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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840号最高人民法院 · 技术合同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09-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科技公司支付部分开发费后,认为交付的软件不符合约定,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开发费并支付违约金;信息科技公司反诉请求支付剩余价款及维护费。

一审采信科技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认定软件质量不合格,判决返还全部价款并承担违约金;二审未采信上述结论,认定软件存在瑕疵,酌情确定赔偿四十万元。信息科技公司再审申请鉴定、调取十五份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认为:单方委托鉴定形成的意见,对方不予认可且未经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才提出的,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为无鉴定必要的,不予准许,不构成程序违法。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对方不予认可且未经双方质证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无鉴定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期间未申请鉴定、二审期间才提出的,不构成程序违法。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自己找人做的鉴定,把一审赢了

**这个案子讲的是打官司里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鉴定,谁来做,什么时候做。**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了软件开发合同。科技公司付了部分开发费,拿到软件后认为不符合约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开发费及利息、支付违约金。信息科技公司反诉,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和维护费。 一审在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公司拿出了两份材料:一份是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一份是成都某质量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这两份都是它**自己单方委托**做的,内容是「公司网站的实用性」和「涉案软件」的质量。 一审法院采信了,认定信息科技公司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判决返还全部价款并承担违约金。 **这个结果对开发方是毁灭性的:**软件白做了,钱全退,还要赔违约金。 二审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做了一个关键动作:**不采信这两份单方委托的鉴定、检验结论**,并纠正了一审的采信。理由是——单方委托、对方不认可、未经质证。 不采信之后,二审怎么判?它没有直接判开发方赢,而是根据在案其他证据,认定软件**存在瑕疵**(不是「质量不合格」),酌情确定信息科技公司赔偿四十万元。 **从「全退+违约金」到「赔四十万」,差距巨大。**信息科技公司还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提出两个申请:重新鉴定;调取十五份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理由是:单方委托的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审不采信并无不当;一审期间您不申请鉴定,二审才申请,法院认为没有鉴定必要,不予准许,不违法;申请调取的十五份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没有调查必要,不予准许。 **一审、二审、再审,各管什么。** 本案从一审到再审,结论几经变化。搞清楚三级程序的分工,才明白为什么「一审不申请鉴定」后果这么重。 **一审,是事实审的主战场。**举证、质证、鉴定、勘验,绝大部分证据工作都在一审完成。**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原则上尊重**——除非有新证据或者明显错误。所以:该申请的鉴定、该提的异议、该交的证据,一审必须做完。 **二审,是法律审与纠错审。**审查一审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有明显错误。二审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但**一般不接受「新提出的事实主张」**——除非是新发现的证据,或者一审客观上无法提出。 **再审,是非常救济。**门槛很高:要有法定事由(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再审不是「第三次机会」,是「纠错通道」。** **本案的走向正好说明这个分工:**一审采信了单方鉴定(事实认定错误),二审纠正(法律审纠错),再审维持(没有法定事由)。而信息科技公司想在一审没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到二审、再审再补,两级法院都不准许。 **给当事人的一句话:**打官司不是「先试试看,不行再补」。**一审输了,后面两审都在纠错,不在重来。**

为什么「单方委托」的鉴定不算数

**这是本案的第一条规则,也是最实用的一条。** 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证据的一种,但它有个特殊性:它是「专业判断」,法官一般不具备判断其技术内容的能力,所以很容易被采信。正因如此,法律对它的形成程序要求更严。 核心要求是两条:**委托主体的正当性**,和**质证的对等性**。 **单方委托的问题在哪?**不是「单方做的就一定假」,而是程序的缺陷: 一是**检材来源不受控**。您送给鉴定机构的软件版本、网站数据、运行环境,是不是双方确认的那个?对方没有参与,无从确认,鉴定对象可能从一开始就不是争议标的。 二是**鉴定方法没得选**。用哪个标准、测哪些指标、怎么取样,全由委托方和鉴定机构商定,对方没有提异议的机会。 三是**结论没经过质证**。对方不能在法庭上当面质疑鉴定人、不能申请鉴定人出庭、不能提出反证。 所以规则是:**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对方不认可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它可以作为「线索」或者「辅助材料」,但要作为判决基础,必须转化——要么双方共同委托,要么申请法院委托,要么让对方对结论无异议。 本案一审错在哪?错在没有审查这两份材料的形成程序,直接采信了。二审纠正的,正是这一点。 **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争议一发生,别急着单方找人鉴定。正确的做法是:先书面通知对方共同委托,对方不配合的,再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把「对方拒绝配合」这个事实固定下来**,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才是硬证据。 **鉴定意见怎么质证:四个切入点。** 如果您是对方当事人,拿到一份不利于自己的鉴定意见,别急着认,从这四个地方查: **第一,查资质。**鉴定机构有没有相应资质?鉴定人有没有执业资格?鉴定事项是否超出其业务范围?**比如软件质量鉴定,机构要有电子数据或软件测评的资质,不能是随便一家司法鉴定所。** **第二,查检材。**鉴定的对象是不是争议标的?检材从哪来、怎么保管、有没有被污染或替换?**本案单方委托的最大问题就在这里**——软件版本、运行环境都是委托方单方提供的,对方没参与确认。 **第三,查方法。**用的什么标准、什么方法?标准是不是现行有效?方法是否适用于这个对象?**比如用一个针对通用软件的测评标准去评一个定制开发系统,结论可能不成立。** **第四,查结论。**结论是否明确、是否超出鉴定事项、是否与检材和方法对应?**「质量不合格」这种结论太笼统,应当具体到哪些功能不达标、不达标到什么程度。** **程序上的权利也要用足:**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要有法定理由,比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本案的启示:**二审之所以不采信那两份材料,就是因为它们「单方委托、对方不认可、未经质证」——**程序上的硬伤,比结论本身的对错更致命。**

一审不申请、二审才申请,为什么不准

**这是本案的第二条规则,涉及举证时限。** 信息科技公司的委屈可以理解:一审判我全赔,我二审当然要申请鉴定翻案。为什么不给这个机会? 法院的理由有两层: **第一层,法律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注意「无关联」「无意义」这两个限定。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没有鉴定必要**。为什么没有必要?因为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已经足够判断——软件确实有瑕疵,但达不到「质量不合格」的程度,所以酌情判赔四十万。既然结论已经能得出,再花几个月做鉴定,是浪费司法资源。 **第二层,程序上的。**一审时信息科技公司**没有**申请鉴定。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一审有机会举证而不举证,二审再提,是否可以?法律没有绝对禁止,但法院有权审查必要性。一审不申请、二审才申请,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比如一审时不知道有这个问题、客观障碍),法院倾向于不准。 这里还有个细节:二审不准许鉴定后,信息科技公司又申请「相关鉴定、检验人员出庭作证」。法院认为:既然二审没有采信那两份结论,鉴定人出庭就没有意义了,不予准许,并无不当。**这个逻辑是自洽的:不采信结论,就不需要质询作出结论的人。** **这条规则对企业的提醒很直接:**一审是主战场。该申请的鉴定、该提的异议、该交的证据,一审就要做完。指望二审「补考」,大概率补不上。

「无关联」的证据,为什么调不到

**这是本案的第三条规则,涉及调查取证申请。** 信息科技公司在再审中申请调取十五份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很短: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关系,无调查收集之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条看起来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就得去调」,实际上不是——法院要审查三件事: **一是「客观原因」。**证据在国家机关、涉密、涉及他人隐私,当事人自己拿不到,这才叫客观原因。如果是公开信息、对方持有的合同、自己电脑里的文件,那不叫客观原因,自己举证。 **二是「关联性」。**这份证据能证明什么?和哪个争议焦点有关?如果它只和案件背景有关、和待证事实无关,那调来也没用。 **三是「必要性」。**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足够认定事实?如果够了,再调就是多余。 本案十五份证据全被挡在「关联性」这一关。**注意这个数量:十五份。**一次性申请调取十五份证据,法院很难逐份审查其关联性,往往整体判断「缺乏针对性」。这也是实务上的一个技巧问题——**申请调取证据,宜精不宜多,每一份都要写明「证明什么」。** **反过来说,如果证据确实关键呢?**那就要在申请书里把「证明目的」写到无可辩驳:这份证据能证明合同约定的功能点没实现、能证明对方交付的版本与约定不符、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写得越具体,越容易被准许。

技术合同打官司,证据该怎么准备

**把本案的经验整理成一份清单,软件、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类合同都能用。** **第一,需求文档要双方签字确认。**软件合同最常见的争议是「功能没做到」。什么叫做到?以需求文档为准。需求文档如果是开发方单方写的、或者根本没有,那「不符合约定」就无法证明。**本案能判出四十万赔偿,说明二审法院找到了某种「有瑕疵」的证据——但如果连需求文档都没有,连这四十万都难。** **第二,交付要留验收记录。**交付时间、交付内容、版本号、验收意见,都要有书面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签字单都行,关键是能证明「交付了什么、对方什么时候收的」。 **第三,出问题先书面通知,给对方整改期。**软件有缺陷是常态,合同里通常约定「限期修复」。不通知、直接起诉,容易被认定为「未给予补救机会」,影响赔偿数额。 **第四,鉴定要走对程序。**顺序是:书面通知对方共同委托 → 对方拒绝(留证)→ 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 → 法院委托、双方参与、结论质证。**跳过任何一步,鉴定意见的效力就打折。** **第五,一审把该做的做完。**本案最贵的教训就是这个:一审不申请鉴定,二审申请被驳回,再审也救不回来。**一审不是「先试试水」,是唯一的主战场。** **最后一句。**技术合同的争议,本质上是「事实认定」的争议:软件到底行不行、技术到底成不成、损失到底多少。这些都要靠证据,不靠道理。**道理讲得再好,没有鉴定、没有验收记录、没有需求文档,法官也没法支持您。** **软件质量争议,技术上怎么判断。** 软件合同纠纷,最后往往落到「质量到底行不行」这个技术问题上。判断标准大致有四层: **第一层,功能符合性。**合同或需求文档里约定的功能,是否全部实现?实现的程度如何?**这是最基础的一层,靠功能清单逐项对照。** **第二层,性能指标。**响应时间、并发数、稳定性(连续运行多久不崩)、数据准确性。**这些要有测试报告,不能凭感觉。** **第三层,可维护性与文档。**代码规范、注释、部署文档、接口文档是否齐备。**很多定制系统交付后无法维护,就是因为文档缺失,这一层常被忽略但很实际。** **第四层,缺陷的严重程度。**有缺陷不等于「不合格」。**关键要看:缺陷是否影响核心功能、是否可修复、修复成本多大、是否导致系统不可用。** **本案二审的结论是「存在瑕疵」,而不是「质量不合格」,这个区别很关键:**瑕疵可以通过修复、减价、赔偿来处理;不合格则可以解除合同、全部退款。**从「全退」到「赔四十万」,差别就在这个定性上。** **给开发方的建议:**交付时同步提交测试报告、缺陷清单、已知问题说明。**主动披露已知缺陷,比隐瞒后被检出,法律后果轻得多。** **给委托方的建议:**需求文档要写清「必须实现」和「可选实现」,验收标准要量化。**「界面美观」「操作流畅」这种表述,打官司时等于没说。**

**一审全赔,二审改成四十万,再审维持。**这个曲线的转折点,就是那两份「自己找人做的鉴定」——程序上站不住,再专业也不作数。这个案子给所有打技术合同官司的人两句提醒:**鉴定要双方共同委托或者法院委托,一审就要把证据做完;指望二审补考,多半补不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开发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返还软件开发费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等。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支付剩余价款及维护费等。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认定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付软件质量不合格,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5)绵知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判决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价款并承担违约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未采信上述鉴定结论,认为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软件存在瑕疵,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7)川民终999号民事判决,酌情确定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鉴定并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并未采信单方委托鉴定结论并无不当,本案无鉴定必要;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无调查收集必要,故对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840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或者调查收集证据,均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申请鉴定的事项或者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首先,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单方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及成都某质量检验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网站的实用性及涉案软件进行鉴定,上述两单位分别出具了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二审法院认定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单方委托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检验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对一审法院采信上述两份鉴定、检验结论予以纠正。在二审法院未采信上述鉴定、检验结论的情况下,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张某申请相关鉴定、检验人员出庭作证,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其次,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张某一审期间并未向法院申请鉴定,直到二审期间才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法院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认为本案无鉴定之必要,对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张某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张某还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十五份证据,鉴于其申请调取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关系,无调查收集之必要,二审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亦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张某关于二审法院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构成程序违法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或者调查收集证据,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申请鉴定的事项或者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84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2-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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