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23 至 2020-10-01,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取得的一份发票被上游企业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稽查局对我单位进行检查,对我单位取得这份… 2. 我公司是二手车经销业务公司,从4s店购入时能抵扣13%的增值税,租赁用户一年后,销售时能否享… 3. 您好!关于红字发票,如果纸质的的要开具红字发票就要收回原来开具的发票;或者抵扣了的,则要在系… 4. 我单位应新疆政府访惠聚办公室响应,单位人员驻村休假往返报销的机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 5. 我们家第一次搞出口退税。报关单有4月5月的,进项发票在6月勾选。请问退税的时间可以用9月的吗… 6. 员工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取得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 7. 租车收到的含有税额的电子发票可以抵扣吗 8. 您好!我司是建有一套4500t/d水泥窑协同处理垃圾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该生产线利用… 9. 请问区块链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员工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取得的区块链电子普通… 10. 请问区块链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乘坐出租车等取得区块链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11. 网上采购物品,经常出现收款方收钱后,由全国各地仓库就近发货并开具发票。即收款方,发票开具方、… 12. 企业为管理岗职工购买工作服,不强制要求日常必须穿着,取得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13. 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判定标准?我公司内部规定对于采购的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金额小于500… 14. 我企业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因进项税大于销项,至今未享受该退税优惠,我企业想申请增值税留… 15. 公司举办年会,可能发生场地租赁费,场地布置费,餐费,员工抽奖奖品等费用。请问以上费用哪些可以… 16. 我公司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一般计税方法转售电力给租赁户,从供电公司取得… 17.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后期又进行了进行税额… 18. 您好,本公司是以稻谷为原料进行粮食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近日收到国家储备粮库出售的稻… 19. 因付境外咨询服务费,故做了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里抵扣,相应的… 20. A公司、B公司是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B公司在某市分别购买一块土地,两块土地相连在一起…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取得的一份发票被上游企业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稽查局对我单位进行检查,对我单位取得这份发票并抵扣税款的行为按偷税处理,要求我们补交增值税和相关附税,还说这份发票不能作为成本扣除,要补交企业所得税,请问这种处理对不对?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经查实确实属于虚开发票,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二手车经销业务公司,从4s店购入时能抵扣13%的增值税,租赁用户一年后,销售时能否享受(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综上所述,您企业在4s店购入汽车不属于收购的二手车,不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好!关于红字发票,如果纸质的的要开具红字发票就要收回原来开具的发票;或者抵扣了的,则要在系统做红字发票信息表。但是红字电子发票的开具,是直接开具,这个我觉得存在很大的漏洞。例如电子发票二维码已经发给顾客了,后来客户说不要电子发票,必须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时候需要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再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因为之前开错名称的发票的二维码已经发给客户,开票方无法判断顾客是否有打印报账,如果顾客已经将电子发票打印报账,而开票方又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冲红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开票方是正常的。但是收票方则重复出账,导致减少利润。对开票方是否有什么牵连?怎样杜绝这个漏洞?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30】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不可作废,如发生开票错误的情形,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我单位应新疆政府访惠聚办公室响应,单位人员驻村休假往返报销的机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报销的机票是否需要合并计算个税?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们家第一次搞出口退税。报关单有4月5月的,进项发票在6月勾选。请问退税的时间可以用9月的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员工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取得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属于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租车收到的含有税额的电子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文件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我司是建有一套4500t/d水泥窑协同处理垃圾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该生产线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为龙岩市(含下属各县市)及龙岩周边的漳州市等提供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的处理服务。根据财税(2015)78号的规定: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退税比例70%。该项目2018.7投产,投资巨大,预算总投资7.8亿元。其中垃圾处置系统投资约8000万元,进项税额较多,投资的进项全部归集后大约有1000万的进项税额;收入少(只有市财政的75元/吨到位,省财政的75元/吨一直未落实),销项税额少(税点只有6%),垃圾处置系统设计年处置量13.2万吨,处置费收入990万元,销项税额56万元。没有原料消耗,只有少量行车消耗的电力和维修费有进项。按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服务)应单独计算应交税金,这样计算我司要近20年好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司的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循环经济(协同处理垃圾)示范项目,是真正的环保工程,民生工程,投资大,收入少(省级财政的75元/吨处置费难以落实)。垃圾处置系统是“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循环经济(协同处理垃圾)示范项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的,也是一起运行才能起到垃圾处置的无害化、资源化、零排放,而且窑内1800℃高温能充分降解二噁英,很好地解决了垃圾发电低温焚烧无法处理二噁英的难题。垃圾处置系统预处置垃圾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液都要进水泥窑进行最终处理。请问垃圾处置系统投资产生的进项税额作为“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循环经济(协同处理垃圾)示范项目”的进项税额一起计算应交税额,不与垃圾处置费的销项税额单独计算应交税额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请问区块链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员工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取得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因您提供的信息有限,不能确定您所指的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含义,请谅解。建议您通过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一下该张发票的信息,如查询信息的“票种种类”列次显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就可确定,该张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该张发票的开具信息为旅客运输服务(购买方名称为企业),那就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请问区块链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乘坐出租车等取得区块链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开票软件所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相同。 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试点应用“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一、‘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开票软件所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相同。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下载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效力。”
网上采购物品,经常出现收款方收钱后,由全国各地仓库就近发货并开具发票。即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发货方名称不一致现象,这样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抵扣?最好列明相关依据法规?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企业为管理岗职工购买工作服,不强制要求日常必须穿着,取得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该问题首先要确认“工作服”的性质。 一、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即用于员工生产使用,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参照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判定标准?我公司内部规定对于采购的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金额小于5000元的,会计上从公司费用列支。公司采购的复印机(4000元)(取得专票)既用于应税业务也用于免税业务,虽然会计上从费用列支,但是其实质属于固定资产,那么该项进项税,我公司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5】固定资产定义您可以参看下述文件规定进行判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4)规定:“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我企业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因进项税大于销项,至今未享受该退税优惠,我企业想申请增值税留底退税,但是若干年后可以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如您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公司举办年会,可能发生场地租赁费,场地布置费,餐费,员工抽奖奖品等费用。请问以上费用哪些可以做增值税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取得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规定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不符合,则不可以。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一般计税方法转售电力给租赁户,从供电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可认证抵扣进项税。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后期又进行了进行税额转出处理。现在稽查局立案检查,请问在立案前已经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少缴税款,还需要行政处罚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另外,如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
您好,本公司是以稻谷为原料进行粮食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近日收到国家储备粮库出售的稻谷一批,并由对方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该发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详见附件1);(2)近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稻谷一批,对方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该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详见附件002)(3)本公司农产品进项税额已经采取核定扣除办法扣除,请问除向农户收购外的原料产品是不是在会计上需要单独核算并另行认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取得的该项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第六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如果您取得的是带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属于文件中提到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税率栏需标注“免税”字样),因此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抵扣方式不同,因此您需要根据取得的不同凭证分别对应扣除方式进行认证抵扣或计算抵扣。 如有疑问
因付境外咨询服务费,故做了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里抵扣,相应的附加税也应该是在基于这个抵减后的应缴纳增值税额去计算。为何,在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要单独缴纳附加税呢?代扣代缴增值税在计算附加税时跟正常的进项税有什么不同,原因是什么?有没有文件可以参考?期待尽快回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 (一)统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二)调整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 根据上述文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是以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的。” 根据上述文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是以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的。
A公司、B公司是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B公司在某市分别购买一块土地,两块土地相连在一起,属于同一园区。因发展需要,A公司需要在B公司的土地上建设办公楼(该地块的土地权属依然是属于B公司,A公司建造完办公楼后,办公楼的不动产证仍登记在B公司名下),A公司与建造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承包方签订合同,办公楼建设所需资金由A公司支付,建设工程的承包方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取得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规定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不符合,则不可以。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23 至 2020-10-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23 至 2020-10-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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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23 至 2020-10-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