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9 至 2019-11-0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一名博士在读生每年有1.5万奖学金用来抵扣学费还有每个月2750生活费一年一共3.3万每… 2. 1、原采购农产品采购进行核定抵扣的企业是否转变为凭票抵扣,在转变过程中原库存中成品中留存的待… 3. 携程等供应商开出OPEN票上没有日期,同时又开不出行程单,可否以供应商开出的明细表上标注具体… 4. 有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蔬菜和海鲜,10月份销售收入14万元,其中… 5.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进口一批牛肉,销售给国内的批发商,请问:1、销售牛肉可以免税吗?进… 6. 1、加计抵减声明在电子税务局做完提交之后,可不可以再进行修改?如果可以,怎么修改?2、如果之… 7. 营改增的公司,销项税额是6%,收到进项税额13%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发票的13%税额吗? 8. 我公司有2019年9月新开工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成交达成后给买房人赠送礼品,请问1、… **9. 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其中兼营… 10. 1、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12购买车辆,2019.7已抵扣,2019.10销售,交增值… 11. 我公司是一个养老房地产项目,共开发10栋楼,5栋正常对外出售,5栋是养老自持,专项基金专用于… 12. 您好:我公司是福利企业,如果我公司享受了留底退税政策,放弃即征即退政策,是不是我公司的福利企… 13. 具体情况: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公司举办“我爱你,中国”歌咏比赛,比赛产生购买麦克风、购… 14. 税务局相关同事您好!关于留抵退税试行,请问税款所属期2019年5月-10月满足条件,是否可以… 15. 为什么这个两个政策的制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行业增值税加计抵扣的税率不一样呢,一个是10%,另… 16. 如我公司(甲方)有一个公开招标的井巷工程,招标造价100万,其中含甲方提供的10万元炸药,因… 17. 车票上的手续费是否计算抵扣进项税? 18. 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的抵扣勾选统计和签名确认等流程,对于辅导期纳税人需要先认证后稽核比对取得通… 19. 2017年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如果没有抵扣进项销售的时候可以使用2%的征… 20. 我们异地施工,在缴纳预交税款时扣除分包劳务税,公司还可以抵扣分包的增值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一名博士在读生每年有1.5万奖学金用来抵扣学费还有每个月2750生活费一年一共3.3万每年总奖学金为4.8万除此之外还有每个月的科研补贴2000-5000不等按照劳务所得缴税(学校代缴)即超过800部分缴纳20%所得税这部分收入每年3万左右缴税3000多个人所得的申报中奖学金是否可以不用计算在内只计算劳务所得即年收入低于6万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奖学金,才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1、原采购农产品采购进行核定抵扣的企业是否转变为凭票抵扣,在转变过程中原库存中成品中留存的待抵扣进行税是否可以申请继续抵扣。2、农产品采购凭票抵扣的企业存在少量直接从农户收购的业务,是否可以依据采购量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农户。凭票抵扣?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您提交单位问题已收悉。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2、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的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的可以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携程等供应商开出OPEN票上没有日期,同时又开不出行程单,可否以供应商开出的明细表上标注具体行程日期、旅客信息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上述是指取得什么发票?若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描述清楚,以便准确答复。

有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蔬菜和海鲜,10月份销售收入14万元,其中蔬菜6万元,海鲜8万元,全部开普票,蔬菜6万元应该可以免征增值税吧。下游企业取得的这个6万元蔬菜普票,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现在,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他如果开3%的专票,下游企业是抵扣3%还是9%?他开具了3%的专票,蔬菜6万元销售额是否可以继续减免?如果这个个体工商户是一般纳税人,给下游企业开专票,由于蔬菜在流通环节免税,他只能开零税率专票,下游企业反而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是这样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月缴纳的,由于10月份的销售额超过了10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流通领域销售蔬菜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蔬菜6万元可以免税优惠,但需要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免税优惠备案。下游企业取得的这个6万元蔬菜普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他如果开3%的专票,下游企业是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这个个体工商户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的商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税率栏为“***”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到该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进口一批牛肉,销售给国内的批发商,请问:1、销售牛肉可以免税吗?进口时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2、如果销售不能免税,那销售开票的税率是多少?进口时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进口牛肉再销售也属于批发零售,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加计抵减声明在电子税务局做完提交之后,可不可以再进行修改?如果可以,怎么修改?2、如果之前符合10%加计抵减声明,但是由于实际经营取得收入不满3个月无法做加计抵减声明,导致这部分加计抵减额一直未填写在申报表上,现在做了15%的加计抵减声明,前面3个月累计的加计抵减如何填写?是按之前10%计算的累计加计抵减额一次性填写在本期的申报表?还是更正前期申报表?或者重新计算按照之前可抵扣进项的15%加计抵减额加上本期可抵扣进项的加计抵减额的合计一次填写在本期的申报表里?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1.电子税务局里操作修改的问题,请您联系电子税务局系统客服咨询确认,电话是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营改增的公司,销项税额是6%,收到进项税额13%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发票的13%税额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你司上述情况,取得13%税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我公司有2019年9月新开工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成交达成后给买房人赠送礼品,请问1、“促销赠送“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是什么?(我们认为不是视同销售);2、购买礼品进项是否能抵扣,烦请给予解答(请不要只发政策条文,实例解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应按照货物和赠品原价占比,分摊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分别按照分摊后货物与赠品的销售额与商品及赠品原价比较,将差额作为折扣额,开具发票时,将货物与赠品分摊后的实际销售额和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此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您购买礼品的进项税可以从企业销项税中抵扣。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其中兼营免税和应税项目的国内固定资产的进项是否应归类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还是可以直接全部抵扣,不用转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另外,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1、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12购买车辆,2019.7已抵扣,2019.10销售,交增值税是按17%交还是按13%交?2、填写申报表时在哪里填写?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我公司是一个养老房地产项目,共开发10栋楼,5栋正常对外出售,5栋是养老自持,专项基金专用于养老的5栋建设支出,请问养老部分使用专项基金所购进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可出售的5栋的增值税?(10栋楼是属于同一个项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正常抵扣,不区分具体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

您好:我公司是福利企业,如果我公司享受了留底退税政策,放弃即征即退政策,是不是我公司的福利企业资格必须取消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具体情况: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公司举办“我爱你,中国”歌咏比赛,比赛产生购买麦克风、购买服装、租赁服装、聘请老师等四项费用,费用从公司的管理费用中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上述四项费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以上描述中的四项费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税务局相关同事您好!关于留抵退税试行,请问税款所属期2019年5月-10月满足条件,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呢?还是说文件规定只允许所属期4月-9月这个期间满足条件的企业留抵退税?盼回复,十分感谢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不包含企业成立时间在2019年4月前。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为什么这个两个政策的制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行业增值税加计抵扣的税率不一样呢,一个是10%,另一个是15%,这是我没有理解到位吗,有劳给解释一下?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 一是适用行业具体标准不同。加计抵减10%政策适用于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纳税人,新政加计抵减15%纳税人仅适用于生活服务纳税人。二是政策执行时间不一致。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而加计抵减15%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如我公司(甲方)有一个公开招标的井巷工程,招标造价100万,其中含甲方提供的10万元炸药,因炸药不允许买卖,在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及招标书约定,采取差额结算法,即工程款结算90万元并由施工方(乙方)开开具工程发票,炸药10万元未列入乙方的工程收入里面。分歧:1.现稽查局意见:因从工程款里面扣除了炸药10万,因视同销售按炸药的进项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企业意见:工程结算属于差额结算,乙方开具的工程发票从招标开始就未包含炸药款10万元,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甲方用自有炸药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且不属于征税范围。乙方应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据实开具发票且进行申报纳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车票上的手续费是否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的抵扣勾选统计和签名确认等流程,对于辅导期纳税人需要先认证后稽核比对取得通知书才能抵扣的规定,有无影响,有哪些影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辅导期纳税人需要先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认证,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交叉稽核比对结果后,才能够抵扣。

2017年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如果没有抵扣进项销售的时候可以使用2%的征收率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您的问题描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抵扣,只用于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具体涉税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们异地施工,在缴纳预交税款时扣除分包劳务税,公司还可以抵扣分包的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如您为一般纳税人,预缴时可以扣除分包款,正式申报时应以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9 至 2019-11-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9 至 2019-11-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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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9 至 2019-11-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