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僵局: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小股东最常问的两句话是「公司不让我查账」和「大股东不让我说话」。前者靠知情权诉讼解决,后者要看是治理僵局还是权利滥用。本专题按「查账—追责—退出—解散」四个阶段拆解:能查哪些材料、公司怎么抗辩、查出问题怎么追、分不到红怎么办、解散的门槛有多高、董事不清算怎么处理。条文全部照录,并标明司法解释旧条号与现行公司法的对应关系。
问题一览(点标题直达)
- 小股东想查账,公司就是不给,怎么办?
- 股东知情权到底能查什么?会计凭证、合同、银行流水能查吗?
- 公司说我是「不正当目的」,这个理由什么时候站得住?
- 查账对持股比例、持股时间有要求吗?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一样吗?
- 查账能不能带律师、会计师一起去?公司能不能拦?
- 公司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账,我能查吗?
- 查账查出大股东挪用资金、关联交易,下一步怎么追?
- 公司多年不分红,能起诉要求分红吗?
- 公司开不了股东会、股东之间彻底闹翻,能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 法院判了解散,接下来谁负责清算?董事不管怎么办?
- 大股东处处压制,除了解散公司还有什么路可以走?
- 股权被冒名转让、被悄悄稀释,怎么救济?
- 起诉知情权或者解散公司,要准备哪些证据?时效怎么算?
1小股东想查账,公司就是不给,怎么办?
不要一上来就起诉,先走完法定的书面请求程序——这一步省掉,法院很可能直接驳回。 法定路径分三步,每一步都有时间点。 第一步,发书面请求。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注意两个要点:一是「书面」,微信、电话、口头都不算,要用快递寄送并保留面单和签收记录;二是「说明目的」,不能只写「我要查账」,要写清为什么查——比如「核实公司近三年营业收入与利润的真实性」「了解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目的写得越具体,公司越难用「目的不明」推脱。 第二步,等十五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所以十五日是公司的答复期,也是你的等待期。公司在这个期限内书面拒绝,或者干脆不理,都算「拒绝提供查阅」。 第三步,起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要写具体:请求判令公司提供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并明确查阅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件事最容易做错。第一,只查「账簿」不查「凭证」。账簿是加工后的结果,凭证才是原始事实,只给账簿等于让你看一份可以编的汇总表。第二,请求范围写成「查阅公司全部财务资料」,太笼统,判决无法执行。第三,忘了起诉时自己必须还是股东——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可以请求查阅持股期间的材料。所以退股之前先把账查完,别等股权转让了才想起来。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股东知情权到底能查什么?会计凭证、合同、银行流水能查吗?
能查的东西比多数人以为的多,尤其是 2023 年修订后新增了「会计凭证」,这一项价值极大。 法律给了两张清单。第一张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这六类是「无条件」的,任何股东都可以查、可以复印,公司不能以「不正当目的」拒绝。 第二张是「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求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目的不正当的可以拒绝。 这里最关键的是「会计凭证」四个字。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就是发票、收据、合同、银行回单、工资表、出入库单这些东西。旧法只写「会计账簿」,公司常常只给一本汇总的明细账,把原始单据锁起来,查账等于看故事梗概。现在法律明确把会计凭证写进来,意味着你可以要求看发票和银行流水背后的原始单据——这才是真正能发现问题的地方。 那合同、银行流水本身能不能查?严格说,合同和银行流水不是法定列举的文件类型,但它们通常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存在于会计凭证中(比如付款凭证后面附的合同、银行回单)。所以正确的做法不是单独请求「查阅全部合同」,而是请求「查阅会计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让合同和回单自然落进来。请求写得准,判决才能执行。 还有两类容易被忽略的材料:一是审计报告,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可以直接要求;二是董事会会议决议,很多公司只给股东会记录不给董事会决议,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最后提醒一句:知情权的范围是「公司文件」,不包括你作为股东无权知道的他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的第三方信息。请求范围写太宽,反而会被认定为「目的不正当」。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3公司说我是「不正当目的」,这个理由什么时候站得住?
公司这个抗辩不是随便说的,司法解释列了四种具体情形,法院按这个尺度审。 第一种,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这是最常见的拒绝理由,但有两个例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所以如果你确实在做竞品,先看章程和股东协议里有没有排除条款;如果有,公司的拒绝就缺乏依据。 第二种,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这一条要求公司举证「可能通报给他人的具体迹象」,比如你正在和竞争对手谈判、曾经把资料发给第三方。仅凭「他是同行」的猜测不够。 第三种,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这是「有前科」条款,要有具体事实支撑。 第四种,其他不正当目的。这是兜底条款,实务中常见的用法是:查阅请求的范围与所述目的明显不匹配(比如你说要核实分红,却要求查阅十年前的所有合同)、请求查阅与股东权益无关的材料、批量复制可能被用于诉讼外目的。 反过来说,什么情况下公司的拒绝会被法院否定?三种典型:一是公司只给出「怀疑你有不正当目的」的结论,拿不出任何证据;二是公司在十五日内没有书面答复,直接不理——这种情形下法院通常直接支持股东;三是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一概拒绝,但你要查的是财务会计报告,这本来就在无条件查阅范围内。 给两条实操建议。第一,书面请求里把目的写得「窄而实」:不要说「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要说「核实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入账,以确认可分配利润」。第二,主动作出保密承诺,写明「仅用于维护自身股东权益,不向第三方披露」,这一句话能大幅削弱对方的「不正当目的」抗辩。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查账对持股比例、持股时间有要求吗?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一样吗?
不一样,差别很大——这是很多人白跑一趟的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门槛。只要是股东,哪怕只持股百分之一、刚入股一天,也可以依法查阅、复制前面说的六类文件,也可以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法律没有设持股比例,也没有设持股期限。这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体现——股东少、关系紧密,知情权保障更充分。 股份有限公司:分两层。第一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任何股东都可以,没有门槛。第二层,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必须满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注意三个细节:一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中间不能断;二是「单独或者合计」,几个小股东可以联合凑比例;三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低的比例,章程规定优先。 还有一个易混淆的点:新公司法把「会计凭证」一并纳入,股份公司查阅凭证同样适用上述比例和期限要求,不是只限账簿。 另外提醒两类特殊主体。一是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还要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及内幕信息、信息披露公平性的限制更严。二是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在完成显名之前不具备股东资格,直接以股东身份行使知情权可能被驳回;通常要先通过确权之诉确认资格,或者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 实操上有一条通用建议:如果持股比例不够或者持股时间不足,优先联合其他股东「合计」达标,并在起诉前把股权结构、持股时间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固定下来。法院第一步审的就是「起诉时是不是股东、够不够条件」。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查账能不能带律师、会计师一起去?公司能不能拦?
能带,法律明确允许,公司拦不住——而且这一步很关键,自己去看往往看不出问题。 法律给了两条依据。第一条,股东查阅账簿类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这是 2023 年修订后明确写的,以前只有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由会计师、律师辅助」,现在上升为法律条文。第二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两条的区别值得注意。法律条文说的是「股东查阅……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司法解释说的是「股东在场的情况下,由中介辅助」。实务中,公司常拿司法解释的表述来要求「股东必须到场、中介只能辅助」。这个争点在庭上不是没有,但主流做法是:起诉时就在诉讼请求里写清楚「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可共同查阅」,让判决直接确认,避免执行阶段再扯皮。 为什么要带专业人士?三个原因。一是会计凭证的专业性,非财务出身的人看发票和银行回单,很难判断有没有虚增成本、关联方资金占用、体外循环;二是效率,几十本凭证一个人看要几个月,会计师一周能出结论;三是证据转化,会计师的核查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材料。 同时也要守住边界:中介机构和股东都负有保密义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公司可以请求赔偿;辅助查阅的会计师、律师泄露的,公司同样可以请求其赔偿。所以聘请中介时要签保密协议,查阅范围严格按判决名录执行,不要顺手多拍几页。 最后一条实务细节:判决书通常只写「查阅」,不写「复制」。要复印会计账簿和凭证,需要在起诉时专门提出,否则执行阶段公司可以只让你看、不让你复印。而只看不复印,等于什么都没留下。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公司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账,我能查吗?
全资子公司能查,参股公司不能——这个区别在法律上划得很清楚。 先说全资子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规定。也就是说,母公司股东可以穿透到全资子公司,查阅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书面请求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股份公司的股东同样适用,条件和查母公司一样。 这条规定的现实意义很大。很多集团把业务、收入、资产都放在子公司,母公司做成一个空壳,只查母公司等于什么都没查到。有了穿透条款,母公司股东可以直接要求查全资子公司。 注意「全资」两个字是硬条件。持股百分之百的子公司,能查;持股百分之五十一的控股子公司,不能直接依这条查。对控股但不全资的子公司,只能通过母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要求母公司提供其对外投资的核算资料,或者由母公司作为该子公司的股东去行使知情权——路径绕一层,难度大很多。 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少数股权的被投企业)更不能直接查。你只是母公司的股东,不是被投企业的股东,没有直接的知情权。硬要查,法院一般不支持。 还有一类常见的规避手法要留意:集团在起诉前把全资子公司改成控股、或者把业务转到新设的关联公司。应对方式是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并在诉状中把「截至起诉之日的全资子公司」列明;如果已经发生转移,可以主张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请求否认法人人格,但这属于另一场诉讼,门槛更高。 实操建议:起诉前先查股权结构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看到母子公司关系,把全资子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股比例截图保存,作为「全资」的证据附在诉状后面,能省掉庭上一轮扯皮。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查账查出大股东挪用资金、关联交易,下一步怎么追?
知情人查到线索只是开始,真正的钱要靠两条诉讼路径追:股东代表诉讼,或者直接侵权之诉。 先说最常见的两类问题。一类是资金占用:大股东通过往来款、备用金、虚假采购把公司钱转出去。二类是不当关联交易: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与关联方交易,把利润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这两类在会计凭证上都会留下痕迹——大额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供应商成立时间与交易时间接近、同类货物价格明显偏离市场。 追责路径一,股东代表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追究这个责任,程序是「前置请求+直接起诉」: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起诉;监事有问题的,请求董事会起诉;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要注意原告资格: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都可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胜诉利益归公司,不是归你个人——这一点很多人误解。 追责路径二,直接侵权之诉。如果大股东的行为同时直接损害了你作为股东的利益(比如通过关联交易把你应得的分红转移走),可以依据「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起诉,赔偿归你自己。 还有一条补充:如果公司董事、高管没依法制作或保存法定文件材料,导致你无法行使知情权并造成损失,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条针对的是「账做得一塌糊涂、或者干脆没有账」的情形。 实务中还有一个高效做法:把行政处罚和刑事报案作为杠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税务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这两条路一旦启动,谈判地位会明显改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8公司多年不分红,能起诉要求分红吗?
可以起诉,但要过一个前置关卡:必须有「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这一点决定了绝大多数分红诉讼的成败。 先说规则。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分配的实体标准。 但能不能起诉,关键看「有没有股东会决议」。司法实践的通行立场是: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法院一般只在股东会已经作出具体分配决议、公司却不执行的情况下介入。没有决议,法院通常认为「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属于商业判断,不予代替公司决定。所以起诉时如果没有一份写明金额或计算方式的股东会决议,胜诉概率很低。 那没有决议怎么办?三条替代路径。 路径一,用知情权造证据。先查账,把「连续多年盈利、账上有大额未分配利润」的事实固定下来,再以「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为由主张。 路径二,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法律明确: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注意三个限定——连续五年、连续盈利、符合分配条件,而且要求你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所以每次股东会都要出席、都要明确投反对票并记录在案,这是将来主张回购的前提。 路径三,主张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 2023 年修订新增的通道,不要求「连续五年不分红」,也不要求投反对票,但要求证明「滥用」和「严重损害」,举证门槛高。 要特别提醒一句:不能拿「不分红」作为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方向错了,案子在立案庭就结束了。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公司开不了股东会、股东之间彻底闹翻,能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能,但门槛很高,而且要选对理由——用错理由,法院连案都不立。 先看实体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再看司法解释给的具体情形,四类:一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三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四是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三个要件的核心是「人合性破裂导致治理失灵」,不是「公司亏钱」。这一点最容易搞错:公司亏损、资不抵债,不是解散理由;能证明的是「开不了会、做不出决议、管不了事」,才是解散理由。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列了不受理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起诉状的事由必须写成「治理僵局」,不能写成「不分红」「亏损」。 还有一个重要程序特点:这类案件法院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以实践中大量解散之诉最终以「一方退出、另一方收购股权」调解结案,真正判令解散的是少数。 给策略上的建议:如果你的真实目的是「拿钱退出」,那么起诉解散只是谈判筹码,重点应放在股权估值和收购方案上;如果目的是「真的把公司关掉」,就要准备打持久战,且要接受「法院先调解、判解散后还要清算」的两段式流程。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10法院判了解散,接下来谁负责清算?董事不管怎么办?
董事是法定清算义务人,不管就要担责;不成立清算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先看规则。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院判决解散等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这条规定有个重大变化值得说清:旧法把清算义务人写成「股东」,2023 年修订改为「董事」。这个改动的实际影响是——小股东不再因为是股东就被要求组织清算,责任落到了实际管事的董事头上。如果你是只出资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这条对你是有利的。 董事不作为的后果: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是「赔偿责任」,不是「连带清偿责任」,两者差别很大。 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了却不清算,怎么办?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股东、债权人。这条路叫「强制清算」,是解散判决之后最常用的救济。 还有一类情形要区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不清算。这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清算,股东也可以;如果因怠于清算导致账册灭失、无法清算,相关责任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实操提示三条。第一,拿到解散判决后立刻书面催告董事成立清算组,保留送达证据,这是后续追责和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第二,同步申请查阅公司账册和财产清单,防止清算前资产被转移。第三,清算组成立后要盯着公告和债权申报,别让清算变成「大股东自己跟自己结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1大股东处处压制,除了解散公司还有什么路可以走?
有三条比解散更实用: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转让股权退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第一条,请求公司回购,这是 2023 年修订带来的最重要新通道。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它的价值在于:不要求「连续五年不分红」,不要求你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也不要求公司有解散事由——只要证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且严重损害你的利益,就可以要求公司把你的股权买走。公司回购后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和它并列的还有一类传统回购情形: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分配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三种情形要求你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并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在九十日内起诉。时间卡得很死,错过就没了。 第二条,转让股权退出。向其他股东转让,或者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要注意新法的规则变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相比旧法,程序简化了,但对通知内容的要求更具体。 第三条,损害赔偿之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针对的是直接损害,比如通过关联交易把利润转走、通过增资把你的持股比例稀释到可以忽略、通过修改章程剥夺你的分红权。赔偿归你个人,不进公司。 三条路的取舍:想拿钱走人,优先回购和转让;想继续留在公司但要求补偿,走损害赔偿;想彻底了结,才考虑解散。实务中还有一个组合打法——先起诉知情权把账查清,拿到证据后再谈回购价格,谈判地位完全不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股权被冒名转让、被悄悄稀释,怎么救济?
两种情形的救济路径完全不同,先分清是哪一种。 情形一,股权被冒名转让。常见手法是伪造你的签字做出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然后去市场监管部门办变更登记。这种转让对你没有效力——因为转让合同上的意思表示不是你作出的。救济路径有三层。 第一层,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协议对你无效、确认你仍是股东,并要求恢复工商登记。举证核心是笔迹鉴定:申请对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做笔迹鉴定,一份鉴定意见往往就能定案。 第二层,行政途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虚假登记。提交笔迹鉴定意见、身份证挂失记录、你从未参与经营的证据。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会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层,刑事报案。伪造签名、伪造公司文件骗取登记,可能涉及伪造公司印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罪名;如果转让后还把公司资产转走,可能涉及职务侵占。报案的作用不只是追责,更能推动民事案件的处理。 情形二,股权被稀释。常见手法是不通知你就开股东会做出增资决议,由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低价认购,把你的持股比例摊薄。这类案子的突破口在程序: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撤销,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注意两个时间限制:六十日是常态期限,一年是未获通知情形的最长期限。这两个期限是除斥期间,过了就彻底没了,非常残酷。所以一旦发现异常,第一件事是起诉,而不是继续谈判。 补充一点:如果增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净资产、且受让方是关联方,除了撤销决议,还可以主张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要求赔偿损失。两条请求可以并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3起诉知情权或者解散公司,要准备哪些证据?时效怎么算?
两类案子的证据结构完全不同,分开说。 知情权之诉,核心是证明「我是股东」和「我请求过、被拒绝了」。证据清单:一是股东资格证据——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二是书面请求及送达证据——申请书原件、快递面单、签收记录、微信或邮件发送记录;三是拒绝证据——公司的书面答复、或者超过十五日未答复的事实;四是目的正当性证据——你请求查阅的具体理由说明、保密承诺书。这四组齐了,案件基本没有悬念。 解散公司之诉,核心是证明「治理僵局」和「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证据清单:一是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证明;二是僵局事实——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与回执、到会人数不足的签到表、表决未达比例的记录、董事冲突的往来函件;三是其他途径已穷尽——你提出过召开股东会、提出过股权转让、提出过回购请求而被拒绝的证据;四是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用于证明「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时效问题要分开看。解散之诉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它不是债权请求权,但要满足「持续两年以上」等事实条件。知情权之诉的时效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基于资格享有的持续性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公司拒绝查阅之日起算。稳妥做法是按三年准备,并在起诉时主张「知情权具有持续性、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让法院选择。 管辖:这两类案件都属于公司组织诉讼,一般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前先确认公司注册地址,别跑错法院。 最后提醒一个容易忽略的点:起诉时公司可能已经把你「除名」或者伪造了股权转让。所以立案前务必先查一次工商登记,确认自己名下股权状态,有异常的要先打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否则知情权之诉会因为「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被驳回。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接着往下办:本站能直接用的东西
下面每一块都指向站内另一个栏目——算钱的、备证据的、走流程的、写文书的、查判例的,需要哪一步就点哪一步。
从头到尾怎么办这件事从第一步到最后一步,本站按场景串成了一条路
先用计算器算一算金额先自己算出来,谈判和起诉才有底数
要准备哪些证据每一项写明证明什么、怎么取、注意什么
办这件事的完整流程步骤、材料、期限,全部标注法条依据
高频疑问一句话能问清的事,先在这里找答案
同类问题法院怎么判按争议焦点整理的真实判决与裁判规则
相关办事指南
「该不该打官司」看本文;「去哪办、带几份、几天出结果」看办事指南,一件事一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