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质权以“交付”或“登记”为设立要件,区别于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质权设立与生效需具备:

  1. 存在合法有效的被担保债权:质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无效则质权不成立。
  2. 出质人有权处分质物: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或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权利出质。
  3. 质物依法可出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权利质权的标的须为法律认可的可出质财产权利。
  4. 动产质权以交付为设立要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5. 权利质权以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为设立要件:如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6. 采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一般载明被担保债权、期限、质物、担保范围、交付时间方式等。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与抵押权不同: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登记为设立或对抗要件;质权(动产)须转移占有,交付即设立。
  • 与留置权不同: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未受清偿时法定留置;质权依约定设立且通常基于在先合同交付。
  • 与保证不同:保证是人的担保,质权是物的担保。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口头说“把车押你这”,没写合同,质权成立吗?

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但质权设立的核心是交付。若车辆已实际交付占有,质权可因交付而设立;不过为避免举证困难,务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担保范围与期限。

质押期间质物坏了,损失谁担?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致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人可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或依法变价。

约定“到期不还车归我”有效吗?

无效。法律禁止“流质契约”——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不履行时质物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物优先受偿,不得直接取得所有权。

注意避坑

本文为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