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显失公平是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一,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缺乏议价能力的一方。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核心要件。
一、客观要件:成立时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例如价款远低于市价、责任承担极不对等、一方几乎无对价却承担重责。衡量时点是行为成立时,事后行情变化导致的不平衡一般不算。
二、主观要件: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 须存在「利用」行为: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如急于用钱、重病)、缺乏判断能力(如年迈、 inexperienced、信息严重不对称),一方趁机攫取不当利益。单纯双方自愿但结果失衡,若无常利用人,通常不成立。
★与乘人之危的关系。 原合同法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列,民法典已将乘人之危吸收进显失公平,统一为「利用危困加显失公平」方可撤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显失公平 | 重大误解 | 欺诈 | 胁迫 |
|---|---|---|---|---|
| 成因 | 利用危困加失衡 | 表意人自误 | 对方欺骗 | 对方逼迫 |
| 结果特征 | 利益严重失衡 | 错误认识 | 违背真意 | 违背真意 |
| 主观恶意 | 利用方 | 无 | 欺诈方 | 胁迫方 |
| 举证重点 | 危困+失衡 | 错误重大 | 欺骗事实 | 逼迫事实 |
边界最模糊的是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前者是对方利用你的弱势,后者是你自己搞错。与欺诈、胁迫同为可撤销,成因不同。
实操指引
- 急用钱时被压价贱卖房产,可主张对方利用危困、结果显失公平,请求撤销。
- 老年人被推销高价保健品,若证明利用缺乏判断能力且价格畸高,可诉请撤销。
- 撤销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并受除斥期间限制。
- 相邻词条:重大误解、欺诈、胁迫。
常见问题
问:我急需用钱把车贱卖给了车商,能反悔吗? 答:若车商利用你危困、价格明显低于市价致显失公平,你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返还车辆、收回价款。
问:只是砍价厉害,对方自愿低价卖,算显失公平吗? 答:显失公平要求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正常商业砍价、对方自愿低价,无常利用人,一般不成立。
问:签约时觉得划算,后来行情跌了想撤销,行吗? 答:衡量时点是行为成立时;事后行情变化导致的失衡,通常不构成显失公平,难以撤销。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显失公平的认定高度依赖危困状态与利益失衡的证据,个案结论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