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没收违法所得,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2021 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次给“违法所得”下了法定定义——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同时明确了三层规则: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才予没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收与责令改正、罚款可以并用。它与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在于对象:前者针对钱,后者针对物。与追缴、收缴的区别在于性质:前者是处罚,后者是恢复性措施。

构成要件

一、对象必须是“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给出的定义非常简短:“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这个表述排除了两类东西:一是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合法收入,二是尚未实际取得的期待利益。查账时要把合法业务收入与违法业务收入分开,不能按全部营业额一刀切。违法所得概念在刑事领域另有体系,参见违法所得。

二、退赔优先于没收,这是法定顺序。 同一条款写明“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意思是:先赔给受害人,剩下的部分才收归国库。这个顺序直接决定了被害人的求偿顺位优于国家。实务中不少案件直接把全部款项没收,被害人事后再去主张,难度陡增。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被害人清单与损失证明,主张优先退赔。

三、计算口径可以另有规定,且优先适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是为什么不同领域的口径差别很大:市场监管领域可能按全部销售收入计,税务领域按偷逃税款计,证券领域按买卖差价计,药品、食品领域有的按货值金额计。写申辩意见时必须先找到本领域的具体口径规定,不能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定义去硬套。

四、没收违法所得是处罚,没收非法财物也是处罚,但对象不同。 前者针对钱款,后者针对物品,比如用于违法的工具、违禁品、违法生产的产品。两者常在同一文书里并列。要注意:违禁品、作案工具的收缴在治安案件中按第十一条处理,性质上是收缴而非处罚,救济途径与处罚不同。

五、与追缴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处罚为目的。 追缴是把应当退还给被害人的财物追回来,属于恢复性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是把违法行为的对价收归国库,属于惩戒。治安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明确: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才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这条把“收缴→追缴→上缴”的三段结构写得很清楚。

六、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返还。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这条是判断“罚没创收”是否违规的规范依据。

七、没收范围不能及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企业违法所得与股东个人财产、关联企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清。行政机关只能没收违法行为人因违法取得的款项,不能株连。实务中常见把公司账户全部资金没收、把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一并冻结的做法,属于超出范围,可以主张返还并请求赔偿。

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财物一般不追缴。 如果款项已经支付给不知情的交易相对方,且对方支付了合理对价,通常不再追缴。这一点在刑事追缴规则里有明确表述,行政没收同样受合法财产保护与交易安全原则约束。争议大的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认定,需要看合同、价格、付款方式、行业惯例。

九、违法所得与合法成本的关系,取决于本领域口径。 有的规定按“全部收入”计,不扣成本;有的按“利润”计,扣合理成本;有的按“偷逃的税款”计。这不是自由裁量,是本领域规范的明文选择。企业在申辩时最有价值的工作,就是把成本、税费、退货、折让逐项列清,争取按利润口径计算。

十、没收与罚款可以并用,但都要受比例原则约束。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没收全部营业额再叠加顶格罚款,可能导致处罚总额远超违法获利,属于明显不当,可以主张调整。裁量的具体化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一、没收决定必须载明计算过程,否则难以审查。 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金额构成、是否已扣除退赔部分。只写一个总额、不写算法的,属于说理不足,在复议与诉讼中容易被认定事实不清。审查时的第一件事就是要一份计算说明。

十二、没收后的救济与罚款相同,但争点不同。 救济期限、复议前置规则与罚款一致;争点集中在“是不是违法所得”“范围划到哪里”“是否应先退赔”。这类争议的技术性很强,通常需要财务资料与行业规范配合举证。整体框架另见本栏目其他词条。

需要强调的是,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可以并存:前者剥夺不法收益,后者施加额外负担,性质不同,不构成重复处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 (一)警告、通报批评;
  •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五)行政拘留;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追缴收缴罚金
性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恢复性措施恢复性措施刑罚
对象违法取得的款项违禁品、工具、违法产品应退赔被害人的财物违禁品与作案工具犯罪人的合法财产
收归谁国库销毁或者拍卖后上缴退还被害人依法处理国库
是否需处罚决定需要需要一般随案处理随案处理需要刑事判决
有无退赔优先有一般不涉及本身就是退赔不涉及有(刑事退赔)
常见误区按全部营业额一刀切与违法所得混为一谈以为就是没收以为也是处罚以为罚了款就不判罚金

没收违法所得与追缴,最容易在被害人视角下混淆。 对被害人来说,钱从哪儿回来都一样;但在法律上,追缴是“物归原主”,没收是“收归国库”。顺序是先退赔、后没收,这个顺序直接关系到能不能拿回钱。所以被害人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等,而是在处罚阶段就提交损失清单与身份材料,主张优先退赔。

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常在同一份文书里出现,必须分开看。 比如销售假药案,没收假药是没收非法财物(物品),没收销售收入是没收违法所得(款项),两者可以并用。如果对其中一项不服,要分别写明,不能笼统说“对没收不服”。

行政没收与刑事追缴、罚金,是三条不同的钱路。 同一个行为既被行政处罚又被追刑责时,行政没收的违法所得与刑事追缴的赃款可能重叠。实践中不能重复收取,已没收的部分在刑事退赔中应当扣除。企业遇到这类交叉,要把两边的凭证都留好,避免被重复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与“上缴国库”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 前者是处罚决定的内容,后者是执行后的归属。决定书只需要写清没收多少、依据什么;上缴是机关内部程序。当事人关心的应当是“收多少”,而不是“交给谁”。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定本领域的计算口径。 找该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看有没有专门规定。市场监管、税务、证券、药品、食品、海关各有各的口径。找不到专门规定的,才回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一般定义。

第二步,把收入与成本逐项拆开。 做一张表:违法业务收入、对应成本、已缴税费、退货退款、折让折扣、未收回应收款。每一项都要有凭证。表格做清楚,申辩才有落点。

第三步,核对应退赔的金额并主张优先退赔。 把被害人清单、损失金额、已赔付情况整理成册,书面提交办案机关,要求先退赔后没收。这一步越早做越好,等到决定书下来再提,程序上会被动。

第四步,区分违法所得与案外人财产。 公司账户、股东个人账户、关联公司账户要分开举证。提交股权结构、资金流水、代收代付协议,说明哪些钱不属于违法行为人。

第五步,索要计算说明。 书面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违法所得的计算过程与依据条款。不给说明的,在复议、诉讼中作为“事实不清、说理不足”的理由提出。

第六步,评估是否属于明显不当。 把没收金额与违法获利、罚款金额、危害后果放在一起比。没收全部营业额再叠加顶格罚款,总额远超获利的,可以主张违反比例原则,请求调整。

第七步,按期限启动救济。 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复议前置。期限可用行政复议期限计算器核算。争议焦点的写法可参考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怎么认定,要不要没收。

第八步,同步准备刑事与民事两条线的衔接。 如果同一个行为还被追刑责,行政没收的金额要在刑事退赔中主张扣除;如果被害人另提民事诉讼,也要避免重复受偿。三条线的凭证要统一归档。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王某亮诉乳山市卫生健康局案,涉及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并用,可作参照,见该案分析。

常见问题

问:公司违法经营的收入,是全部没收还是只没收利润?

答:看本领域规定。有的按全部收入计、不扣成本;有的按利润计;税务领域按偷逃税款计。找不到专门规定时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定义。所以第一步永远是查本领域的计算口径,而不是套用一般规则。

问:钱已经赔给客户了,还会被没收吗?

答:依法应当退赔的部分不予没收。但要有证据:赔付协议、转账凭证、客户签收。没有证据,机关可能按全部收入认定。所以在处罚阶段就要主动提交退赔材料。

问: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能同时用吗?

答:可以。两者性质不同,法条常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同时适用时总额仍受比例原则约束,明显超过违法获利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可以主张调整。

问:违法所得已经花掉了、账上没钱,怎么办?

答:没收决定的效力不因钱已花掉而消灭,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其他财产抵缴,符合条件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花掉了”不是抗辩理由,反而可能引出转移财产的风险。

问:善意买受人从违法经营者手里买的东西,会被追缴吗?

答:一般不会。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知情的交易相对方,其取得的财物受交易安全保护。但“明知或者应知”的认定空间很大,价格明显异常、现金大额交易、无合同无发票,都可能被推定为知情。

问:行政机关把没收的钱留下一部分,合法吗?

答: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要求全部上缴国库,禁止截留、私分、变相私分,也禁止与考核考评挂钩、禁止财政返还。遇到这类情况,可以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上级机关反映。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在市场监管、税务、证券、药品、海关等领域各有专门规定,适用时必须先查本领域规范;治安案件还须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 年修订,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收到处罚文书后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