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申请仲裁,是指当事人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请求仲裁庭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启动行为;它是整个仲裁程序的第一道门——申请被受理,才会有此后的组庭、开庭与裁决,而仲裁机构对申请只作形式审查并须在五日内给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四条把这一条讲得很直白: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这里的「仲裁协议」既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包括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并且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三项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还新增加了「视为存在仲裁协议」的规则: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二、法定条件是三项,缺一不可。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三项是并列关系,不是择一关系。实践中被卡住最多的不是第一项而是第三项——纠纷本身不属于可仲裁范围,或者明显不在所选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申请照样进不了门。
三、「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纠纷本身必须可仲裁:仲裁法第三条第一款把可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两类不能仲裁的纠纷,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二层是仲裁机构自身的受理范围,各机构依仲裁规则确定,涉外案件还要看该机构是否受理涉外纠纷。
四、递交的材料是三样: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三十三条写得极简,但缺一样就可能被要求补正:仲裁协议(证明有管辖权依据)、仲裁申请书正本、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的副本。副本份数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执行,通常还要一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与授权委托书。
五、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三项法定事项。 第三十四条: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一条既是形式要求,也是实体要求——仲裁请求写得含糊,后面组庭、缴费、裁决都会跟着含糊。
六、受理与否的答复期限是五日,且不予受理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五日」是法定期限,「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是法定形式,口头告知不符合要求。
七、受理后的送达与答辩按仲裁规则走,被申请人不答辩不影响程序推进。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第二款则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这一句非常重要:指望靠「不理他」把仲裁拖黄,是行不通的。
八、与人民法院的关系是「有协议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但异议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也就是说,「有仲裁条款」不等于法院一定不管,关键看异议提得及不及时。
九、仲裁时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 第九十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仲裁有没有时效」的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计算依据要回到单行法与诉讼时效规则上去找,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仲裁不受时间限制。
十、申请仲裁需要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仲裁费用通常按争议金额分段计算,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的,仲裁机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具体以该机构仲裁规则为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申请仲裁 | 民事起诉 | 申请支付令 |
|---|---|---|---|
| 启动前提 | 必须有仲裁协议,且属于可仲裁范围、属于该机构受理范围(第三、四、三十二条)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四项起诉条件即可,不需要对方同意 | 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第二百二十五条) |
| 受理机关 | 当事人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须符合级别与地域管辖 | 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
| 审查与答复期限 |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第三十五条) | 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第一百二十六条) | 人民法院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二十六条) |
| 对方的程序权利 | 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不提交不影响程序(第三十六条) |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交答辩状,不提交不影响审理 | 债务人可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则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第二百二十八条) |
| 是否开庭 | 开庭为原则,协议不开庭的可书面审理(第五十一条);不公开进行(第五十二条) | 开庭审理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三十七条) | 不开庭,人民法院作书面审查 |
| 审级与终局 |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第十条) | 两审终审 | 非终局,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
| 保全路径 |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须由仲裁机构转交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由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直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 | 督促程序本身不处理保全,需另循法定途径 |
| 费用 | 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第九十二条) | 交纳案件受理费 | 按有关规定交纳申请费 |
三组里最容易混淆的是申请仲裁与民事起诉。二者最根本的差别在于管辖权的来源:起诉的管辖权来自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只要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四项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申请仲裁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连门都不会开,反过来,有仲裁协议而一方去起诉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也不予受理。程序保障上二者也有明显差别: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原告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向法院上诉这一救济,当事人需要考虑的是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另行寻求法定途径。选择路径时的整体权衡,可参见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该怎么选?。
第二个常见的混淆是把「申请仲裁」当成「先去法院走个流程」。仲裁与诉讼是两条平行的轨道,不存在「先起诉再转仲裁」的常规通道。真正决定走向的是第三十七条那句「首次开庭前」: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已经受理,另一方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才应当驳回起诉;一旦错过首次开庭,就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案件由法院继续审理。相比之下,起诉条件讲的是法院这一侧的门槛,与仲裁的三项条件并不通用;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在诉讼中也是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处理,不能与仲裁的「不予受理」混为一谈。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查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且有效。 翻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逐项核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三项内容是否齐备、机构名称是否准确。条款只写「提交仲裁」而未选定机构的,先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则与对方协商补充约定。
- 第二步,核对可仲裁性。 确认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也不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三条)。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体育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第九十三条),应当走各自的法定程序。
- 第三步,把仲裁请求算清楚、写具体。 本金、利息或者违约金分别列项,写明计算方式、起算日与截止日;请求事项含糊会直接影响后续仲裁费的计收与裁决的可执行性。申请书按第三十四条载明当事人的完整信息、仲裁请求与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姓名和住所。
- 第四步,一次备齐递交材料。 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正本、按被申请人人数备足的副本、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及目录。递交时索取收件回执或者加盖收讫章的材料清单,作为「五日」起算的证据。
- 第五步,盯住五日答复。 自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算,第五日届满仍未收到受理通知的,立即书面催询并留存凭证;收到不予受理通知的,认真研读其记载的理由,判断是属于材料可以补正的瑕疵,还是属于仲裁协议效力本身存在争议。
- 第六步,同步关注法院那一侧。 若对方已经在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并书面提出异议(第三十七条),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案件由法院继续审理;若自己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不提交不影响程序进行,但等于放弃了第一轮陈述机会。
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条纠纷解决路径中如何定位仲裁,可参见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常见问题
问:合同里只写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没写具体机构,能申请仲裁吗? 答:不一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选定的仲裁机构这一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不明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先补充约定,补不成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在递交申请前,应当先与对方就机构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者依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在申请时主张有仲裁协议、由对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并经仲裁庭提示记录,从而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问:仲裁机构五天没答复,是不是就自动受理了? 答:不能这样理解。第三十五条只规定了「五日内」的两种处理方式: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法律没有规定逾期未答复即视为受理。稳妥做法是书面催询并要求书面答复,同时保留递交材料与催询的凭证。
问:被申请人不交答辩书,仲裁是不是就进行不下去了? 答:不是。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程序可以照常组庭、开庭、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还可能被缺席裁决。不答辩只是放弃了一次书面阐明立场的机会,并不能起到拖延的作用。
问:对方已经把我起诉到法院了,我还能申请仲裁吗? 答:可以,但关键在于异议的时间。按第三十七条,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所以既要及时申请仲裁,更要及时到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并提出异议,两步缺一不可。
问:仲裁申请被驳回请求后,还能就同一件事再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吗? 答:不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第十条第一款),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才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第二款)。注意「重新达成」四个字——原来的仲裁协议不能直接再用。
问:申请仲裁要交多少钱?不交会怎样? 答: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具体标准各机构不同,一般按争议金额分段计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的后果由该机构仲裁规则规定,通常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所以递交申请后应当同步关注缴费通知的期限。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申请仲裁一旦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只有三个月且须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逾期将丧失这一救济途径。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