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05 至 2019-07-1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2018年12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4月份税率变更,部分没有执行完的合同,对方把原… 2. 你好,我司主营鸡肉产品,适用农产品初加工9%的税率,目前我公司开发新产品,新产品是将鸡肉产品… 3. 本人在成都高新区有一套房,婚前在青海西宁有一套房,媳妇婚前也在西宁有一套房,我俩婚前的房均已… 4. 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料、原材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如果可以请提供政策依据。如果不行,那应该开… 5.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我所在的合伙企业投资了一家在新三版上市已达3年的公司,现该公司对股东… 6. 场景:合同条款约定:A施工企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按月进度申报当月… 7. 我司(甲方)是我国境内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法国专业人有限公司(乙方,该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机构… 8. 购买法院拍卖房,对方是公司,买房承担所有税费,都需要缴纳哪些税款,缴纳各项税款的办理流程是什… 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 10.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 11. 销售开采的地下温泉水是否缴纳增值税。1993年153号地下水资源征税,1993年154号未经… 12. 个人代开装卸费发票,个人所得税按什么项目征收,税率是多少? 13. 我们是文化传媒企业,主要业务有三项:1、为企业印制宣传册2、为企业拍摄宣传片3、文化活动策划… 14.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无产权停车位,需要交哪些税?税种、税率是多少? 15. 婚后购买了一套44平的房子,只写男方一个人的名字。现在男方父亲名下2013年购买的一套72平… 16. 韩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韩国报的价格应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中国境内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 17. 您好,我们是零售行业百货商场的一般纳税人,我们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赠给顾客的赠品,没办法… 18. 我公司是一家纺织企业,于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自建厂房,前期取得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 19.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00元(税率3%,税… 20. 乙方为广告公司,制作一些物料,所有原料都为广告公司采购,这种合同,应该开具增值税的哪种税目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2018年12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4月份税率变更,部分没有执行完的合同,对方把原来16%的发票退回,并签定了变更协议,要求开具13%的发票,请问可以红冲16%的发票开具13%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适用税率为10%的,2019年4月1日之后,税率调整为9%。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判定。

你好,我司主营鸡肉产品,适用农产品初加工9%的税率,目前我公司开发新产品,新产品是将鸡肉产品经过浅炸,即过油定型,但产品97%还是生的,不能直接食用。请问这类产品应该适用9%还是13%的税率?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符合上述条款的,适用税率9%, 不符合的13%。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本人在成都高新区有一套房,婚前在青海西宁有一套房,媳妇婚前也在西宁有一套房,我俩婚前的房均已交完契税办完房产证,现在需要交成都这房子的契税(注:我们在成都只有这一套房子),请问税率是按照首套房1.5%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料、原材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如果可以请提供政策依据。如果不行,那应该开普票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您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我所在的合伙企业投资了一家在新三版上市已达3年的公司,现该公司对股东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也按投资比例分得了股息红利,现在合伙企业按照我们几个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了股息红利。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我们这些合伙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不能按照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1.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37号)文件规定,支持企业新三板上市。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您所描述的情形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场景:合同条款约定:A施工企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按月进度申报当月完成工程量,B公司审核后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后,支付70%工程款;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5%为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后满5年支付。2018年4月25日,A施工企业向B房地产公司上报4月份工程量1000万;2019年5月10日B房地产公司通知A施工企业,4月份工程款审核后的工程量为900万,按合同约定支付70%进度款,即本月支付900*70%=630万工程款;2019年5月13日A施工企业开具630万发票给B房地产公司;2019年5月20日B房地产公司支付给A施工企业630万工程款。税务政策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问题:1、A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9年5月10日B房地产公司通知A施工企业、2019年5月13日A施工企业开具630万、2019年5月20日收到630万工程款的哪一个时间?2、纳税的销售款项是A施工企业申报产值1000万、B房地产公司审核后的工程量为900万、B房地产公司审核后按合同约定70%支付的630万(开票630万、收款630万)中的哪一个?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我司(甲方)是我国境内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法国专业人有限公司(乙方,该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签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介绍法国当地客户给甲方,并协助甲方维持与该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扩展市场份额;(2)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前述义务的条件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为:客户采购价格的合同总金额-工厂实际价格的合同总金额;(3)甲方在收到客户实际支付的每笔订单货款后15天内,将该笔订单对应的服务费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请问一下,我公司向该法国专业人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如需要,都有哪些税种及税率???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佣金手续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有增值税就会涉及到城建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购买法院拍卖房,对方是公司,买房承担所有税费,都需要缴纳哪些税款,缴纳各项税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九、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1997】53号)第二条规定,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契税税率为4%。 因此,请您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各项申报业务均在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进一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请问,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的“未处理”?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已处理”还是“未处理”?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上述文件第二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上述文件中第十条提到的“未处理”,指的是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但是,现阶段由于营业税已经取消改征增值税,因此,具体建议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差产生多缴的城建税或少交的城建税怎么办?是否补交或者申请退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 年5 月1 日起执行。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销售开采的地下温泉水是否缴纳增值税。1993年153号地下水资源征税,1993年154号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代开装卸费发票,个人所得税按什么项目征收,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12366江西省(区、市)呼叫中心答复:个人从事装卸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我们是文化传媒企业,主要业务有三项:1、为企业印制宣传册2、为企业拍摄宣传片3、文化活动策划我想在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这一栏注明“广告宣传印刷品”,“宣传片制作”及“活动策划”这样的字眼,那么我需要让它们对应哪个具体的税目。目前得到的答案有点乱,各区柜台说法都不一致。目前给我们核定的只有广告服务和文化服务,到底需不需要增加税种认定?增加哪些税种认定?求正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其中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因此,若是广告制作,不管实际情形为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应按13%税率计税;若是为企业拍摄宣传片,则属于提供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按6%税率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因此,活动策划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创意策划”。 发票请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填开。 如果是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如果是增加经营范围的,请向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品目后,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选择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无产权停车位,需要交哪些税?税种、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停车位涉及以下税种: 1、契税:税率3%; 2、印花税:税率0.5‰。(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婚后购买了一套44平的房子,只写男方一个人的名字。现在男方父亲名下2013年购买的一套72平的房子要过户到儿子儿媳名下,(男方父亲唯一住房,)请问赠与跟买卖分别需要交什么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房产赠与与买卖,涉及以下税费: 一、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增值税。不属于上述赠与行为的,应视同销售房产。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四、印花税 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五、土地增值税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六、契税 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方应该按规定缴纳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为3%。

韩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韩国报的价格应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中国境内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种,税点是多少?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您好,我们是零售行业百货商场的一般纳税人,我们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赠给顾客的赠品,没办法取得以及确定同行业同类商品的销售价,请问这部分可以以购入价作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计税金额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我公司是一家纺织企业,于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自建厂房,前期取得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取得部分老项目简易征收增值税发票,因纺织行业现在不景气,我公司现准备出租厂房,请问我公司厂房出租增值税计税方法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还是按简易计税方法?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00元(税率3%,税额2.91)。我司将此笔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为此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请问此笔视同销售行为如何计算我司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我司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参考此条按含税价计算,即:销项税额=100/1.130.13=11.50,还是要按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100/1.030.13=12.62?若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那销项税额计算是否一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与进货取得是什么发票无关。

乙方为广告公司,制作一些物料,所有原料都为广告公司采购,这种合同,应该开具增值税的哪种税目的发票,税率应该是几个点的?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若是对方提供材料,提供加工劳务,一般纳税人开具13%发票,小规模开具3%的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05 至 2019-07-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05 至 2019-07-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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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05 至 2019-07-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