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勘验,是人民法院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并制作笔录的证据调查活动,由此形成的勘验笔录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举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并列,不依附于其他证据而独立存在。
构成要件
一、勘验笔录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把「勘验笔录」单列为八种证据之一。这一点常被忽略:实务中有人把现场照片、视频当作「勘验」,但它们只是记录勘验过程的材料,真正作为法定证据的是法院依法制作的勘验笔录。照片、录像可以作为笔录的附件使用,但两者不能画等号。典型的场景如楼上漏水、邻居装修震裂墙体,争议的核心正是现场状态本身,参见楼上漏水楼下遭殃:鉴定定责、保险理赔与诉讼赔偿清单与邻居装修震裂我家墙怎么办:鉴定、赔偿与追责路径。
二、勘验的对象是物证或者现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与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都把对象表述为「物证或者现场」。不动产的坐落与瑕疵状况、物品的存放状态、事故现场的痕迹、相邻关系的实际状况,都属于典型的勘验对象。
三、启动方式有两种:依申请与依职权。 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当事人认为需要勘验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待证事实与勘验的关联性;即便当事人未申请,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主动勘验。
四、程序要件之一:出示证件、邀请见证、通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五、程序要件之二: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现场与协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这意味着在法院通知之后擅自变动、破坏现场的,可能承担妨碍民事诉讼的责任。
六、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进入住宅、经营场所勘验时,这一要求尤其重要:勘验范围应当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的部分,不得借机翻查与案件无关的私人物品,不得公开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七、笔录要件:内容法定、须签名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笔录应当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八、当事人的参与权。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这两项权利容易被忽略,却是保证勘验结果准确的重要一环。
九、鉴定人可以参与勘验。 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这是勘验与鉴定的衔接点:需要专业判断的内容,可以在勘验现场由鉴定人同步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三)物证;
-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勘验 | 鉴定 | 一般现场走访 | 物证 |
|---|---|---|---|---|
| 性质 | 法院的证据调查活动 | 法院委托的专业判断 | 当事人自行了解情况 | 静态的证据材料 |
| 主体 | 人民法院勘验人 | 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 无 |
| 对象 | 物证或者现场 | 专门性问题 | 任意地点 | 物品本身 |
| 成果 | 勘验笔录 | 鉴定意见 | 无独立证据地位 | 物证本身 |
| 法定地位 | 独立证据种类 | 独立证据种类 | 不是证据种类 | 独立证据种类 |
| 证明内容 | 现场与物品的客观状态 | 需要专门知识判断的结论 | 仅具参考价值 | 以物理形态证明 |
最容易混的是勘验与鉴定。两者的对象与成果都不同:勘验解决「现场和物品现在是什么状态」,成果是笔录;鉴定解决「需要专门知识才能回答的问题」,成果是意见。当现场状况需要专业判断时,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还可以在勘验中进行鉴定(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这时两者是衔接关系,不是替代关系。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把当事人自行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称为「勘验」。走访与拍摄不是法院的证据调查活动,形成的材料不属于勘验笔录,只能作为当事人自行收集的材料提交,证明力与法院依法制作的笔录不可同日而语。涉及现场争议时,应当及时申请法院勘验,而不是只提交自行拍摄的材料。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判断争议是不是「现场状态」争议。 漏水部位与成因、房屋裂缝走向、装修破坏范围、物品毁损程度、通道通行状况,这类争议靠照片与言词很难说清,适合申请勘验。
- 第二步,尽早书面申请并说明关联性。 依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申请勘验。申请书中要写清勘验对象、地点、需要查明的具体事实,以及该事实与诉讼请求的关联,避免笼统申请「请求法院现场看看」。
- 第三步,勘验前做好现场保护。 现场可能灭失或被破坏的,可以先申请证据保全;法院通知保护现场后,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自行拍摄、录像留存,并保留原始载体。
- 第四步,务必到场并当场提出意见。 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到场后可以就勘验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请求法院注意重要事项(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方到场时,注意其是否引导勘验范围,发现遗漏及时补充请求。
- 第五步,核对笔录后再签名。 笔录应当记录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经过、结果;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当场要求更正;拒绝更正的,可以在签名处注明异议,不要盲目签字。
- 第六步,必要时申请鉴定与勘验衔接。 现场状态需要专业判断的,可以请求法院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或在勘验中进行鉴定(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与救济路径见鉴定意见。
常见问题
问: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记载勘验情况与结果的公文书式材料,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独立证据种类;现场照片只是记录材料,可以作为笔录的附件或者视听资料使用。二者的制作主体与法律地位都不同。
问:法官到现场时我不在,勘验还有效吗? 答:有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也明确,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但到场权很重要,放弃到场就失去了当场解释说明、提示重要事项的机会。
问:勘验时法官翻我的柜子、看我的私人物品,合法吗? 答:勘验应当围绕待证事实进行,且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与待证事实无关的空间,不属于勘验范围。认为超出范围的,应当当场提出并记录在笔录中。
问:勘验笔录要不要质证? 答: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勘验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种类,同样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质证时具体指出矛盾之处。
问: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三者怎么区分? 答: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对物证或者现场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独立证据种类,记载的是现场与物品的客观状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受法院委托就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判断意见,属于第七项规定的独立证据种类,且自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起已由「鉴定结论」改称「鉴定意见」,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出庭,其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不是鉴定意见。
问:勘验和鉴定能不能同时进行? 答:可以。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涉及房屋质量、起火原因、工程造价这类案件,先勘验固定状态、再鉴定作出判断,是常见的组合。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勘验笔录是否被采纳、能否证明待证事实,须由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现场状况易变,固定与保全宜早不宜迟。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