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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12 个最常问的问题

入职时谈的「期权」到底是股权还是空头支票、离职时已成熟的部分能不能行权、代持的股份安不安全、公司被收购了怎么办、闹翻了能不能按劳动报酬要回来——股权激励是这几年劳动与公司交叉领域争议最集中的地方。本专题按「你拿到的是什么、什么时候能变现、出事怎么主张」三层讲清。附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条文原文。

1公司说给我「期权」,签了协议就能拿到股权吗?

不能。期权是「未来按约定价格买股份的权利」,不是股份本身。这一步没搞清,后面所有期待都会落空。 拆开看四个节点,缺一不可: 第一,授予。签协议,确定数量、行权价、成熟条件、期限。这一步只产生「权利」,不产生「股权」。 第二,成熟。常见是四年成熟、满一年成熟 25%,此后按月或按季递增。没成熟就离职,通常全部失效,这是行业惯例,也写在协议里。 第三,行权。你按约定价格付钱,公司交付股份。这一步才真正拿到股权,但前提是协议允许、公司配合、有股份来源。 第四,登记或记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签了协议」和「名册上有你」是两件事,后者才是硬凭据。 实务中最容易踩的三个坑:一是协议约定了期权但公司没有股份来源(既没预留池,也没安排回购);二是行权后公司迟迟不做工商变更、不进股东名册;三是协议里的「公司有权随时调整」条款,把授予数量变成一张空头支票。 签约前必问五句:股份来源是什么(预留池/回购/增资)?行权价多少、怎么定?成熟节奏与加速条款?离职时已成熟部分怎么处理?争议解决走仲裁还是法院? 要带什么:激励协议、授予通知书、员工手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可要求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离职时,已成熟的期权还能行权吗?没成熟的怎么办?

分两块看,答案通常不一样。 已成熟部分:原则上是你的既得权利,能不能行权看协议约定的行权窗口。常见写法有三种:一是离职后 90 天内必须行权,逾期作废;二是公司有权按约定价格回购;三是保留但加速到期。三种写法法律上都可能有效,所以离职前一定要把协议翻出来看那条「终止后的处理」。 未成熟部分:几乎都会被约定为自动失效,这是行业通行做法。原因在于激励的对价是「继续服务」,服务终止,对价基础消失。想在这一点上主张权利,除非能证明协议根本没约定、或者公司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比如故意在你成熟前违法解除)。 有一类情形值得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你无法继续服务、期权未成熟。这时可以主张公司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要求按「条件已成就」处理。依据是合同应当全面履行、遵循诚信原则。这类案子的胜负关键在「违法解除」能否成立,所以先打赢劳动仲裁,再谈期权。 还有一类:公司以「协商一致离职」为名让你签《离职协议》,里面一句「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把期权一并放弃了。签之前务必逐字读,把「期权处理」单独写清,别被打包处理。 三个动作建议:① 离职前 30 天书面确认已成熟数量与行权窗口;② 要求公司出具《期权持有情况确认书》;③ 若公司拒不行权或拒不出具,先固定证据(邮件、系统截图、会议记录),再考虑仲裁。 要带什么:激励协议、历次授予通知、成熟记录(系统截图)、离职文件、工资与社保记录(证明劳动关系起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协议里写「离职即失效、公司无偿收回」,这种条款有效吗?

多数情况下有效,但不是绝对的。 先说什么情况下有效:股权激励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与或附条件的合同安排,条件就是「在职 + 达成业绩」。约定「离职即失效」属于当事人对条件与后果的自主安排,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明显失衡,法院通常会尊重。所以签字前一定要看清,签了再喊「不公平」很难翻。 再说哪些情况下可能无效或被调整: 第一,条款排除你的主要权利、加重你的责任,属于格式条款范畴。如果协议是公司单方拟定、你没有协商空间,且条款明显不合理(比如已支付行权款却仍被无偿收回),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第二,与劳动法强制性规定冲突。比如把「竞业限制」与「期权失效」捆绑,要求你离职后两年不得从业却不给补偿——竞业限制本身要求离职后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没有补偿的竞业条款难以获得支持。 第三,公司违法解除导致条件不成就。此时可以主张公司不得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获益。 第四,「无偿收回」与「已支付对价」的矛盾。如果你已经按约定支付行权价款,股权已经交付,此时再「无偿收回」,性质上更接近股权转让或回购,需要有明确的对价机制,不能一句「收回」了事。 务实建议:谈判阶段争取三件事——已成熟部分保留(哪怕缩短行权窗口)、回购价格按估值或净资产计算、离职原因区分(主动离职/公司裁员/违法解除,分别处理)。这三条比争论「条款是否有效」现实得多。 要带什么:激励协议全文、签约过程记录(是否有协商余地)、行权付款凭证、离职原因证明、公司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4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我拿到的到底是哪一种?

看三个特征就能分清:有没有股东身份、有没有出资、有没有表决权。 第一类,期权(股份期权)。授予的是「未来按约定价格购买股份的权利」,你现在不是股东,没有表决权,不分红。行权并完成登记后,才成为股东。特征是:协议里出现「行权价」「成熟」「行权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权。现在就把股份给你(或低价转让给你),但附条件——服务年限、业绩目标,未达成时公司有权按约定价格回购。你可能是登记股东,享有分红与表决权,但处分受限(不能随意转让、质押)。特征是:已有股权、附回购条件、有锁定期。 第三类,虚拟股/分红权/影子股。只给你「按比例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不给股权,不进股东名册,不享有表决权,离职即终止。特征是:协议里出现「虚拟」「分红权」「不做工商登记」。 为什么必须分清:三类在离职、公司被收购、公司破产时的待遇完全不同。期权看行权窗口;限制性股权看回购条款与价格;虚拟股本质是合同债权,公司没钱就分不到,公司破产时排在所有债权人之后。 法律上还有一条容易忽略的红线: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法定例外,其中一项就是「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这意味着——用回购股份做激励是合法的,但必须走法定程序、受 10% 上限与三年内转让或注销的约束。如果公司连股份来源都没有,你手里的「期权」很可能只是口头承诺。 一句话判断法:翻到协议看有没有「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这几个字。有,是股权;没有,多半是合同权利。 要带什么:激励协议、授予通知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一直不上市、也不回购,期权变不了现怎么办?

这是股权激励最常见的结果,签约时就该预判。先分清「不能变现」和「公司违约」是两件事。 如果是纯市场原因(公司没上市、没有受让方),法律不会替你创造流动性。期权协议通常只约定「行权」,不承诺「回购」或「上市」。所以「变现不了」本身很难主张违约。 如果是公司违约,可以主张的有四种情形: 第一,到期不让你行权。你有权要求按约定行权并交付股份;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第二,行权后不登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办理。公司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关键句: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不进名册」不是小事,它直接决定你能不能行使权利。 第三,约定了回购却不履行。协议里若有「公司应于某条件成就时按某价格回购」,条件成就而公司不履行,属于违约,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回购款。 第四,公司用「回购」做激励但没走程序。用股份做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属于法定允许的回购情形,但要按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回购后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程序瑕疵不影响你的权利,但会影响公司能否兑现。 务实的三条出路:① 行权后做工商登记,先成为登记股东,再谈退出;② 争取在公司融资、被收购时搭「老股转让」的车;③ 与创始人谈「按最近一轮估值打折回购」,写进补充协议。 要带什么:激励协议、行权申请与付款凭证、公司拒办的书面回复、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最近一轮融资的估值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公司拿回购的股份做激励,程序上有什么要求?没走程序会影响我吗?

有明确要求,而且程序瑕疵往往是员工主张权利的机会。 先看实体规则: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法定例外,其中第三项就是「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也就是说,做激励是允许回购的情形之一。 再看程序规则:因第三项(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注意两点:一是「可以」按授权由董事会决议,意味着如果章程没授权、股东会没授权,就不能只开董事会;二是表决门槛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人数不够,决议可能不成立。 还有数量与期限约束: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回购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超过 10%、或者三年内既不转让也不注销,都是违规。 财务资助这条红线也别忽略: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依授权决议)可以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换句话说,公司借钱给你买股,只有在员工持股计划或走了上述程序时才合法。 程序瑕疵影响你什么?两点:一是激励的股份来源可能不合法,导致「授予」无法兑现,你可以主张公司违约;二是如果公司据此对外宣称股权激励、你却拿不到股份,可以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你能查什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变化。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与相关决议,被拒可以起诉。 要带什么:激励协议、公司决议(或申请查阅的书面请求与回执)、工商登记信息、持股平台合伙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7激励股权由创始人代持,风险大吗?怎么保护自己?

风险不小,而且是最容易吃哑巴亏的一种安排。 代持的结构是:你出钱(或不出钱),股份登记在创始人或持股平台名下,你只签一份《代持协议》。法律后果是——你不是登记股东,工商登记上没有你,公司股东名册上可能也没有你。 风险清单: 第一,创始人自己的债务风险。他名下的股份是他的财产,被查封、被执行、被质押,你的「份额」很难对抗外部债权人。 第二,创始人离婚、继承。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被分割,你只能向他主张合同责任,追不回股份。 第三,公司估值上涨后的道德风险。他否认代持、或者主张「这是借款不是代持」,你只能靠协议和资金流水的证据链。 第四,退出时被卡。你想卖,他不配合签字;你想登记,他不去办变更。 保护自己的四个动作: 一,书面协议必须齐备:代持数量、出资额与方式、分红归属、表决权如何行使、退出机制与定价、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缺退出机制的代持协议,等于没有协议。 二,钱要走自己账户、留明确备注(「代持出资款」),别用现金、别让别人代付。 三,争取「三重留痕」:代持协议 + 公司盖章确认 + 股东会或全体股东知情确认。公司盖章这一步最容易被忽略,却最能防「公司不认账」。 四,能不做代持就不做。可行路径是进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做有限合伙人,或者直接做显名股东。显名虽麻烦,但权利最实: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一个现实判断:如果一家公司连让你显名的意愿都没有,它对这份激励的诚意值得怀疑。 要带什么: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公司确认文件、其他股东知情证明、历次分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8激励协议里附了「竞业限制」「服务期」,这些条款都有效吗?

不一定,要看是否符合各自的法定条件。这两类条款的法律依据、门槛、后果都不同,不能混在一起看。 先说服务期。法律允许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注意两个限定:一是「专项培训费用」,普通入职培训、内部轮岗不算;二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以,如果公司没花这笔钱,只是「给了你期权」,不能据此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再说竞业限制。三个法定条件: 第一,人员范围有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被要求签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性存疑。 第二,必须给补偿。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没有按月补偿的,条款难以获得支持。 第三,期限有上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把两类条款和期权捆绑,还要看是否构成「不当限制」。比如:离职后不给任何补偿却要求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同时约定「违反则期权全部失效并赔偿巨额违约金」——这种安排在对价上明显失衡,违约金也可能被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实务提醒:签激励协议时,把「竞业限制」和「期权失效」拆开谈。竞业限制是法定义务,该给补偿就得给;期权是激励,该保留就该保留。混在一起签,最后往往两头落空。 要带什么:激励协议、劳动合同、保密与竞业协议、培训费用凭证、离职后补偿支付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9公司让我出钱「认购」激励股权,钱交了却没做工商登记,怎么办?

先别慌,你手上其实有了一个可以主张的位置——只是位置不对。 法律状态是这样的:你交了钱、签了协议,但公司没办变更登记、也没把你记入股东名册,那么对外你还不具有股东身份;对内你依据协议享有合同权利。区别在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而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所以你的第一诉求应该是「补正程序」,而不是「退钱」。补正的路径是: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同时请求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公司已经无法补正(比如股份根本不存在、被创始人转走、公司拒不配合),那就转为「退钱+赔偿」:主张解除协议、返还款项,并要求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这里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履行不能或根本违约。 三个必须注意的时间点: 一是付款凭证。备注写「股权认购款」「出资款」,不要写「借款」也不要空着。备注决定性质,这是常识但很多人吃亏。 二是款项去向。钱打给公司账户,性质是出资;打给创始人个人账户,性质变成代持或借款,追索对象完全不同。 三是确认文件。能不能拿到一份公司盖章的《出资确认书》或《股东资格确认书》,直接决定后面打官司的难易。 一个判断标准:好公司会主动催你办登记,差公司会一直说「正在办」。超过三个月没动静,就书面催一次并留证。 要带什么:认购协议、付款凭证与银行流水、公司收款确认、催办函与回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10行权价、个税、社保基数,这笔账到底怎么算才不亏?

算三笔:买价、税、机会成本。三笔都算清,才知道「激励」是不是真的激励。 第一笔,买价。行权价通常远低于公允价值,差额就是你的账面收益。但要注意两个坑:一是行权价可能约定「按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公司估值涨了,行权价也跟着涨;二是行权要真金白银付出去,公司不借钱给你(借了也受财务资助规则约束: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即便属于例外或经决议,累计也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笔,税。这一点必须说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此处只作提示、不引条文。实操上大致分两类:一类是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股权奖励等有递延或优惠安排;另一类是行权或转让时按「工资薪金」或「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差别很大。具体适用哪一档,取决于激励工具类型、是否上市公司、是否办理备案。建议在做决定前,让公司出具税务处理方案,并找税务师复核。 第三笔,机会成本。钱押在公司股份上,锁定期多长?能不能转让?公司不上市,这笔钱的流动性等于零。要把「这笔钱如果买理财/还房贷」的收益算进去对比。 还有两个隐性成本常被忽略:一是社保与公积金基数。如果行权收益被计入工资总额,可能推高基数与次年缴费;二是竞业限制。拿了激励往往要签更严的竞业条款,离职后两年的职业选择受限,这是实打实的成本。 一句话总结:纸面收益 = 公允价值 - 行权价 - 税费 - 资金占用成本 - 流动性折价。把这一串都算完,很多「估值翻十倍」的激励会露出真实面目。 要带什么:激励协议、行权价与估值依据、公司出具的税务方案、锁定期与转让限制条款、个人资金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1公司被收购、控制权变更,我的期权怎么处理?

看协议里有没有「加速成熟」和「继承与承继」条款,这两条决定成败。 常见三种安排: 第一,加速成熟(单触发)。公司被收购时,未成熟部分立即全部成熟,你可以马上行权。这是对员工最有利的条款,通常出现在融资较规范的公司。 第二,双重触发。公司被收购时并不加速,只有在你同时被新股东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加速。这是投资人更喜欢的写法,对员工不利。 第三,承继或替换。收购方以等值的新期权替换你的旧期权,条件不得低于原来。这一条的关键在「等值」怎么认定,实际执行中经常打折扣。 如果协议什么都没写,法律不会自动给你加速。此时你的期权仍然按原成熟节奏走,但会面临一个现实问题:收购后公司主体变更、股权结构重置,你的「期权池」可能被注销,行权变得无处落地。 你能主张什么: 一是要求公司按协议履行。若协议约定加速而未加速,属于违约,可以要求按约定行权或赔偿。 二是要求信息披露。作为激励对象,你有权知道交易结构对你权利的影响;如果公司隐瞒导致你错过行权窗口,可以主张损失。 三是若公司用回购股份做激励,注意 10% 与三年期限的约束,以及收购导致的主体变化是否影响股份来源的合法性。 务实动作:一旦听说公司在谈收购,立刻做三件事——书面确认已成熟数量、书面确认行权窗口、要求公司说明交易对激励安排的处理。书面,不要只口头问。 一个经验:这类事情上,早问的人拿到方案,晚问的人拿到通知。 要带什么:激励协议、授予与成熟记录、收购公告或交易文件(能拿到的部分)、与公司沟通的书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12和公司闹翻了,能不能主张「股权激励是劳动报酬」要求补发?

可以主张,但成功率取决于激励的「性质」和「约定」。这是劳动法领域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支持「属于劳动报酬」的理由:激励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与绩效考核挂钩、是整体薪酬包的组成部分。若如此,公司单方取消可能被认定为克扣工资,可走劳动仲裁。 支持「不属于劳动报酬」的理由:股权激励涉及股东身份、出资、工商登记,超出劳动合同的范围,属于平等的商事安排;争议应走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 实务中的分野大致是:虚拟股、分红权、以现金结算的「业绩奖金型」激励,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可能性较高;真实股权、期权、需要出资并登记的安排,更可能被认定为商事合同关系。 这个分野带来两个完全不同的后果:走劳动仲裁,时效一年、程序快、不用交受理费;走合同诉讼,时效三年、可主张违约金与损失,但成本更高。选错路径会被裁定驳回,白跑一趟。 两条路都保留的做法:先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把「劳动报酬」作为主张),同时在仲裁中明确保留「若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另行提起合同之诉」的权利;仲裁驳回后,再按合同纠纷起诉。注意别把时效耗掉——诉讼时效三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抓手:如果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不发激励」来迫使你签离职协议,或者以激励为筹码要求你放弃经济补偿,可以主张该约定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或调整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要带什么:劳动合同、薪酬结构说明、激励协议、绩效考核记录、解除通知、离职协议、工资流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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