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5 至 2019-12-12,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因采购货物欠B113万元(B向A开具的113万元的专用发票)、B因采购货物欠C113万元(… 2. 我们为劳务派遣的员工购买意外险,意外险的钱是客户公司付,已经开了票,为员工购买的时候可不可以… 3. 我单位为园林施工单位,一般纳税人。我单位购进的农机,农药和农膜,收到3%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 4.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 5. 2019年4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现在,在2019年4月认证并… 6. 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7.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且已无使用价值将其报废出售,该资产系2009年之后购进,且购进时取得是普… 8. 您好,我们公司是2018年12月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自2018年1… 9. 我司是7月份出口的配件,一直未申报出口退税,本期我司没有留抵税额,是否还有必要申请出口退税? 10. 作为销售方,购买方遗失发票和抵扣联,现在税务局取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证明,该如何处理,法… 11. 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后,被合并单位原有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作为新合并公司的进项税额 12. 请问我在2019年一月份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填了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但是我在2019年12月份… 13. 请问我在2019年一月份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填了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由于想换房子,我在2019… 14. 你好,我2018年底离婚,婚内有共同贷款买房,前妻是主贷人,离婚后房子归女方,但是未办理过户… 15. 您好,想咨询下期末留抵退税的相关事项,1、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增量留抵税额是指次… 16. 你好,我是一个卖蔬菜的,给一家工厂食堂长期配送蔬菜,给工厂开的是免税普票,因为蔬菜大部分都是… 17.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18. 2020年7月,家中老人满60岁,按政策,从2020年7月应享受个税抵扣。现在在个人所得税a… 19. 我公司存在不是本单位员工报销的差旅费,问题1.对应的旅客运输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问题2.相关… 20. 您好,请问购进农产品取得的销售(专用)发票进项如何抵扣?是直接按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作为进项,还…

二、官方答复汇编

A因采购货物欠B113万元(B向A开具的113万元的专用发票)、B因采购货物欠C113万元(C已向B开具了113万元的专用发票),A、B、C三方拟签署三方抵债协议,约定由A直接支付给C100万元。请问:这种情况下,A和B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用于抵扣(ABC均为一般纳税人)?三方抵债协议从税务合规的角度有何要求?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问题所述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且有相关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若你司有其他特殊情况,建议携带具体合同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我们为劳务派遣的员工购买意外险,意外险的钱是客户公司付,已经开了票,为员工购买的时候可不可以做成本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有疑问

我单位为园林施工单位,一般纳税人。我单位购进的农机,农药和农膜,收到3%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农机……农药、农膜……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九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您公司购买的农药、农机、农膜,不在农产品注释范围内,不属于农产品,不能按照购进农产品进行抵扣处理。您公司取得的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不在上述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之内的,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具体事宜建议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这个规定好像不咋合理之前买的房子就享受了一年的个税专项附加抵扣总共不是得享受20年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2019年4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现在,在2019年4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且允许抵扣。假设该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允许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假设该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当期计算加计抵减税额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扣减该进项转出前的金额还是扣减该进项转出后的金额?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如您所述情形,计算加计抵减税额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应是扣减该进项转出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且已无使用价值将其报废出售,该资产系2009年之后购进,且购进时取得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请出售时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由于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您可参考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我们公司是2018年12月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自2018年12月至2109年3月无销售额,公司属于筹备期,从2019年10月才开始有销售额,请问这种情况2019年度可以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二、关于加计抵减 ......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我司是7月份出口的配件,一直未申报出口退税,本期我司没有留抵税额,是否还有必要申请出口退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综上所述,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按照出口退税申报时间的要求来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具体时间和申报资料的规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精神来执行。关于“本期我司没有留抵税额,是否还有必要申请出口退税”的问题,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作为销售方,购买方遗失发票和抵扣联,现在税务局取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证明,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哪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后,被合并单位原有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作为新合并公司的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第二条,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问题所述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被合并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请问我在2019年一月份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填了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但是我在2019年12月份已经把这个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信息删除了,明年3月份汇缴时我会主动把少交的这部分税补上。我明年计划另买一套房子,按照银行的政策可以享受首套房贷利率。请问我是否可以再申请新房子贷款利息抵扣?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若您在2019年纳税年度中已享受过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则以后不可重复享受。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请问我在2019年一月份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填了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由于想换房子,我在2019年12月3日在个税APP上已经把这个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信息(2019年度)废除了。由于单位在进行代缴个税时把这部分给抵扣掉了,明年3月份汇缴时我想主动把少交的这部分税补上。这样的话我相当于没有享受过个税住房贷款利息抵扣。我明年换了房子之后,按照银行的政策可以享受首套房贷利率。请问我是否可以再申请新房子的贷款利息抵扣?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若您在2019年纳税年度中已享受过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则以后不可重复享受。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你好,我2018年底离婚,婚内有共同贷款买房,前妻是主贷人,离婚后房子归女方,但是未办理过户,请问这种情况我租房的租金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想咨询下期末留抵退税的相关事项,1、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增量留抵税额是指次月期末留抵税额与上月期初留抵税额的差额,这个大于0即可?2、现在是11月,若4-9月满足条件,是否可在11月进行申请?3、若满足条件,申报流程是?是否为纳税人向大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由大厅完成内部流转手续?4、若满足条件,在次月申报期提出申请即可还是需要走完全部的流程?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你好,我是一个卖蔬菜的,给一家工厂食堂长期配送蔬菜,给工厂开的是免税普票,因为蔬菜大部分都是购买本地菜农的(每天供应蔬菜的菜农都不固定的),请问这个蔬菜进项票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但是考试是在2018年11月份进行,出成绩及颁发证书是在2019年,证书上只有一个“批准日期”写的是2018年考试当天,能在2019年抵扣个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文件规定,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应以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2020年7月,家中老人满60岁,按政策,从2020年7月应享受个税抵扣。现在在个人所得税app申报2020年专项扣除瞻养老人专项不成功,系统显示“业务失败:被赡养人必须年满60周岁”?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因此,以上问题,需待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再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我公司存在不是本单位员工报销的差旅费,问题1.对应的旅客运输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问题2.相关差旅费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这个员工的具体情况是:与集团内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实际负责的工作是本企业的相关工作,在费用报销时,系统中,我们有一个跨部门授权报销的审批?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请问购进农产品取得的销售(专用)发票进项如何抵扣?是直接按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作为进项,还是按10%或9%计算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非农产品核定扣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5 至 2019-12-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5 至 2019-12-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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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5 至 2019-12-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