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胁迫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将要实施的危害相逼,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胁迫是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一,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并列。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存在胁迫手段。 胁迫方以将要实施的危害相威胁,危害可以是人身(如殴打、伤害)、财产(如毁损财物)、名誉(如曝光隐私)或合法权益(如举报违法)。威胁须是现实、违法或不当的;以合法权利正当行使相威胁(如「不还钱就起诉」)一般不属胁迫。

二、胁迫来自一方或第三人。 既可以是合同相对人亲自胁迫,也可以是第三人胁迫;第三人胁迫下,受胁迫方撤销不受对方是否知情的限制,较第三人欺诈更宽。

三、对方因胁迫陷入恐惧并缔约。 胁迫须使受胁迫方产生恐惧,且其意思表示是在恐惧心理下作出,二者有因果关系。

四、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由受胁迫方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并受除斥期间限制;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手段危害相逼故意欺骗表意人自误利用危困
心理作用恐惧错误错误弱势失衡
实施人一方或第三人一方或第三人无(自误)一方
法律效果可撤销可撤销可撤销可撤销

边界最模糊的是胁迫与欺诈:一个逼、一个骗,但都使对方违背真意。与显失公平不同,胁迫不要求利益失衡,只要违背真意即可。

实操指引

  • 被以曝光隐私相逼签下补偿协议,属胁迫,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 区分正当维权与胁迫:以合法起诉催债不算胁迫,以非法伤害相逼才算。
  • 第三人胁迫下撤销最宽,即使相对方不知情也可撤销。
  • 相邻词条: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常见问题

问:债主带人上门说不还钱就打人,我被迫写了借条,有效吗? 答:以人身伤害相逼使你在恐惧中出具借条,构成胁迫,你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问:对方说不还钱就起诉我,我害怕签了补充协议,算胁迫吗? 答:以合法起诉主张权利相威胁属正当维权,一般不构成胁迫;除非威胁手段本身违法或不当。

问:被胁迫签的字,我自己宣布作废可以吗? 答:不可以。撤销权须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单方声明不发生撤销效力,且须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胁迫的认定高度依赖威胁手段违法性与恐惧因果关系的证据,个案结论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