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胁迫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将要实施的危害相逼,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胁迫是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一,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并列。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存在胁迫手段。 胁迫方以将要实施的危害相威胁,危害可以是人身(如殴打、伤害)、财产(如毁损财物)、名誉(如曝光隐私)或合法权益(如举报违法)。威胁须是现实、违法或不当的;以合法权利正当行使相威胁(如「不还钱就起诉」)一般不属胁迫。
二、胁迫来自一方或第三人。 既可以是合同相对人亲自胁迫,也可以是第三人胁迫;第三人胁迫下,受胁迫方撤销不受对方是否知情的限制,较第三人欺诈更宽。
三、对方因胁迫陷入恐惧并缔约。 胁迫须使受胁迫方产生恐惧,且其意思表示是在恐惧心理下作出,二者有因果关系。
四、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由受胁迫方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并受除斥期间限制;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胁迫 | 欺诈 | 重大误解 | 显失公平 |
|---|---|---|---|---|
| 手段 | 危害相逼 | 故意欺骗 | 表意人自误 | 利用危困 |
| 心理作用 | 恐惧 | 错误 | 错误 | 弱势失衡 |
| 实施人 | 一方或第三人 | 一方或第三人 | 无(自误) | 一方 |
| 法律效果 | 可撤销 | 可撤销 | 可撤销 | 可撤销 |
边界最模糊的是胁迫与欺诈:一个逼、一个骗,但都使对方违背真意。与显失公平不同,胁迫不要求利益失衡,只要违背真意即可。
实操指引
- 被以曝光隐私相逼签下补偿协议,属胁迫,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 区分正当维权与胁迫:以合法起诉催债不算胁迫,以非法伤害相逼才算。
- 第三人胁迫下撤销最宽,即使相对方不知情也可撤销。
- 相邻词条: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常见问题
问:债主带人上门说不还钱就打人,我被迫写了借条,有效吗? 答:以人身伤害相逼使你在恐惧中出具借条,构成胁迫,你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问:对方说不还钱就起诉我,我害怕签了补充协议,算胁迫吗? 答:以合法起诉主张权利相威胁属正当维权,一般不构成胁迫;除非威胁手段本身违法或不当。
问:被胁迫签的字,我自己宣布作废可以吗? 答:不可以。撤销权须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单方声明不发生撤销效力,且须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胁迫的认定高度依赖威胁手段违法性与恐惧因果关系的证据,个案结论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