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依照内部决策程序制定方案,由员工以自有或者合规筹集的资金取得本公司股份、并通过持股平台或专门账户统一管理的制度安排;它最重要的制度价值在于,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在证券法上不计入二百人的公开发行门槛。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员工持股计划与一般的股权激励最大的差别是「普惠」和「制度化」,因此对程序与合规的要求更硬。
第一,对象必须是本企业员工。 参与人应有真实劳动关系,包括管理层与核心骨干。把外部人员、经销商、供应商或者单纯的投资人装进计划,已经不是员工持股,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人数要照常累计。
第二,要有方案和决议。 方案应写清参与范围与条件、资金来源、拟持有股份的数量与比例、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存续期限、锁定期、管理方式、份额流转与退出安排、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与议事规则。决议程序依公司形式与章程确定,股份公司通常由股东会决议,上市公司还要履行董事会审议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股份来源要合法。 三条路:公司依法回购本公司股份后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发行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转让。走回购路径的,受公司法第162条约束——可以依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与转换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所必需的三类情形合并计算,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且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资金来源要干净。 原则上由员工自有资金或者合规筹集的资金认购。公司为员工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及其他财务资助,原则上禁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法定例外;但即便在这个例外下,为公司利益提供资助仍须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依授权决议,累计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实务中「公司垫资、员工零成本持股」的安排,风险主要不在民事效力,而在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变相利益输送。
第五,管理要走载体。 通常设立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也可以采用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员工通过持有载体份额间接持有股份,表决权由载体统一行使,避免股东名册频繁变动。员工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均通过载体间接实现,这一点必须在计划文件里讲清楚,否则退出时容易产生预期落差。
第六,人数豁免有条件。 证券法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属于公开发行,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这条豁免的前提是「依法实施」:有真实劳动关系、有方案有决议、有真实出资、按规定管理。反过来,如果以持股计划之名向员工以外的人募集,或者由公司统一垫资、统一代持,人数照样计入甚至直接构成变相公开发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员工持股计划 | 股权激励 | 员工直接持股 | 持股平台 |
|---|---|---|---|---|
| 性质 | 一套依法制定、统一管理的制度 | 针对核心人员的个别授予安排 | 员工本人登记为股东 | 一个持股载体,本身不是制度 |
| 覆盖范围 | 较广,可覆盖多数员工 | 较窄,通常限于董监高与核心骨干 | 不限,但受股东人数上限约束 | 视载体形式而定,有限合伙上限五十人 |
| 是否附业绩条件 | 一般不强制 | 通常附服务期与业绩条件 | 不附 | 不附 |
| 人数规则 | 员工人数不计入二百人公开发行门槛 | 按发行规则累计计算 | 计入股东人数 | 平台为一个股东,员工不计入目标公司股东人数 |
| 管理方式 | 平台、资管或信托统一管理 | 逐份授予协议 | 本人自行持有 | 由 GP 或管理主体统一行使权利 |
需要特别区分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前者偏向普惠与长期持有,价格往往有折让但附锁定期,强调的是员工与公司共享成长;后者偏向精准激励,核心是业绩条件与退出约束。两者可以并用,但同一批股份不能既算持股计划又算激励额度,数量上限要合并计算。员工持股计划与持股平台则是制度与工具的关系:平台可以承载持股计划,但搭了平台不等于完成了持股计划的合规程序。
实操指引
- 平台份额退出与回购定价:持股平台员工退出,回购价格谈不拢怎么办?价格争议的解决框架;
- 章程约定「离职必须退股」的效力:章程约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有效吗?;
- 认购、行权环节的个税时点:股权激励的个税什么时候交?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两个时点;
- 公司垫资、借款给员工认购的边界:公司能出钱帮别人买自己的股份吗?(财务资助规则);
- 载体怎么搭:持股平台、股权激励。
常见问题
问: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入二百人,是不是意味着参与人数可以无限扩大? 答:不是。豁免的只是「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在公开发行人数计算中的计入,计划本身仍要满足真实劳动关系、真实出资、方案与决议、统一管理等条件;如果参与人中混入外部人员,这部分人数要照常累计,累计超过二百人且未依法注册,就可能构成未经注册公开发行。
问:员工通过持股计划拿了份额,是不是就成了公司股东? 答:通常不是。采用持股平台结构的,目标公司的股东是平台,员工是平台的合伙人或股东,只能通过平台间接享有权益;采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的,员工是委托人、受益人,更不是公司股东。员工能否查阅公司账簿、能否参加股东会,取决于载体文件怎么约定,而不是持股比例。
问:公司可不可以先垫钱让员工认购,以后从工资或分红里扣? 答:高风险。公司法第163条对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原则上禁止,员工持股计划是法定例外,但仍须履行决议程序并受百分之十的额度限制。垫资还容易在出资真实性上被质疑,涉及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认定,也会影响将来申报上市时的股权清晰性。
问:上市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后股份要锁定多久? 答:没有统一的法定年限,取决于持股平台的持股时点、员工的任职身份(是否董监高、是否为核心技术人员)、以及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公开承诺和交易所规则。实务上要提前把锁定期、减持安排写进计划文件和承诺函,避免上市后因个别员工的退出需求影响整体合规。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股权与投融资安排涉及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与登记程序,请结合具体文件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审查材料后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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