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要承担什么责任?要担责,且责任形式不止一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侵占公司财产、违规自我交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等行为,其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外,给股东、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还可能对公司外部主体承担责任。
先说结论
① 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董监高应当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执行职务要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② 赔偿损失——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 收入归公司——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违规自我交易、篡夺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等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④ 对外也可能担责——给股东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赔偿后,董监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要赔;
⑤ 股东可以代位追责——公司怠于追究的,符合条件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
一、先看董监高对公司的两项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进一步明确,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该条还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这两项义务。
这两项义务是判断责任的基础:违反忠实义务多表现为"损公肥私",违反勤勉义务多表现为"该管未管、该核未核"。
二、哪些行为会被追究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常见的违规情形,第一百八十六条则规定了"归入权"——违反这些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侵占财产、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或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
- 收受非法利益——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擅自泄露秘密——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 违规自我交易——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未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篡夺商业机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同业竞争——未报告并经决议,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自我交易、篡夺商业机会、同业竞争并非一律禁止:履行了报告程序、经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可以例外。
三、责任的四种形态
① 赔偿损失——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② 收入归公司——违反忠实义务所获收入,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
③ 对股东负责——董监高违法违章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④ 对第三人负责——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应当赔偿;董监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应当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也可能被要求担责,可参阅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责任?和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责任是什么?。
四、公司不追究,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受损,但公司机关怠于起诉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被请求机关拒绝起诉、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该条还规定,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的追责,可以照此办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问题
董事、高管正常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亏损,要赔吗?
一般要区分"决策失误"与"违法违章"。单纯商业判断失误通常不构成赔偿事由;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是否尽到勤勉义务是争议焦点。
公司想追责,但实际控制人不愿意起诉,怎么办?
符合条件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被拒绝、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董监高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一定是自己掏钱吗?
不全是。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赔偿;只有在董监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其才需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只针对董事和高管吗?
不只。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同样担责;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被纳入义务范围。
三点提醒:① 董监高的"免责"依赖程序合规——自我交易、同业竞争等事前报告并经决议,是重要的抗辩基础;② 追责时证据是关键,交易记录、决议文件、资金流水缺一不可;③ 公司怠于追责会拖过时效,符合条件股东应及时提起代表诉讼。
一句话总结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要担责: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可被要求赔偿损失、返还违规收入;损害股东或第三人利益的,还可能对公司外部主体承担责任;公司不追究时,股东可依法提起代表诉讼。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