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股东出资是股东为取得股权,按章程认缴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向公司交付财产的法定义务。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股东出资不是一笔钱打进来就算完,它由五个环节构成,任一环节的缺口都会转化成一种特定的责任形态。
一、认缴内容必须落在章程里。 第46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这三项是出资义务的坐标:出资额决定责任上限,出资方式决定能不能用非货币财产抵,出资日期决定什么时候算违约。章程没写清楚,公司与股东之间连该缴多少、什么时候缴都说不清,日后催缴、失权也失去依据。以货币出资的须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第49条第2款);存入股东自己账户、代公司支付货款、以借款抵作出资,都不是适格履行。
二、出资形式须满足可估价、可转让两个条件。 第48条第1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判断某种财产能不能出资,就回到这两个词:能不能用货币估价、能不能依法转让。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不满足其中之一,通常不能作为出资;已设定担保或权属不清的财产,则会在过户环节卡住。
三、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 第48条第2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评估是法定义务;评估机构、基准日、方法都会影响结论。实务中最常见的两类瑕疵由此产生:评估价虚高、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评估做完但权属未过户,公司名下始终没有这项资产。前者落在第50条的出资不足,后者按未履行出资处理。
四、按期足额缴纳,并对迟延承担赔偿责任。 第49条第1款要求股东按期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缴纳对象是公司,不是其他股东,也不是债权人。公司因此多付的利息、错过的交易、被处罚的款项,都属于可主张的损失。
五、公司有核查与催缴的法定动作。 第51条: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履行致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催缴不成才进入第52条的失权程序:宽限期自催缴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六十日,届满仍不缴的,经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该股权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逾期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上述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所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系修订前公司法的条号,现行对应条文为第180条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出资违约 | 抽逃出资 | 出资加速到期 |
|---|---|---|---|
| 发生时间 | 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 | 出资到位之后又抽回 | 出资期限届至之前 |
| 行为表现 | 不缴、少缴、迟缴、非货币未过户 | 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虚增利润分配、关联交易无对价转出 | 股东本身无违反义务的行为,期限因法定事由提前 |
| 违反的义务 | 第49条按期足额缴纳义务 | 第53条维持公司资本的义务 | 未违反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触发 |
| 责任对象 | 向公司足额缴纳并赔偿损失 | 向公司返还抽逃出资 | 向公司提前缴纳出资 |
| 主张主体 | 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代位 | 公司;债权人可在抽逃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 | 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 责任范围 | 未缴本息、损失赔偿;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 | 返还本息,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 | 认缴而未缴的全部数额 |
四种形态用一条时间线就能摆平。出资期限届满没缴,是违约,落在第49条;设立时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是出资不足,除补足外,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要在不足范围内连带(第50条),这一条不问过错,只看差额;钱缴进来又通过各种名目转出,是抽逃,落在第53条,特征是先有真实缴纳、后有不当取回,与从未缴纳的违约恰好相反;期限未到而公司已还不上到期债务,不是违法而是加速,落在第54条。
还有一处必须说准:第54条的缴纳对象是公司,不是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主张提前缴纳,钱进公司再由公司清偿,即入库规则,不能写成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股东向其个人清偿。与之相邻的是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那是期限已届满而未缴,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性质是补充赔偿而非连带。两种情形期限状态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混写就会把诉请写错。
实操指引
- 想用实物、技术、房产作价入股:公司可以用实物、技术出资吗?非货币出资的要求,先过可估价、可转让两道门。
- 担心评估价被质疑、过户办不下来:房产、设备、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评估、过户与风险,把评估基准日与权属转移节点对齐。
- 股东就是不出资、公司想收回股权:股东不出资怎么办:催缴失权、抽逃追责两条线,除名与失权的差别讲清楚,按第51、52条走程序。
- 出资不实被追责、想算清责任范围: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责任?,把补足、连带、补充赔偿三种责任拆开。
- 债权人想追到股东头上:股东没实缴出资,债权人能追到个人头上吗?认缴制下的补充赔偿责任,看清未出资本息与不能清偿部分两个限定。
- 相邻词条:注册资本认缴制、抽逃出资、出资加速到期。
常见问题
问:认缴期限还没到,公司能不能起诉要求股东缴? 答:一般不能,期限利益归股东。两类例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提前缴纳(第54条);公司破产时未届期出资一律加速到期。除此之外只能等出资日期届至,或先走修改章程、减资等内部程序。
问:出资义务会不会过诉讼时效,拖过三年就不用缴了? 答:主流裁判观点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资本维持的基础,公司、其他股东请求履行不受三年时效限制;债权人依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补充赔偿时,股东以时效抗辩通常也不被支持。
问:只缴了一部分,分红和表决权怎么算? 答:分红按实缴比例。第210条第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比例分配的除外。表决权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可另行约定;未实缴不当然剥夺表决权,但章程可对未缴出资股东的表决权作限制。
问:非货币出资后来贬值了,要不要补? 答:看出血点在哪。出资时评估价虚高、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属于出资不足,须补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不足范围内连带(第50条);出资时评估公允、权属已过户,之后因市场原因贬值的,属于公司经营风险,股东不负补足义务。
问: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让股东把欠款还给自己? 答:不能简单这么主张。期限已届满未缴的,债权人只能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自己有钱的部分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股东;期限未到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走第54条要求提前缴纳,钱进公司。写成连带清偿或全额清偿,都会被驳。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出资是否到位、非货币财产价额是否公允、损失如何计算,均需结合评估报告与财务资料在个案中认定,请咨询执业律师,并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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