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会有什么后果?先说结论:「谁负举证证明责任,谁承担不利后果」。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在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要承担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该事实不被认定、相应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要分清三点:这是实体上的「驳回诉讼请求」,不是程序上的「不予受理」;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性」;对反驳方而言,只要让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院就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举证责任分担(《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反驳方的标准更低:一方为反驳对方所主张事实而提供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不利后果」的两种表现:① 该事实不被认定;② 相应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实体败诉)。

一、「不利后果」具体长什么样

谁要证明什么举不出来会怎样
原告(主张方)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诉讼请求被驳回
被告(抗辩方)抗辩事由(如已履行、免责)抗辩不被采纳
反驳方只需让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待证事实被认定不存在
主张「权利受妨害」的一方妨害权利的基本事实相关主张不成立

二、两个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0-2-202-012 · 案号 (2021)鲁民终964号

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某海产公司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害的损失,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发生了损害事实,还须证明该损害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如果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给你的启示「举证要举到位」——只证明「货坏了」是不够的,还要证明「坏在谁的责任期间」。这一点在举证思路上很关键:别只盯着损害本身,要把「责任归属的关键要件」一并证明。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1-2-377-003 · 案号 (2023)鲁0921民初3350号

裁判规则环境污染案件中,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应当就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被侵权人的损害、排放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证明责任。侵权人系合法排污的,应当适当提高关联性证明标准。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关联性的,对于其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条和前一篇的「举证责任倒置」正好配套——倒置不等于免证:被侵权人如果连初步关联性都举不出,赔偿请求就会被直接驳回。所以「先举初步、再等倒置」是环境维权的正确顺序。

三、举不出来时,还有这几条路

要准备的材料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 申请鉴定——涉及专门性问题(质量、伤残、造价、笔迹等)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鉴定;
  • 申请证人出庭——书面证言在对方异议、证人不具备不出庭正当理由时,效力会大打折扣;
  • 补充举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尽量补齐,逾期提交可能不被采纳;
  • 调整诉讼请求——事实证明不了,及时缩小或变更请求,避免全盘败诉。
证据不足,法院会直接判我败诉吗?

对该项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不能的,该事实不被认定,相应请求会被驳回;如果只是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只会影响对应部分的请求。

一审证据不足,二审还能补交吗?

二审提交新证据受限(需符合「新的证据」情形),所以尽量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把证据交给法院。

举证期限过了还能交证据吗?

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逾期可能面临不予采纳的后果,且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证据不足可以撤诉吗?

判决前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但撤诉后仍可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需权衡成本。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句话: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后果,关键事实举到位、在期限内举、举不出及时申请调查或鉴定。哪些案件举证责任会倒置,可参阅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哪些案件适用?;自己取不到证据怎么办,可参阅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