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鉴定意见,是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提出的书面意见,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举的八种法定证据之一;它须经质证、由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是「科学判决」。
构成要件
一、主体与对象:鉴定人要有资格,事项须属专门性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资格分两层看:机构与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列入名册,登记的业务类别是否覆盖本案鉴定事项,超范围鉴定是最常见的资质瑕疵。另一方面,只有法官凭一般经验无法判断、须借助专门知识或技术手段才能认定的事实才需要鉴定,比如伤残等级、笔迹真伪、工程造价、起火原因、亲子关系;合同是否成立、过错是否成立属于法律判断,鉴定意见若直接写出「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即属越界,可以书面提出异议。
二、鉴定材料必须先经质证。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这一条是在给鉴定意见打地基:用真伪不明、来源不清的材料做出来的鉴定,推理再精巧也不能用。常见争点有病历未经封存即送检、检材与样本是否同一批次、送检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鉴定人须签署承诺书。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载明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虚假鉴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依同条第二款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处罚;该款援引的是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现行法对应第一百一十四条。
四、鉴定书须具备法定内容与形式。 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列出七项应当审查的内容: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与要求、鉴定材料、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承诺书。同条第二款要求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由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鉴定人还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当事人可申请另行委托鉴定人并要求退费(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
五、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拒不出庭的法院应当建议主管部门或组织对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退还,当事人因此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准许。
六、费用与异议救济各有路径。 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或者不预交的视为放弃申请;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不预交或者拒不提供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出庭的,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异议要走三步: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或补充→预交出庭费后鉴定人出庭(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三)物证;
-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 (三)鉴定材料;
-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六)鉴定意见;
- (七)承诺书。
-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鉴定意见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陈述 |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 |
|---|---|---|---|---|
| 法定地位 | 独立证据种类(民诉法第六十六条第七项) | 独立证据种类(第六项) | 独立证据种类(第一项) | 不是独立种类,视为当事人陈述 |
| 产生方式 | 由人民法院委托,或协商确定后委托 | 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 | 当事人本人作出 | 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 |
| 主体 | 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 亲历案件事实的人 | 案件当事人本人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要求鉴定资质 |
| 内容 | 对专门性问题的判断意见 | 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 陈述于己有利或不利的事实 | 对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 不出庭后果 | 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书面证言一般不得单独定案 | 拒不到场、拒签保证书承担不利后果 | 未经准许的书面意见分量有限 |
| 费用负担 | 申请人预交,出庭费由败诉方负担 | 一般为差旅、误工补贴 | 无 | 由申请方负担 |
四者中最容易错位的是「鉴定意见」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前者是证据,后者是质证工具,法律上把它视为当事人陈述(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因为它由一方申请、代表一方立场,天然不具有鉴定人的居中地位。把后者当成「第二份鉴定」来用,往往会失望;把它当成「让对方鉴定意见接受一次专业拷问」来用,价值才出来。
另一个常见的混淆是「以鉴代审」。有的鉴定意见会顺带给出责任比例甚至赔偿金额的建议,这部分对法院没有约束力,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责任如何划分属于审判权范围。提出异议时应当说明「该事项不属于鉴定范围」,而不是笼统地说「鉴定不对」。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判断要不要鉴定。 看争点是不是专门性问题:需要确定伤残等级、笔迹真伪、工程质量、起火原因、亲子关系的,一般要鉴定;争点其实是证据采信、合同解释或法律适用的,鉴定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拖长周期、增加成本。
- 第二步,掐准申请时机。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证据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经释明后逾期不申请或者不预交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第三步,把鉴定事项写准。 写法是「待证事实+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比如「某施工行为与房屋墙体裂缝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笼统写「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申请的路径与机构选定见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怎么申请,不服怎么救济?。
- 第四步,卡住鉴定材料这一关。 送检前核对:是否经过质证、是否为原件、检材与样本能否对应、有无封存记录。材料未经质证即被采用的,依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不得作为鉴定根据,这一异议要书面提出并留痕。
- 第五步,收到鉴定书后按七项做形式审查。 对照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逐项核对,再看签名盖章与资格证明是否齐全。缺项、错项的,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不要等到开庭才说。
- 第六步,用好出庭与重新鉴定两条线。 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预交出庭费用、要求鉴定人出庭(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经通知拒不出庭的,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且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准许(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也可以申请一至二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质证,见有专门知识的人;重新鉴定的条件与写法见重新鉴定。
常见问题
问:鉴定意见是「科学结论」,法院是不是必须照着判? 答:不是。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已把「鉴定结论」改称「鉴定意见」,一字之差就是为了破除「鉴定即定论」的误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意见同样在此列。
问: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还能用吗? 答:不能用。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问:我觉得鉴定意见不对,可以直接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一般不行。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要走完「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或补充→预交费用要求出庭」,再判断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
问:我自己找机构做了一份鉴定,法院认吗? 答:这属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不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证明力较弱。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问:鉴定费、出庭费到底谁出? 答:鉴定费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最终通常按诉讼费用负担规则处理;鉴定人出庭费用按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但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出庭的,由其自行负担。垫付与承担的具体口径见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评估费,由谁垫付、谁承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鉴定意见是否被采纳、证明力大小,须由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与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往往是决定成败的关键。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