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评估费,由谁垫付、谁承担?垫付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主张鉴定、评估的一方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最终一般由败诉方负担。

打官司常常要做鉴定、评估,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评估、房屋价值评估。这些费用动辄上千上万,当事人最关心两个问题:钱先由谁出,最后到底由谁承担。答案是:这是两件事,要分开看。

先看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垫付规则: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② 最终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分担(第二十九条)。 ③ 申请程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法条原文

法条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条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第二款)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款)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垫付规则:谁主张、谁负担

跟着做
1

由主张的一方先行垫付

鉴定、评估等费用,由提出主张的一方直接支付给鉴定、评估机构。

2

直接付给机构,不经法院

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不得代收代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3

不预交的后果

申请方不预交鉴定费,鉴定通常无法启动,可能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承担:一般随"胜败"走

要准备的材料
  • 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二款)。
  • 共同诉讼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第三款)。

申请鉴定、评估的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 → 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 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 由主张的一方直接支付费用给机构 → 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 开庭质证

两个容易搞混的点

注意避坑

① "谁垫付"不等于"谁承担":申请方先垫付是程序需要;最终由谁承担,要看裁判结果。先行垫付的一方如果是胜诉方,可以主张由败诉方负担相应费用。 ② 鉴定意见未被采纳,不等于费用白花:费用最终怎么负担仍按裁判结果确定;但申请方仍需先行垫付,否则鉴定难以启动。

常见问题

被告申请鉴定,费用谁先交?

由主张的一方,也就是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先行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

法院可以先垫付鉴定费吗?

这类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鉴定费最后由谁承担?

一般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延伸阅读:诉讼费怎么计算?谁承担? 讲的是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怎么申请,不服怎么救济? 则把申请鉴定与救济鉴定意见的路径说清楚。

一句话总结:鉴定费、评估费由主张鉴定、评估的一方按"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先行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人民法院不代收代付;最终承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共同诉讼按照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分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