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写的「免责条款」一定有效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不是写了“概不负责”就万事大吉。免责条款分两种:一种是格式条款,商家没提醒你注意、没向你说明,你就能主张它不成为合同内容;另一种是内容本身违法,比如免除人身损害责任,这种直接无效。另外,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要按不利于提供一方的意思解释。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商家在格式合同里写“概不退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无效
网上投保时免责条款没弹窗提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可主张不生效
供热须知规定只能按建筑面积缴费排除用户选择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常见误解:只要写了免责就一定有效要提示说明,内容违法则直接无效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说明义务广东省 · 2022 · 参考案例
谢某诉某财产保险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6-2-333-002 | 案号 (2022)粤0604民初632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平等协商、在自愿基础上就所商讨内容达成合意的条款,故保险人对特别约定条款不负说明义务。若特别约定条款系保险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提供且不具有平等协商性,则其实质为格式免责条款,保险人仍应负说明义务。  当投保人通过电话、网络等电子渠道自助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还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主动审查保险人是否通过网页、音频、视频、人工客服等形式向投保人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
给你的启示
网上投保,免责条款提示说明到位才有效——保险合同里的特别约定条款,若是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单方提供、不具有平等协商性,实质就是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仍要尽说明义务。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自助投保的,还要审查它有没有用网页、音频、视频、人工客服等方式,把免责内容提示并说明给投保人。
无效条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单某某诉乳山某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1-2-096-002 | 案号 (2022)鲁民再19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供热企业在供暖供热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供热按照分户计量方式收费的法律规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3.供热企业在《供热须知》中规定用户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供热费用,排除用户选择按照用热量缴费的权利,系合同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给你的启示
供热公司在须知里排除用户选择权,条款无效——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分户计量收费的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就应按用热量收费。它在《供热须知》里规定用户必须按建筑面积缴费,等于排除了用户选择按用热量缴费的权利,这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对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排除责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某影视放映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长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 2024-12-3-001-017 | 案号 (2022)鲁01行终19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经营者与网络销售平台经营商签订合作协议,由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负责票务销售工作,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根据经营者要求在其运营的网络销售平台上设置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正确。
给你的启示
平台用格式条款替商家撇清责任,商家仍担责——经营者与网络平台合作售票,平台按经营者要求设置格式条款,用来排除经营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据此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没有错。
排除法定权北京市 · 2022 · 参考案例
胡某诉韩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6-07-2-088-003 | 案号 (2022)京0491民初22729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和“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经营者仅证明其已就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则征得消费者同意,但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属于“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不能排除“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以避免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
给你的启示
只说“你同意了”,不能剥夺七日无理由退货——认定某商品“根据性质不宜退货”,要同时满足“根据性质不宜退货”和“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商家只能证明你点过同意、却证明不了商品确实不宜退货的,不能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能靠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的定义与提示说明义务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6条人身损害等两类免责条款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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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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