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汇票被拒付,票据追索怎么办: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客户拿一张支票抵货款,到银行一查说账户没钱;手里一张汇票到期被拒付,出票人和前手互相推;票据丢了怕被人取走——票据纠纷的难点不在道理,而在期限和程序:支票对出票人只有六个月,没有退票理由书就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丢了票要走公示催告。本专题按「拒付怎么办、追谁、要多少钱、时效多久、票据丢了怎么办」五段讲清楚,条文全部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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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给了一张支票抵货款,去银行提示付款说账户余额不足,怎么办?
这笔钱有两条路可以要:票据权利,和基础交易关系。先走快的那条,别把时效拖掉。 第一步,把「拒付」这个事实固定下来。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所以到银行提示付款时,一定要索取书面的退票理由书,或者在网银里把退票记录导出打印。这张纸决定你后面能不能对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二步,看清楚你手上是「支票」还是「汇票」,时效完全不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支票是六个月,短得惊人,很多人拖一拖就过了。 第三步,选择主张路径。票据关系上,你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不用管他们之间有什么抗辩——这是票据无因性带来的便利;基础关系上,你可以按买卖合同主张货款,时效三年,但要证明交易真实、货物已交付。两条路可以同时准备,但实际获偿不能重复。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签发空头支票不只是民事问题。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就是空头支票,法律明文禁止签发。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金融票据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不一定立案,但立案通知书本身会给对方很大压力。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支票有没有「过期」一说?超过十天还能不能要?
有两个不同的期限,很多人把它们混成一个,结果判断错。 第一个是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这个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银行愿意付的话照样能付。 第二个是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这个期限过了,票据权利就消灭了,再拿支票去要钱,对方可以直接以时效抗辩。 关键的一点在这里:超过十日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付款,出票人仍然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银行不付不等于出票人不欠,你依然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出票人主张。这一条是很多人的误区——以为超过十天支票就废了,实际上只是丧失了对银行的付款请求,对出票人的权利还在。 但如果超过六个月,票据权利消灭,是不是就彻底没救了?也不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叫利益返还请求权,基础是对方实实在在地少了这笔支出,你实实在在地亏了这笔钱。这一请求的时效按普通民事权利计算,三年。 实务建议:拿到支票当天就登记出票日,第十日、第六个月各设一次提醒;异地支票先问清当地提示期限,别按十天的惯性操作。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收到空头支票能报警吗?对方算不算犯罪?
可以报警,但能不能立案,取决于有没有「骗取财物」这个主观目的和相应数额。 先看民事层面: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就是空头支票,法律明文禁止签发。这是行政违法与民事违约并存的行为,你可以要求付款、主张利息损失,还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举报,由其对出票人处以罚款。 再看刑事层面: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票据诈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注意条文里的关键词是「骗取财物」。如果对方只是资金周转不开、事后仍在还款、有真实交易背景,通常被认定为民事纠纷,公安不予立案;如果对方明知账户早已销户、用空壳公司开支票、收货款后失联、一票多开,这些情节指向非法占有目的,立案可能性就大得多。 报案要准备的材料:支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银行退票理由书、基础交易合同和送货单、催收记录、对方主体信息。退票理由书是核心,没有它,公安很难判断「账户余额不足」这个事实。 还有一条并行路径:不管刑事是否立案,民事追索都不要停。票据时效只有六个月,等刑事结果是等不起的。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4汇票到期被拒付,我可以找哪些人要钱?
可以找的人很多,而且不必按顺序,这是票据制度最大的便利。 条文写得很清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也就是说,出票人、承兑人、所有前手背书人、保证人,你都可以选,也可以一起告,不需要先找直接前手。这一点和普通债权转让完全不同——普通债权只能找债务人,票据可以「跳跃式」追索。 到期前也可以追索,只要出现三种情形之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三种情形叫「期前追索」,很多人不知道,硬等到到期日,结果错过了最佳时机。 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这是程序要件,没有它,你对前手的追索权会丧失——注意条文区分得很清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所以退票理由书丢了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还是可以追,中间背书人追不了。 如果确实拿不到拒绝证明,比如承兑人跑路、找不到人,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比如法院的破产受理裁定、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公证机构出具的事实公证书。 最后提醒:追索要发书面通知给前手,通知的内容和时限会影响费用承担,别只打电话。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5没有退票理由书,还能不能追索?
分人看:对出票人和承兑人可以追,对中间背书人追不了。这个区别很关键,直接决定你告谁。 规则是这样的: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程序要件的缺失只影响「前手」,不影响票据的主债务人。 所以真丢了退票理由书,第一件事是补。回原提示付款的银行申请补打退票记录,或者在网银、手机银行里导出退票明细并打印;银行不给补的,可以申请出具账户往来证明。第二件事是找替代证明:向法院起诉后申请调查令,调取付款银行的退票记录;对方在庭上自认「账上确实没钱」,也可以构成证明。 还有一个更稳的办法:直接起诉出票人,按基础交易关系主张货款。这条路绕开了票据程序要件,只需要合同、送货单、发票、对账单,时效三年。缺点是丧失了票据无因性的便利——对方可以拿「货物有质量问题」「你已经同意延期」这些基础关系上的抗辩来对抗你。 实务建议:提示付款时当场要退票理由书,拿不到就当场拍照、录像、让柜台打印回单;用网银的,退票当天导出电子回单并另存一份到邮箱。这类证据补起来很麻烦,事前多花五分钟能省后面很多事。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6行使票据追索权,能要哪些钱?利息怎么算?
三项,条文列得很明确。 第一项,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这是本金,按票面记载的金额主张,不含违约金、不含逾期罚息。 第二项,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注意起算点分两种:有到期日的从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从提示付款日起算。利率不是按合同约定,也不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随意主张,而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实务中多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具体以受诉法院的认定为准。 第三项,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这部分金额通常不大,但要有票据、快递单、公证费发票等凭证。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这一点很重要——你不能一边收钱一边留着票据,否则可能被认定重复受偿。 如果被追索人清偿后又向其他人追索,叫再追索,可以请求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该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同一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实务提醒:起诉时把三项分开列明,利息写清计算公式和截止日期(通常写到实际清偿之日),不要只写「本金及利息」,否则判决主文可能不明确,执行阶段容易扯皮。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7票据权利时效是多久?过了时效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四个期限,记住它们之间的差别,比记住具体天数更重要。 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这是最长的一条,针对票据主债务人。 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支票的时效特别短,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 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过了时效,票据权利消灭,但民事权利不一定消灭。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它的法理基础是:出票人因为票据没被兑付而实际获得了利益,持票人因此受损,这种没有法律根据的利益应当返还。 这一请求的对象只限于出票人和承兑人,不能及于背书人;时效按普通民事权利三年计算,从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实务上还有一个并行的选择:如果票据背后有真实的买卖、借款等基础关系,直接按基础关系起诉,时效三年,被告范围更广。两条路各有取舍——票据关系举证简单但时效短,基础关系时效长但要证明交易真实。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8票据不小心丢了,别人捡到能不能取到钱?该怎么办?
不一定能取到,但你必须马上动作,否则风险很实在。 先看对方能不能取到。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正规渠道付款需要核对身份和背书,捡到票据的人不一定能顺利取现;但如果票据是「空白背书」、收款人栏空白,或者付款环节审核松,风险就大得多。 正确的做法是走公示催告。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要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法院决定受理后,会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这六十日就是保护期——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仍然付款的,要自行承担后果。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法院会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你就可以凭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有人申报权利、双方对票据归属有争议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转入普通诉讼解决。 时间上要抓紧:法院受理越早,停止支付通知到达付款人越早,钱被取走的风险越小。发现票据丢失,当天就应当联系付款人备案,同时准备公示催告材料。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9客户拿一张别人背书过来的汇票付款,我敢不敢收?
能不能收,取决于你能不能核实三件事:票面真假、背书连续、以及这张票的来路。 第一件事,票面真假。电子商业汇票在系统里能查到流转记录,相对安全;纸质汇票要防伪造、变造,重点看水印、荧光纤维、微缩文字、号码是否连贯。金额特别大的,建议直接到承兑行或者开户行做查询查复。 第二件事,背书连续。付款人付款时要审查背书的连续,这是法定审查义务;你作为受让人,更要把每一手背书都看清楚:背书人签章是否齐全、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与下一手背书人一致、有没有「不得转让」字样、有没有被涂改。背书不连续的票据,到期很可能被拒付。 第三件事,来路是否合法。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所以你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合同、发货单、发票一样不能少。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票据,比如一百万的票六十万收进来,一旦票据涉及诈骗或者无权处分,你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取得,权利不受保护。 还有一个刑事风险要提醒: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票据,都可能构成金融票据诈骗。所以对方如果说不清票据来源、贴现价格明显异常、要求你配合拆分流转,宁可生意不做。 操作建议:收票前先在票据系统里查承兑人信息和历史流转;收票时让交付方出具书面转让说明并盖章;收票后立刻复印留存正反面。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背书转让的时候,写「不得转让」和写「委托收款」有什么区别?
这两句话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一个是切断追索链,一个是改变你的身份。 写「不得转让」: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翻译成白话——如果你从甲手里受让了一张甲写了「不得转让」的票,再转给乙,乙到期拿不到钱时,不能回头找甲追索。所以看到这四个字,要么别收,要么只能持有到期,别指望转手。 写「委托收款」:这是委托背书,你只是代收款项,票据权利仍归背书人。这种背书不能转让,你也无权再背书给别人;收到钱后要按约定转付,不能直接抵扣自己的债权。实务中常见于银行代收、财务公司集中收票。 还有一种「质押背书」,写「质押」字样,你取得的是质权而不是票据权利,只能在担保范围内受偿。 实操上要注意三点:一是背书要连续,被背书人名称必须与下一手背书人一致,写错一个字都可能导致断链;二是背书签章要清晰,财务章加法人章,缺一不可;三是不要在票据背面随意涂改,涂改处没有签章证明的,该背书可能被认定无效。 最后一条经验:金额大的票据,转让前把正反面都拍照存档,并把每一手背书人记进台账。真到了诉讼阶段,这张照片能省掉大量举证工作。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11支票上写了「三个月后付款」,这张票还有效吗?
这个记载无效,但支票本身不因此失效。 规则是: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注意「记载无效」和「票据无效」是两回事——法律否定的是那个付款日期,支票整体仍然有效,仍然按见票即付处理。所以对方写「三个月后付款」,你完全可以按见票即付去提示付款,银行不能以「还没到期」为由拒付。 反过来讲,如果你接受了这种票,也不要以为真的能拖三个月。提示付款期限是从出票日起十日,票据权利时效是从出票日起六个月,两个期限都不会因为票面上多写了一句话而延长。拖到第十一天去提示,付款人可以不付;拖到第七个月去主张,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还有几种记载也要留心:一是「不得转让」,出票人写了这四个字,这张票就不能再背书流转;二是「有条件付款」,附条件的记载通常无效,票据仍按无条件支付处理;三是金额大小写不一致,这种票应当拒收,因为记载事项存在冲突,到期极可能被拒付。 实操建议:收票时逐项核对票面要素——出票日期、金额大小写、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付款行名称。有一项不对,当场要求更换,事后再找对方换票,主动权就不在你手上了。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12公司之间用票据「抵账」,有什么风险?
风险集中在三处:票据本身的问题、背书链的问题、以及基础关系的抗辩。 第一处,票据本身。抵账时对方给的往往是「别人给的票」,你无法核实最初的交易背景。如果这张票来源于诈骗、走私、赌债,或者出票人账户根本没钱,到期就是一张废纸。所以抵账前必须查:承兑人是谁、承兑人信用如何、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没有被挂失止付或者公示催告。 第二处,背书链。抵账票据经常经过五六手,中间任何一手背书不连续、签章模糊、被涂改,都可能导致你到期无法追索到想追的人。特别是看到「不得转让」字样还在流转的票,风险极高。 第三处,基础关系抗辩。票据虽然具有无因性,但直接前后手之间仍然可以拿基础关系抗辩。也就是说,你用票据抵了货款,对方事后说「货有质量问题」,仍可能向你主张;反过来你拿到票后没兑付成功,回头找对方要货款,对方也可能拿「你已经接受以票抵账」来抗辩。 防范的做法有三条:一是抵账时签书面协议,写明票据信息、抵账金额、票据不获兑付时原债务是否恢复;二是要求对方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无权利瑕疵作出书面承诺,并约定违约责任;三是大额票据先做查询查复,确认承兑人账户状态和票据状态再入账。 还有一条容易忽略:票据抵账不改变纳税义务。收到票据不等于收到钱,销售收入该确认还是要确认,别因为「票还没兑」就不申报。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3票据纠纷该去哪个法院告?告了之后能保全对方的财产吗?
管辖和保全这两件事,决定了你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钱。 管辖上,票据纠纷通常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票据支付地。公示催告程序则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务中选择管辖法院时,优先选付款地——本地银行、本地法院,执行起来方便得多。 被告怎么列,直接影响能不能拿到钱。票据追索可以把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即便某一家没钱,还有其他家可以执行。但要注意,一旦选择按基础关系起诉,就只能告合同相对方,不能再把中间背书人拉进来。 保全上,票据纠纷特别适合申请财产保全。因为票据金额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清晰,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通常比较快。申请时要提供担保(保函或者现金),并明确保全对象——对方的银行账户、应收账款、不动产、车辆、股权都可以。保全的价值在于抢时间:票据纠纷的被告往往同时被多家追索,谁先查封谁先受偿。 还有一个时间点要盯:票据时效短,起诉要快。支票对出票人只有六个月,对前手追索也是六个月,起诉本身构成时效中断,但立案需要时间,别卡在最后几天。 实务提醒:起诉时把票据原件提交法院,自己留一份彩色复印件和退票理由书原件;票据原件一旦遗失,补正程序很麻烦。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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