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怎么申请,不服怎么救济,可以按三个环节来把握:申请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选鉴定人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不服有三条救济路径——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
先看结论
① 申请时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② 谁来鉴定: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由法院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③ 不服怎么救济: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意见;也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④ 最硬的一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申请鉴定的流程
四个环节的要点
提申请
写清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和对应的待证事实,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选鉴定人
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无论是协商还是指定,都要具备相应资格。
看意见
鉴定人要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上庭质证
鉴定意见仍然只是证据的一种,要经过开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不服鉴定意见的三条救济
- 申请鉴定人出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就是常说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申请重新鉴定:一般要有法定理由,例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
最有力的一条是鉴定人拒不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仍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已经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所以拿到不利的鉴定意见时,"申请让鉴定人出庭"往往比空泛地表示反对更有效。
常见问题
鉴定意见是不是"鉴定机构说了算"?
不是。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之一,要经过质证,由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对鉴定意见不服,能直接要求重新鉴定吗?
可以申请,但一般要有法定理由。更常用、更直接的做法是先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意见。
鉴定申请什么时候提?
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延伸阅读: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讲的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路径,与鉴定同属于查明专门性、专业性事实的手段;证据不足会有什么后果? 可以帮助理解鉴定意见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位置。
一句话总结:民事诉讼中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不服鉴定意见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