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出钱帮别人买自己的股份吗?(财务资助规则)——先给结论。原则上不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想走例外,还有一串硬条件:必须是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而且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条规则和“抽逃出资”是一体两面,违规作出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一层层讲。
一、条文是骨架:原则上禁止,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结论: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位于公司法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之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一位置的专门条文,但实务中同类安排常被以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等路径评价,所以本节讲的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同样有警示意义。
这一条就是本篇的骨架,三款要拆开读。
- 第一款:原则禁止。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注意罗列的四种方式:赠与、借款、担保、其他财务资助,最后一项是兜底,形式怎么变都可能被套进来;唯一的法定除外,是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 第二款:有条件的例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有两个硬指标: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决议要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三款:违规责任。违反前两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的金额上限和表决比例,是这一条的关键。
二、这条为什么重要:防止“公司拿钱帮特定人买自家股份、变相抽回资本”
结论:财务资助规则的核心,是防止公司资金被用于替特定人取得本公司股份,从而变相抽回资本、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要理解这一条,得先明白它防的是什么。设想一个场景:大股东想让关联方收购公司股权,但关联方没钱,于是由公司出面“借钱”给关联方去收购。表面上看,钱转了一圈又回到公司(收股权款),公司账上似乎没少;但实质上,公司的自有资金被用来支持特定人取得本公司股份,风险却由公司和全体股东、债权人来承担。这就是财务资助规则要拦的事。
它和“股东抽逃出资”确实是一体两面:
- 抽逃出资是“股东把已经缴进来的钱弄走”——钱从公司流向股东个人;
- 财务资助是“公司拿钱帮别人买自家股份”——钱从公司流向收购方,最终服务于特定人取得本公司股权。
两条路径不同,危害相同:都是公司资本被架空的通道。所以法律对财务资助的态度,和对待抽逃出资一样谨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责任是什么?》那篇里讲了抽逃出资的认定口径,可以把两篇对照着看。
为什么要这么严? 因为公司的钱是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拿公司的钱去帮某一个特定的人取得股份,等于让全体股东为个别人的利益买单,一旦收购方还不上,损失就留在公司。
三、典型的违法情形:换着花样做,都跑不掉
结论:大股东让公司借钱给关联方买公司股权、用公司资产为收购方担保、以投资款或往来款名义转出资金再买股份,都属于被禁止的财务资助。
直接写“公司借钱帮某人买股权”的很少,更多是换着名目做。下面几种,都是实务里被认定为财务资助的典型:
- 大股东让公司借钱给关联方去买公司股权。钱以“借款”名义从公司出去,用来收购本公司股份——这是最直白的一种;
- 用公司资产为收购方提供担保。公司拿自己的房产、设备、账户给收购方作抵押或者保证,让收购方有钱完成收购。担保本身就是第一款明列的“财务资助”;
- 以“投资款”“往来款”名义把钱转出去再买股份。把钱包装成对外投资或者股东往来,转出去之后绕个圈用于购买本公司股权——名目再怎么换,实质还是财务资助;
- 先让公司出钱,再安排“回购”。用公司资金安排股权回购,实际上帮助特定人退出或者进入。
这些做法的共同点是:钱都从公司出,最终服务于“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这个目的。判断是不是财务资助,看的也是这个实质,而不是合同上写了什么名目。
四、合法出口:员工持股计划的例外,以及三条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结论:员工持股计划可以直接实施;除此之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依章程或授权决议,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百分之十、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财务资助,才可能被允许。
这一节讲合法的路怎么走,请重点看数字。
第一,员工持股计划是法定的除外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以直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这是第一款明确写的“除外”。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纠纷,内链那篇有专门讲,涉及持股平台的设立、退出和争议处理,可以对照阅读。只有真正的员工持股计划才享受这个除外,不能拿“员工持股”当幌子,实际帮的是个别股东或者关联方。
第二,非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情形,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目的条件:为公司利益。不是为某个人、某个股东的利益,而是为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且这一理由最好有书面记录;
- 程序条件: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要么股东会直接决议,要么董事会在有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的前提下决议——没有授权,董事会自作主张是不行的;
- 额度与表决条件: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两个数字是硬指标,一个是钱的额度上限,一个是表决的通过门槛。
再强调一遍这两个数字的正确写法: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是“二分之一”,也不是“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而是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责任落点与给企业的合规清单
结论:违反财务资助规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要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规做财务资助,责任最终落到谁头上?落到签字的人和拍板的人头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已经点明: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一百八十条要求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一百八十八条则明确——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把这几条合起来看:违规的财务资助,可能被认定无效、相关资金需要返还;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还要自己掏钱赔。
最后给企业一份合规清单:
- 财务资助必须走决议程序。该股东会决议的走股东会,该董事会决议的,先确认有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程序不能省;
- 额度守住百分之十。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并且要算累计数,不是单笔;
- 书面记录“为公司利益”的理由。为什么这笔资助对公司有利,写进决议和说明里,将来被质疑时能拿得出来;
- 决议与资金用途、回款安排一并归档。决议、资金流水、用途凭证、约定的回款安排,成套保存,一旦出问题,这套材料是证明合规的关键。
一句话:该不该做,看是不是为公司利益;能不能做,看程序、额度和表决比例;出了事,签字的和拍板的都跑不掉。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除此之外要走例外,必须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依章程或授权决议,且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款);违规作出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并对应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赔偿义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这条规则与抽逃出资是一体两面,实务中常以借款、担保、往来款等名目出现。相关阅读可参阅员工持股平台纠纷怎么处理?、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责任是什么?与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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