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10 至 2019-10-1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深圳,通过网上订购住宿服务(如携程网等),第三方公司开具给了“*经纪代理服… 2. 您好作为一般纳税人想咨询以下事情:1.我公司2019年10月货物入库,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日期为… 3. 你好,公司2019年9月前为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征收,后纳税评估中中发现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纳… 4. 我公司在6月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4月份(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了一笔一百多万的服务费,当月未… 5. 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 6. 我企业2008年开始研发多种医药产品,2013年期中A产品完成了临床,16年A产品迎接国家药… 7. 你好,我想问下,我们农副产品免税普通发票给客户,那客户再销售拿什么抵扣呢?客户销售出去开的9… 8. 如果收到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但该农副产品又备案是免税商品,销售出去,开的是免税普通发… 9. 我单位属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10. 经纪代理服务机票款,电子普通发票6%的税可以抵扣吗 11. 火车上补的票(没有乘坐人的个人信息),能够抵扣增值税吗? 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公告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13. 福建省税务局:我司为一家处于预售阶段尚未交房(即尚未申报销项税)的地产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 14. 我们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为生活服务业,总公司不属于生活服务业,每月合并报表报税。如果销售额占… 15. 我公司2019年2月12日认证发票,进项税金11.3万元。2月21日申报时由于系统问题,纳税… 16. 我是一个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现在是筹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完了,再备案成简易征收? 17. 您好,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请问如果完成… 18. 我公司租用A企业车辆,租赁合同规定除支付租赁费以外,其他费用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办理ETC后,… 19.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两张机票是往返票,其中一张是open的,没注明日期的这种能抵扣进项吗?另一张… 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深圳,通过网上订购住宿服务(如携程网等),第三方公司开具给了“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房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能够按差旅费住宿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取得专票认证后可以正常抵扣。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您好作为一般纳税人想咨询以下事情:1.我公司2019年10月货物入库,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日期为2018年12月且税率为16%,因供应商无法更换发票,我们想咨询此发票我们能否正常使用,如果可以是否可以按票面税额抵扣;2.供应商提前开具发票的原因:①.过年前备货②.冬季储备因为是液体害怕发生霜冻,所以供应商才提前开具此张发票,货物后到我公司入库?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供应商开具发票日期为2018年12月,即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应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开具发票,税率为16%,故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是否可以抵扣请参照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好,公司2019年9月前为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征收,后纳税评估中中发现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所以税务局要求调整税率,补缴税款。公司10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且10月已申报增值税,但是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进项发票当时没有进行进项抵扣,现在无法在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中勾选确认,且在金三系统上无法实现认证抵扣。所以,想问如何操作,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10月已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我公司在6月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4月份(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了一笔一百多万的服务费,当月未到发票,但已按合同暂估计入业务成本,直到现在10月份才收到此服务费的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的进项可以抵扣吗?咨询了两次12366,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行,所以我茫然了,请准确的告诉我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若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可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我企业2008年开始研发多种医药产品,2013年期中A产品完成了临床,16年A产品迎接国家药监局现场核查,16年12月份取得了A产品的生产批文开始生产,这个期间2008-2016年12月份企业研发多个产品形成了大量的进项税留抵额,2017年10月份A产品申请了简易计税,期间进项税留抵额也没有用完,由于研发期间购买的设备和材料用于多个产品,不是专用于A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以没有依据条例中用于简易计税进行转出,不知道依据是否充分?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你好,我想问下,我们农副产品免税普通发票给客户,那客户再销售拿什么抵扣呢?客户销售出去开的9%税率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根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收到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但该农副产品又备案是免税商品,销售出去,开的是免税普通发票。购货方又将该农副产品销售出去,开的是9%税率发票,那问题是,该购货方拿什么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上述扣除率已根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货方购进的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单位属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相关规定申请留抵退税。请问,根据公告规定,我们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要不要考虑进项税转出的情况,即公告中所说的“已抵扣”是指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还是指实际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建议您参阅上述文件,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您可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经纪代理服务机票款,电子普通发票6%的税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火车上补的票(没有乘坐人的个人信息),能够抵扣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由于您取得的火车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公告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请问:从事物业服务行业是否属于生活性服务,是否满足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件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物业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的内容,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福建省税务局:我司为一家处于预售阶段尚未交房(即尚未申报销项税)的地产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我司符合文件第八点第(一)条的五个条件规定,可否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同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我们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为生活服务业,总公司不属于生活服务业,每月合并报表报税。如果销售额占比超55%,能否享受进项加计抵减?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解读第二条规定:(三)关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者省级财税部门批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二、用户提出的问题,需要相关资料判断。为准确答复,建议用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和判断。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我公司2019年2月12日认证发票,进项税金11.3万元。2月21日申报时由于系统问题,纳税申报表中未能将认证的进项信息抓取到申报表中,导致我公司未能申报抵扣成功。10月份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继续申请申报抵扣这笔进行税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若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情形,可按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申请继续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逾期、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386号)附件2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办理规范》规定:“一、业务描述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送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

我是一个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现在是筹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完了,再备案成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简易办法期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请问如果完成第一次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是与2019年3月底比较还是与退税后的增量留抵税额比较?(比如:在2019年10月退税后,后续增量留抵税额的比较依据是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还是2019年10月底退税后新形成的期末留底税额)?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我公司租用A企业车辆,租赁合同规定除支付租赁费以外,其他费用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办理ETC后,ETC发票上显示的付款单位为A企业。请问这类ETC发票能在我公司报销并相应抵扣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增值税:取得不是本公司名称的通行费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因此,企业使用其他企业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必须取得本公司名称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两张机票是往返票,其中一张是open的,没注明日期的这种能抵扣进项吗?另一张是有日期的但飞机票票价830,民航发展基金249,燃油附加费50,但是合计只有249。这种合计金额小于票价和燃油费的怎么计算抵扣进项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应打印出行程单后,按照行程单上注明的票价及燃油附加费计算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纳税人认证的进项税额包含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其他项目。请问,如何区分本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是上述三种类型内的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因此,请根据你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区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10 至 2019-10-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10 至 2019-10-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10 至 2019-10-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