纠正它能省下很多走错路的时间。 「两店一年」指的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这条规定的目的是筛选出有成熟经营模式的特许人,防止「连自己都没开过店就开始收加盟费」。 违反这条的后果是什么?条例写得很明确:不具备该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这是行政处罚,不是合同无效。 法院为什么倾向于不认定无效?因为这条被普遍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管的是市场准入和行政管理秩序,而不是直接否定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太重——加盟商已经投入的装修、租金、人力全部落空,反而对加盟商不利。所以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是:合同有效,但加盟商可以据此主张解除或者要求减价、赔偿。 那这条规定对加盟商有什么用?三个用法。第一,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总部连两家直营店都没有,说明它不具备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能力,合同目的可能无法实现。第二,作为欺诈的证据:招商时宣称「全国三百家门店」,实际一家直营店都没有,属于虚构事实。第三,作为谈判筹码: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行政处罚记录会成为民事诉讼里的有力证据。 还有一个实操细节:直营店怎么算?产权关系、经营主体、开业时间都要核。有些总部拿关联公司开的店充数,或者拿「样板店」当作已开业一年以上的直营店,这些都可以在庭审中拆穿——查工商登记、查开业时间、查租赁合同,都不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条例里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到底是多少天?

条例没有规定具体天数,这正是加盟纠纷里最容易吃亏的地方——很多人以为有个法定「七天无理由」,其实没有。 条文原话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注意关键词是「约定」和「一定期限」,法律把期限的长短交给了合同双方。 这就带来三种情形,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情形一,合同约定了冷静期。按约定执行,通常是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约定清楚的,只要在这个期限内书面提出解除,就能解除,总部不能以「已经投入」为由拒绝,只能就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主张扣除。 情形二,合同没约定冷静期,或者约定了但期限短到实质剥夺了权利(比如只给三天、或者附加「须支付百分之三十违约金」)。这时可以主张:总部未履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你享有解除权。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支持在「尚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也有法院认为该条属于管理性规定,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所以这一条的胜诉率不是百分之百,但值得主张。 情形三,你已经开业、已经使用了品牌和经营资源,再想靠冷静期退出,基本行不通。此时只能走一般解除路径:总部有根本违约(不供货、不指导、品牌出问题)才可能解除。 给两条操作建议。第一,签约时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明冷静期的天数和退费比例,最好写「自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特许人可无理由书面解除,扣除已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后退还余款」。第二,决定退出就要立刻发书面解除通知,用快递寄、留回执,不要只在微信里说一句「我不干了」——解除的时间点直接决定你能退多少钱。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4加盟店亏了钱,能要求总部赔偿吗?

原则上不能,只有一个例外:亏损是因为总部违约造成的。这两件事必须分清,否则方向就错了。 为什么原则上不能?因为经营风险是被特许人自己承担的。加盟的法律结构是「许可使用经营资源+统一经营模式」,不是「总部保证你赚钱」。你自负盈亏,总部收取特许经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商业风险。所以「别人家店赚钱我这家亏了」「疫情之后客流下降」「商场人气不行」这类理由,法院不会支持。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三类总部违约行为,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突破口。 第一类,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条例要求特许人在订立合同前至少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十二项信息,包括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和经营状况评估,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摘要,最近五年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仲裁情况,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总部隐瞒这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导致你基于错误认识签约,可以主张赔偿。 第二类,违反持续支持义务。合同约定总部应当提供选址评估、人员培训、开业指导、供货保障、新品更新、区域广告投放,这些没做到,属于履行不符合约定,可以主张减价、赔偿。要注意的是「支持不到位」很难量化,通常按未履行部分对应的服务费比例折减,而不是赔你的全部亏损。 第三类,虚假宣传。条例明确禁止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欺骗、误导,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总部说「平均月流水四十万」「投资二十万一年回本」,这本身就是条例禁止的宣传方式,可以直接作为违约或欺诈的证据。 现实提醒:亏损主张赔偿,举证难度远高于「退加盟费」。因为要把「亏损」和「总部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到法院能接受的程度。所以发现总部违约,越早固定证据越好,别等到关店了才开始找聊天记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总部宣传「三个月回本、月入十万」,能追究吗?

能,而且这类宣传是条例明令禁止的,追究起来有明确依据。 先看禁令。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能骗,二是连「宣传收益」这件事本身都不许做——不管数据真假,只要是在广告里暗示「加盟能赚多少」,就违规。 为什么立这条规矩?因为收益预测是最容易操纵的招商话术。「三个月回本」通常是用最好的样板店、最理想的选址、最满负荷的客流算出来的,而绝大多数加盟店达不到。这属于用极端个案冒充普遍情况,构成误导。 怎么追究?三条路可以并行。 行政路径: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广告、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两条路的成本最低,处理结果(责令改正、罚款)还能反过来成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民事路径一,违约或欺诈撤销。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约,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撤销后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举证重点是「这些宣传是签约的决定性因素」——招商会录音、宣传册、微信里的收益承诺、销售的朋友圈,都要留。 民事路径二,要求减价或赔偿。即使够不上撤销,也可以主张总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和禁止性规定,要求降低特许经营费用、赔偿实际损失。 操作上还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一是广告的认定不限于电视报纸,公众号推文、短视频、招商海报、展会易拉宝都算。二是如果总部在宣传中用了具体数字(月流水、回本周期、毛利率),而你经营后差距巨大,可以要求它举证这些数字的来源和计算依据——举不出来的,法院倾向于认定构成误导。 最后一句提醒:招商现场那种「今天签约减五万、明天就恢复原价」的限时话术,本身就是制造决策压力。真正要看的是合同文本和数据来源,不是现场气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6合同里写「加盟费一律不退」,这条有效吗?

大概率不成立,但要看清它挡的是哪一种退款。 先说结论的依据。加盟合同几乎都是总部提供的格式合同,「加盟费一律不退」「无论何种原因概不退款」这类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依法无效。而且,如果总部在签约时没有以合理方式提示你注意这一条、也没有应你要求作出说明,你还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所以「一律不退」这四个字,在法律上基本是一堵纸墙。但这堵墙被推倒之后,还有第二道关:钱怎么算。 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常见逻辑是:条款无效,按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具体分三种。 第一种,你还没开业、总部也没提供实质服务。加盟费应大部分返还,总部只能扣除能举证的实际支出(比如已交付的物料成本、已完成的培训)。 第二种,你已开业一段时间。加盟费按已使用期间与合同期限的比例折抵,剩余部分退还;同时可以扣除总部已实际履行的服务对应的价值。 第三种,你因总部根本违约而解约。加盟费应返还,并可主张赔偿损失;此时总部不能以「不退」条款抗辩。 还有一类「变相不退」要特别小心:合同把加盟费拆成「品牌使用费+培训费+设备款+保证金」,然后写「品牌使用费不退」。这时要看各部分是否真实对应服务。如果「培训费」三万块只上了半天课,「设备款」给的是一堆市场价三分之一的杂牌货,那这些拆分就不是真实定价,而是规避退费的设计——可以要求按实际价值重新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总部要求设备和原料必须从它那里买,价格高出一大截,能拒绝吗?

能不能拒绝,取决于合同怎么约定,以及这个要求有没有正当理由。 先讲法律的边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统一的经营模式」,为了保证产品品质和品牌一致性,总部要求核心原料、专用设备从指定渠道采购,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也是行业惯例。法院一般认可这种约定的效力。 但合理不等于可以随意定价。判断标准通常有三条。 第一条,是否限于「保证品质所必需」。核心技术配方、专用包装、品牌标识物料,指定采购有正当性;纸巾、一次性餐具、普通清洁用品这类与品质无关的通用物资,强制采购就缺乏正当理由。 第二条,价格是否显著偏离市场。同类同规格产品,总部供货价高出市场价一倍以上,且无质量差异说明,容易被认定为变相收取费用。此时可以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或者主张总部违反公平原则。 第三条,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如果高价供货导致门店根本无法盈利,等于把加盟商变成了总部的「进货渠道」,这与特许经营「共享经营资源、共同发展」的本质相悖,可以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条例里还有一条很关键的规定常被忽略: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这条针对的是「先收费」的情形,实务中可以用它来追问:这笔钱到底是什么、退不退、怎么退。 实操建议三条。第一,签约前把供货清单和价格表要来,和市场上同类产品比一遍,价差超过三成的部分,要求写进合同作为「可自行采购」的范围。第二,合同里争取一条「连续供货价格上调超过百分之几,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已经签约的,把每次进货单、市场比价截图都留着,将来主张调整或解约时,这些就是最硬的证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8总部在我店旁边又开一家,算不算违约?

要看合同里有没有「区域保护」条款——有约定就是违约,没约定就很难主张,这是加盟纠纷里最现实的一条分界线。 先说清楚法律状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里,没有强制规定总部必须给加盟商划定独家经营区域。也就是说,区域保护不是法定权利,而是合同权利。这一点跟很多人的直觉相反,但对维权方向至关重要。 情形一,合同约定了商圈范围或独家经营权。比如「以本店为中心半径一公里内不再开设直营店或其他加盟店」。总部违反,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停止侵害(不再开新店)、赔偿损失(客流分流导致的营业额下降),严重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费。举证核心是距离和开业时间——地图测距、新店的工商登记与开业日期,都不难取。 情形二,合同没约定区域保护,但招商时口头承诺过「这个区域只给你一家」。这时要主张违约就比较吃力,但并非无路可走:可以把口头承诺作为缔约时的意思表示内容,结合微信记录、招商会录音主张;也可以主张总部违反诚信原则和附随义务。不过胜诉率明显低于有书面约定的情形。 情形三,合同没约定,总部也没承诺。这种情况下总部在自己品牌体系内增开新店,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很难认定违约——加盟商承担客流分流的商业风险。此时唯一可争的点是「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这个门槛很高,通常要新店开到贴身竞争、营业额断崖式下滑的程度。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变体:总部自己不开店,但把同一区域又授权给第三方,或者默许加盟商之间互相串货、跨区经营。这类行为的处理逻辑与前面一致——看合同、看证据。 给后来者的建议很直接:区域保护条款是加盟合同里最该盯的一条,必须写明范围(半径多少米或具体商圈)、期限(与合同期限一致)、违约后果(总部违约应赔偿或允许解约)。只写「原则上保护」等于没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9签约时总部还没拿到商标,或者商标后来被撤销了,怎么办?

这是加盟纠纷里杀伤力最大的一类问题,因为它直接抽掉了特许经营的根基——经营资源。 先看定义。特许经营的前提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如果签约时商标还在申请中、或者根本不属于总部(属于关联公司、属于创始人个人),那「许可使用」这件事在法律上就有瑕疵。 三种情形,处理方式不同。 情形一,签约时商标尚未注册。总部用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标识招商,宣称是「自有品牌」。这本身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你在签约时明确要求的是「注册商标」,而总部隐瞒了真实状态,可以主张欺诈撤销或者违约。关键证据是招商材料上的表述和你提出的要求。 情形二,商标注册在别人名下(比如创始人个人、关联公司),总部无权许可。此时要看权利人是否追认、是否实际履行。如果权利人从未授权,总部构成无权处分,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 情形三,签约后商标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到期未续展。这时合同并非自动失效,但「经营资源」这个合同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主张: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总部自己没续展、导致商标失效,那属于总部的过错,可以主张违约赔偿。 还有一个技术点要提醒:商标使用许可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备案不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在双方之间的效力,但会影响你对外的抗辩能力。所以签约后应当要求总部提供许可备案证明,或者至少在合同里写明许可类型(独占、排他、普通)、地域范围、期限。 最实用的建议是签约前查一遍: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品牌名和图形,看注册人是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覆盖你的经营项目、专用权期限还有几年、有没有被提出无效宣告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这十分钟的检索,能挡掉最致命的一类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0加盟被骗,走民事还是报案?怎么判断是不是合同诈骗?

两条路可以同时走,但要先判断清楚性质,否则容易白跑。 先看条例怎么衔接: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处罚。这三句话把加盟领域的违法分成了三档:刑事、治安、传销。 合同诈骗的构成要点在「非法占有目的」。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看这些客观表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约;以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用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约;收受货款后逃匿;挥霍对方财物致使无法返还。 落到加盟场景,几个高危险信号:公司刚成立就大规模招商;办公场地是短租、随时可撤;招商时说的门店数量、中央厨房、供应链全是虚构;收钱后迅速把资金转走、注销公司;同一套品牌换个名字反复招商。凑齐两三条,就应当考虑报案而不是只打民事官司。 民事路径的重点在「钱能不能拿回来」。起诉时要查三件事:注册资本有没有实缴、股东有没有抽逃出资、公司是不是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已无财产、出资又未届期的,可以主张加速到期。这三招是执行阶段能不能拿到钱的关键。 最后是顺序建议:先做财产保全再起诉。加盟纠纷的被告往往在收钱后就把资产转空,等到判决下来,公司已经是空壳。诉前保全要担保,成本不低,但如果标的额大,这笔钱值得花。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合同到期不续约,装修投入、库存、会员怎么办?

这三块要分开处理,因为法律性质不同:装修是添附,库存是货物,会员是债务。 第一块,装修投入。加盟店的装修通常按总部统一形象标准施工,费用由加盟商承担。合同到期不续约,装修物一般归店面所有人(房东)或随店面移交。能不能向总部要补偿?原则上不能——除非合同约定「到期后总部按折旧价回购装修」或者「总部原因导致不续约」。但有一类情形可以争:总部在合同期内变更形象标准,要求你二次装修,这笔钱可以主张由总部承担或分担,因为这是总部单方变更导致的额外支出。 第二块,库存。合同通常会约定「到期后总部按一定折扣回购库存」或者「不予回购」。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库存风险由你承担,这是商业风险的正常分配。但要注意两个例外:一是总部强制搭售的滞销品,可以主张退货;二是临期、质量问题商品,属于总部违约,可以要求退换。 第三块,会员和预付卡,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出事的部分。你已经收的会员预付款,是消费者对你的债权。合同到期、门店关闭,消费者会找你要钱,而不是找总部。所以处理顺序是:先核对会员余额和有效期,再和总部协商「会员由总部承接或者由总部指定门店继续服务」,把承接方案书面写清并公示。如果总部拒绝承接,你要么继续履行到会员消费完毕,要么按未消费余额退款——不能一关了之。 还有一个前置问题:不续约是谁的原因?如果是总部无正当理由拒绝续约,而合同里有「同等条件优先续约权」的约定,可以主张总部违约;如果是你自己不想续,那就是正常的合同终止,按上面三条处理。 最实用的一条建议:合同里争取写明「到期不续约时,总部按未摊销装修残值的一定比例补偿,并按进货价回购未拆封库存」。这两句话,能省掉几十万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2起诉加盟总部,能同时要回加盟费和赔偿损失吗?

能,但要分清「返还」和「赔偿」两笔钱的不同基础,混在一起主张往往会被驳回一部分。 第一笔,返还加盟费。请求权基础是合同解除或者撤销后的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关键是「解除」,所以起诉状的第一项请求应当是「解除(或撤销)合同」,第二项才是「返还加盟费」。顺序错了,法官会问你要钱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笔,赔偿损失。范围包括:已付的保证金、加盟费之外的推广费、因总部违约多支出的费用(比如被迫高价采购的差价)、装修投入中无法回收的部分、停业期间的合理租金损失。要注意可预见性规则——损失必须是总部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所以「我本来能赚一百万」这种预期利润,除非有明确的数据支撑和合同约定,基本不会被支持。 第三笔,违约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以直接主张;约定过高的,法院会酌减,约定过低的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通常不能就同一损失重复主张,二者择一或者补足差额。 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盟合同的履行地通常是你门店所在地,这一点对你有利——可以在本地起诉,不必跑到总部所在城市。但很多合同会写「由总部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类格式条款如果未作提示说明,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起诉前的准备清单:加盟合同及全部附件、付款凭证、总部招商宣传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如果给过)、培训与开业支持记录、进货单与比价证据、门店经营数据、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其中「信息披露文件」特别重要——如果总部压根没给过,这本身就是它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3签加盟合同前,最该核查哪几件事?

五件事,按重要性排,一件都不能省。做完了再谈钱。 第一件,查主体和「两店一年」。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以先看营业执照:是不是企业、经营范围有没有相关项目、成立多久。再看它有没有至少两个直营店、经营时间是否超过一年。查法很直接——要求它提供直营店的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或者自己按门店地址查工商登记。做不到的,风险极高。 第二件,查备案。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是公开的,可以在商务部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里查。没备案本身不导致合同无效,但至少说明它不规范;如果连备案都没有却宣称「商务部备案品牌」,那就是虚假宣传。 第三件,要信息披露文件。条例要求特许人在订立合同前至少三十日,书面提供十二项信息,包括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和分布地域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两年审计报告摘要、最近五年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仲裁情况、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这份文件是判断项目真假的照妖镜——不肯给、拖着不给、只给一页纸的,直接放弃。 第四件,查涉诉和处罚。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公司全称,看有多少加盟商起诉过它、案由和结果如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被十几个加盟商起诉过退费的品牌,不用再听招商经理讲愿景。 第五件,逐条读合同里这六处:冷静期天数和退费比例、区域保护范围、供货价格调整机制、总部违约的具体情形和后果、合同到期后的装修与库存处理、争议管辖。这六处是将来所有纠纷的源头,含糊的地方就是埋雷的地方。 最后一条经验:签约前那三十天的信息披露期,是法律给你的思考时间,不要被「今天签约立减五万」赶着走。真正的好项目,不差这三十天;怕你查的项目,才急着让你当天交钱。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接着往下办:本站能直接用的东西

下面每一块都指向站内另一个栏目——算钱的、备证据的、走流程的、写文书的、查判例的,需要哪一步就点哪一步。

要准备哪些证据每一项写明证明什么、怎么取、注意什么

高频疑问一句话能问清的事,先在这里找答案

专题:把这一类事看全把同一类事按办事顺序排成一条线看完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咨询执业律师。所引法条为生成时经本地法规库核验的现行有效文本原文。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

查看全部 240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