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27 至 2019-12-02,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向一般纳税人B企业购买货物,收到B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B企业按月统计A… 2.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司在丹东租赁仓库,仓库起火将隔壁公司的物资… 3. 我单位为外贸企业,同时发生部分内销业务。请问出口货物产生的运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用来进项抵扣… 4. 取得一张维修增值税专票,票面没有数量,单价,只有金额和税额。也没有发票明细。可以抵扣吗?有相… 5. 我单位仓库里的货物由于火灾烧毁,请问该批货物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需要转出吗? 6. 我公司员工出差通过携程网订购机票,取得“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7. 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没有员工,所有的事务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GP)管理,或者有委托管理人。那么执… 8. 请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做园林绿化工程,收到苗圃生产者开具的3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 9. 请教两个税务问题,1、一家餐厅,一般纳税人,向一家肉店,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新鲜猪肉,肉店非自… 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允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 11. 公司申请了期末留抵退税,如何在账面反映,会计分录怎么做? 12. 我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之后将消防工程分包给外地一个公司,对方给我公司开具消防工程施工… 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 **14. 我司购进货物的药品进项发票开具名称是复方黄连素,规格是(30ml*100s)/600盒/箱,… 15. 你好!请问税盘技术服务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扣吗? 16.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7. 您好,2019年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申报贷款利息扣除,但实际上工资暂时未达到扣税标准,已抵扣了… 18. 滴滴交通费能抵扣进项税吗 19. 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营业执照里的开户地址变更后,于11.14日至税务处也已完成变更后,那1… 20. 我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材料供应商购买开发企业房产,我公司为…**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向一般纳税人B企业购买货物,收到B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B企业按月统计A的购买金额,每月给A一定的返利,汇入A银行账户,A根据收到的返利金额每月按时给B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一:请问A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以什么内容,服务费?推广费?还是其他的什么名义。问题二:如果A有的商品售价以高于向B的购买的价格销售,有的以等于或低于从B处的进货的价格销售。是否均可以按照税法中”平销返利“的规定进行处理?若不可以,那按高于从B处购买的价格销售后,收到的返利部分应按照什么规定进行处理。问题三:一般来说实务中存在两种方法来处理平销返利情况:(1)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2)按照惯例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毕竟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了返还收入,所以也可以由商业企业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得冲减销项税额。这两种方法,分别需要什么手续呢?如果是想用方法(1),是不是得先让A去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B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您的叙述,对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当由B企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司在丹东租赁仓库,仓库起火将隔壁公司的物资烧毁,请问隔壁公司被烧毁的物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若您发生上述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单位为外贸企业,同时发生部分内销业务。请问出口货物产生的运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用来进项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出口货物产生的运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一张维修增值税专票,票面没有数量,单价,只有金额和税额。也没有发票明细。可以抵扣吗?有相关方面的文件吗?合同是大包干,没有维修清单?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单位仓库里的货物由于火灾烧毁,请问该批货物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需要转出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30】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我公司员工出差通过携程网订购机票,取得“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服*代订机票产品”的电子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项目填写齐全),是否可以按照旅客运输业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3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因此,上述业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没有员工,所有的事务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GP)管理,或者有委托管理人。那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管理人,为合伙企业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的进项税,其中包括旅客运输服务票据计算的进项税,以及其他增值税专票的进项税额,可否在合伙企业内进行抵扣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请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做园林绿化工程,收到苗圃生产者开具的3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进项抵扣税额?是按付款金额(即发票金额)*9%,还是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即发票金额/(1+9%),再乘以9%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是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9%计算进项税额。”

请教两个税务问题,1、一家餐厅,一般纳税人,向一家肉店,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新鲜猪肉,肉店非自产自销,以前,肉店给我们开普票,由于不能抵扣,我们退还给他。现在,肉店给我们开3%的专票,请问,我们的抵扣金额是3%还是9%?2、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请问,退还的增值税,是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也就是,下面两个会计分录,哪个是正确的?会计分录一,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二,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退还的增值税,属于其他收益,需要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允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我司在境内购入的飞往香港的机票及购入开往香港的动车票能否抵扣进项?澳门和台湾的呢,是否能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您所述情形属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公司申请了期末留抵退税,如何在账面反映,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详情您可以直接向当地主管财政部门咨询和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之后将消防工程分包给外地一个公司,对方给我公司开具消防工程施工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金额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我公司总承包价款的销项税吧?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公司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则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我们想了解一下对于外资企业分支机构:1)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通讯费补贴,本地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标准是多少?执行的文件文号为多少?2)员工凭本人手机费发票报销通讯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免税限额?2)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免税限额,是否需要进项备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我司购进货物的药品进项发票开具名称是复方黄连素,规格是(30ml*100s)/600盒/箱,我司仓库管理入库时名称是复方黄连素,规格是(30mlx100s),开票按照我司入库到上的规格(30mlx100s)开具是否可行?还是一定要与购入该笔产品进项发票上面的规格开具?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填写销售货物的规格型号。

你好!请问税盘技术服务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扣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第五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蛋糕店现场用冷冻面团加工烤制的面包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和用蛋糕胚体和奶油、水果现场做成的裱花生日蛋糕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是否应该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2019年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申报贷款利息扣除,但实际上工资暂时未达到扣税标准,已抵扣了11个月,能否申请2020年不申报,等实际需要扣除时重新申报。或者有什么补救方法?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滴滴交通费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营业执照里的开户地址变更后,于11.14日至税务处也已完成变更后,那11.14日之后销售方开过来的发票还是变更前的地址的,这个发票会有问题吗,还能不能正常抵扣认证使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材料供应商购买开发企业房产,我公司为开发企业提供建筑,三方签订抹账协议。即我公司欠的材料款、开发企业欠我公司工程款、材料供应商欠开发公司房款,没有走现金流。请问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给予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三方抹账的,建议核实当地征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提供其他资料予以证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27 至 2019-12-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27 至 2019-12-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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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27 至 2019-12-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